論我國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中的制約機制

2021-06-12 02:01:42 字數 865 閱讀 7046

作者:韓彬彬

**:《博覽群書·教育》2023年第04期

摘要: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起訴便宜主義的重要體現。從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涵義和公訴性、自由裁量性的特徵出發分析出有必要對這一制度進行制約。

進而分析我國現狀,從訴訟參與人的角度分析出我國對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制約較為完善,但是仍缺乏具體的細則規定。針對不足提出三方面的完善建議,認為應當對特定案件設定啟動前聽證程式,在立法上明確悔罪表現,並且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方行使異議權。

關鍵字: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約機制

新刑訴法第271條正式確定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這一立法順應了世界非犯罪化、非刑罰化的司法理念,充分體現了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我國將這一制度確立在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方面,所以本文所**的附條件不起訴也是限定在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適用方面。

一、我國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中制約機制的現狀

(一)犯罪嫌疑人一方的制約。

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款賦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有異議權。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檢察機關就不能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換言之,檢察機關要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應徵得未成年人一方同意。

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應經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因為,儘管附條件不起訴是一種總體上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程式處理,但同時也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可能不再接受審判,由此失去了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異議權一方面保護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另一方面也制約檢察機關啟動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二)公安機關和被害人的制約。

刑訴法中規定檢察機關在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和被害人的意見。而且,在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做出之後,公安機關和被害人如果不服,公安機關可以要求復議、提起複核,被害人可以要求申訴。

設定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時應優先考慮適用禁止令

徐傑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對未成年人設定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並規定對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筆者認為,在設定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時應優先考慮適用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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