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IPO應完善智財權准入條件

2022-11-11 02:03:04 字數 1274 閱讀 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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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市場是我國為了適應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企業發展需要而設立的資本市場,「自主創新」和「成長性」是企業實現創業板首次公開募股(ipo)的必備特徵,而這兩點均與智財權密不可分。創業板自設立之日起即與智財權有著天然聯絡:一方面,企業的智財權狀況是衡量企業創新和成長性最為重要的指標之一,與企業能否實現創業板ipo息息相關;另一方面,智財權的數量和質量又反過來促進和保障創業板的健康發展。

因此,創業板的准入條件應該體現其與智財權的內在關聯,對企業智財權情況進行必要的關注和要求。

作為規範創業板ipo的核心法規,《首次公開發行**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在其設定的發行條件中並未設立獨立的智財權條件,而僅在「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因素中進行簡單的列舉。這種簡單、粗略的做法,因為忽略了智財權對於創業板制度的重要性,且與創業板的設立宗旨相悖,而引發了大量的問題:一方面,由於法律層面上未將對發行人智財權要求明列為發行條件,導致為企業上市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疏於對發行人智財權狀況的核查,從而引發嚴重後果,如「蘇州恆久事件」「新大新材專利訴訟」「喬丹體育商標糾紛」均為此型別的典型案例;另一方面,也為創業板市場日後產生的各種問題埋下隱患,如飽受市場詬病的創業板上市企業頻發的業績變臉。

為此,我國證監會此前主導了創業板設立以來的第一次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在該輪改革中,證監會以市場化為改革導向,重點強調資訊的披露與責任。與此適應,證監會對創業板ipo制度進行了修訂,並對創業板ipo的發行條件進行了調整,適當降低了財務准入指標並取消持續增長要求。

同時,也簡化了發行條件,強調資訊披露,強化中介機構職責。遺憾的是,此次對發行條件的調整仍未直接涉及對發行人智財權的關注。對此,筆者認為,設立智財權准入條件才是建立和完善創業板制度的必由之路。

尤其是,在進一步降低創業板財務和資產准入的背景下,只有設立相應標準的智財權准入條件,才能保證創業板的健康發展。

結合創業板上市公司智財權的實際狀況,筆者認為,在操作層面上,應要求發行人就其是否符合智財權的准入條件出具專項意見。智財權狀況的衡量無法像財務指標可以通過幾項財務資料實現,這需要對發行人的智財權情況,包括所使用的技術的成熟情況(技術週期),技術的產業化與市場化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核心技術採取何種形式的智財權保護,是否缺乏核心技術或核心技術依賴他人,技術面臨淘汰或被替代,是否存在涉及智財權等重要經營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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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訴訟或者仲裁情況等進行全面的核查。即,不僅有數的要求,更有質的保證。這必然需要專門的中介機構對其智財權情況進行充分的核查並出具專門的意見,以確保相應的制度能夠被實現。

(王峰,作者單位: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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