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上市

2023-01-22 19:12:03 字數 2667 閱讀 7439

企業改制與創業板上市保薦

第一部分投資銀行概覽

第二部分企業改制

第三部分創業板概況與發行上市相關要求

第四部分創業板專案選擇

第一部分投資銀行概覽

(一)投資銀行主要業務

(二)投資銀行在企業改制發行上市中扮演的角色

第二部分企業改制

(一)企業改制概覽

1、定義: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將公司形式變更為股份****的行為。

2、變更的法律規範

《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發行人自股份****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批准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首次公開發行**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規定:「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變更涉及的中介機構: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

4、變更的關鍵環節與注意事項

(1)「原賬面淨資產」(折股基數)的確定

● 確定原賬面淨資產時,要根據發行條件通盤考慮報告期財務會計檔案

● 整體變更:變更時淨資產不能剝離

● 原帳面淨資產必須經審計:以公司於審計基準日經審計的全部帳面淨資產值作為折股基數,評估值僅作為參考

(2)折股比例的確定

確定折股比例時,應考慮的因素:

● 公司淨資產值折股後每股收益、ipo發行價

● 設立後股本擴張計畫個人股東應交所得稅

(3)變更前應考慮的重要問題

股權結構是否調整?可能引發調整的原因:

● 股東存在代持情況設立管理層激勵計畫

● 家族成員間持股比例需要調整實際控制人改間接持股為直接持股

(二)企業改制流程

改制前重組

聘請具有**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作為擬設立的股份****的發起人,將經審計的淨資產按一定比例(不小於1:1)折股出資

聘請具有**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擬定公司章程草案

召開創立大會並建立公司組織機構

公司董事會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改制為股份公司需經過的程式(一)

改制重組準備階段

改制企業擬定改制目標、發展方向和業務規劃;

各中介機構進場進行盡職調查;

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擬定改制重組方案,劃分業務和資產範圍;

上報主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擬改制方案,取得同意改制的批覆;

明確改制基準日,完成資產評估立項工作,企業根據要求準備審計、評估工作所需財務資料。

改制為股份公司需經過的程式(二)

改制工作實施階段

各中介機構正式進場對擬改制資產(或整體資產)開展審計、評估工作;

根據擬定的股權設定方案,落實其他發起人及出資方式;

向工商部門辦理名稱預先核准,確定股份公司的名稱;

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向財政部門辦理評估結果備案;

根據債務重組方案,取得主要債權人對債務處理的書面同意;

擬定國有股權管理方案,取得財政部門的批覆;擬定國有土地處置方案,取得土地管理部門的批覆如需;

簽署發起人協議,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設立檔案;

各發起人出資到位;

驗資機構驗資。

改制為股份公司需經過的程式(三)

公司申報設立階段

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辦理公司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改制為股份公司需經過的程式(四)

設立後規範階段

辦理建帳、稅務登記等事項;原企業相關經營合同主體變更;

資產過戶,債務合同主體變更;

落實股份公司機構設定方案,落實人員重組方案,重新簽署勞動合同;

股份公司建章建制及其他公司初創階段的工作。

改制為股份公司需經過的程式(五)

改制為股份****應達到的要求

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有多種改制方式,但不管如何改制,都應達到以下要求:

具有獨立的運營能力。在人員、資產、財務、機構和業務方面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分開。

主營業務突出。在改制期間,企業應確定和突出主營業務,增強主營業務的盈利能力,提高其核心競爭力。

規範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應當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強化董事及董事會的責任,提高董事會的獨立性,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以構建科學合理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成完善的制衡、約束機制。

企業改制後的財務制度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等法規、規章的要求。

第三部分創業板概況與發行上市相關要求

(一)創業板概況

目前,我國正致力於完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拓展資本市場深度與廣度。

在這個資本市場體系中,可以實施ipo的市場:主機板市場、創業板市場。

兩個市場從一級市場到二級市場都是自成體系,具有鮮明特點:

(二)創業板ipo主要法律體系

(三)創業板ipo具體規定

主要是以下四個方面的規定:

發行條件、資訊披露、上市條件、股份限售規定

《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章之第八條至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如下五大類發行條件:

主體資格、獨立性、規範執行、財務與會計、募集資金投向

《首次公開發行**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二章:發行條件也主要圍繞以上五個方面。

獨立性規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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