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上市與新加坡香港美國主機板上市條件比較

2023-01-16 09:39:07 字數 4642 閱讀 6623

創業板指交易所主機板市場以外的另乙個**市場,其主要目的是為新興公司提供集資途徑,助其發展和擴充套件業務。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大多從事高科技業務,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較好。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我國創業板對於上市企業的標準,目前主要有如下規定:

(1)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對申請人的發行上市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決定。中國證監會對創業企業**發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對創業企業所所發行的**的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2)申請公開發行**並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企業(簡稱"申請人")應當是合法存續的股份****。非公司製企業應當先改制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改制設立股份****,也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

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2年以上"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申請人在提出發行申請時,開業時間是否在24個月以上;?

②申請人是否符合管理層穩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以及控股股東,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曾發生重大變化。

③申請人是否符合主業突出和持續經營的要求,即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不間斷地從事一種主營業務,該種主營業務是否有實質進展。高階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控股股東是指在行使表決權時,可以推薦半數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股東;;或以其他方式事實控制公司的股東。

(4)判斷原企業(包括非公司製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屬於整體改制,是否可以持續計算營業記錄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是否進行過經營性資產的剝離;

②發起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對營業紀錄可比性的影響;

③是否按照資產評估結果進行帳務調整,並按照高速後的資產值折股。

(5)判斷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是否可以連續計算營業記錄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是否進行過資產剝離;

②是否以經審計的淨資產額作為折股依據。

(6)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在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會計檔案無虛假記載"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曾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②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財務會計檔案中是否有虛假記載。?

(7)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創業企業**發行上市條例》規定的上市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股本總額是否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

②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持有**面值達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股東是否達到200人;?

③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公開發行的股份是否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

④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本次發行前的股東持有的股份是否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35%以上

(8)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時,還應考慮下列因素:?

①在申請**發行時的審計基準日,其經審計的有形淨資產是否達到人民幣800萬元;

②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淨額合計是否達到人民幣500萬元,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淨額是否達到人民幣300萬元;?

③在申請**發行的審計基準日,資產負債率是否不高於70%;

④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關於資訊披露的規定;

⑤是否已聘請主承銷商進行輔導;

⑥是否已聘請保薦人。這裡的有形淨資產是指總資產減去總負債減去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後的淨值。主營業務收入淨額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折扣與折讓後的淨額。

(9)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時,還會關注下列因素:

①申請人產品的科技含量;?

②申請人的發展潛力和成長性;

③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是否為現金、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④在提出發行申請前12個月內,是否進行過合併、分立、資產置換、資產剝離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⑤在提出發行申請前12個月內,是否進行過增資產擴股;?

⑥主營業務收入是否主要來自關聯交易;?

⑦是否與控股股東或並行子公司存在同業競爭;?

⑧是否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組織機構;?

⑨是否已按照《創業企業**發行上市條例》的規定設立獨立董事,強化法人治理結構;

⑩發起人的數量;

⑾認股權或**期權的設定;

⑿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否為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

(10)判斷獨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時,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①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是否達到2名;?

②獨立董事是否具備相應的任職能力和獨立性。

主機板與創業板上市條件比較

一、主機板與創業板上市條件比較

(一)香港主機板與創業板上市條件比較

(二)新加坡主機板與創業板上市條件比較

(三)美國主機板與創業板上市條件比較

二、我國創業板上市條件建議

(一)國內主機板和創業板上市條件的簡要比較

(二)國內創業板上市條件的分析:

創業板市場與主機板市場不同,現階段其主要目的是為高科技領域中運作良好、發展前景廣闊、成長性較強的新興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資場所。由於中小型高科技企業普遍經營規模偏小,營運時間較短,市場前景不確定,造成其盈利能力不穩定,存在一定的市場風險,得銀行不敢為其貸款,而我國主機板市場因為進入門檻過高也將它們拒於門外,這樣就特別需要乙個有別於主機板市場的創業板市場為它們提供融資渠道。考慮到新興高科技公司業務前景的不確定性,在構建我國創業板市場時,要設法降低市場進入門檻。

1、股本要求

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股本規模相對較小,但對業務要求可能較嚴。按照目前我國主機板市場的上市標準,企業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3000萬元,**發行後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而中小高科技企業一般都處於創業期,生產規模偏小,無法滿足主機板市場的上市條件。

所以,創業板市場應適當放鬆對公司股本總額和發起人擁有股本總額的限制,從而盡可能讓規模偏小、缺乏資金、但產品前景良好的中小企業上市。創業板市場是為那些具有活躍業務記錄的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資場所。在放寬企業上市條件的同時,應該強化公司的業務標準和管理標準,即公司必須具有突出的主營業務、明確的主導產品、詳盡嚴密的業務發展計畫、完整清晰的業務發展戰略和巨大的主業成長潛力,而且具備高質量的管理團隊和高效、完善的管理系統。

隨著市場的發展,創業板市場公司發行前總股本的要求可由不少於3000萬元降為不少於2000萬元。

2、營運記錄及財務盈利要求

主機板市場的上市規則對營運和財務的要求是: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億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而高科技企業由於技術創新能力較強,使得技術公升級換代快,科研成果的產業化時間短,無法達到上述條件,因此可規定,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前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高新技術業務兩年以上,且最近1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並且規定,原企業整體改制設立或有限責任公司已依法變更為股份****可以連續計算,在最近二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會計檔案無虛假記載。為了增強我國創業板市場的競爭力和吸引力,促使更多的高新技術企業上市,上市條件可考慮進一步放鬆,對於研究與開發力量很強的企業,只需要有一年的經營記錄,可以不設最低盈利要求,且不分企業存續期間的所有制性質均可連續計算經營業績。考慮到許多網路企業在創立時期大都沒有盈利,因此對其盈利記錄可以不作要求,但需要有高增長的業績記錄。

3、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資條件適當的放寬

創業板市場應放寬配股等再融資條件。股本的不斷擴張是企業發展壯大的乙個主要表現。為了提高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後續融資能力,增強其發展後勁,促進上市公司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創業板市場需要為中小型企業提供寬鬆的再融資環境。

4、鼓勵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收購兼併

現代高科技企業的發展歷程表明,資本經營已經取代產品經營而成為企業發展的主要手段,以此來實現企業低成本的快速擴張。美國那斯達克市場是美國高科技企業收購和兼併的主戰場。正是通過收購和兼併活動,一方面一些屬於傳統產業的上市公司以各種方式介入高新技術產業,以增添新的生機和活力,培育企業新的利潤增長點;另一方面一些高新技術企業以這種方式迅速地發展壯大,以達到規模擴張和業務拓展的目的。

5、創業板市場的監管

創業板的監管原則是"以資訊披露為主"的原則和"買者自負"的原則

(1)創業板上市公司資訊披露要求嚴格。規模較小、業務處於初創期、新興行業,這些因素都說明創業板是高風險市場。因此,創業板市場對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要求也比主機板嚴格。

如要求發行人每年要對上市檔案註明的業務目標與實際發展進度作一比較等。

(2)市場動作奉行"以資訊披露為基礎"的原則,創業板應更注重效益,而主機板則考慮在效益與安全之間的平衡。創業板市場追求的是高風險和高效益,主機板市場則以保障中小投資者利益為主要目標。因此,創業板的投資者主要是對市場有充分了解並希望參與高風險、高增長性公司的投資機構。

(3)加強對公司違規行為的監管和處罰力度,如發現有違規行為,將給予適當的處分。

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條件比較

條件a股主機板 中小板創業板ipo辦法 主體資格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 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 按原 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 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 按原賬面淨資產值 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連續計算 經營年限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連 續計算 1 最近3個會計年度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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