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刑事和解現實需要及其意義

2022-10-10 13:24:04 字數 919 閱讀 1754

摘要:中國傳統文化源遠流長,在漫漫歷史征程中「以和為貴」成為了中華民族的處世之道。「刑事和解」制度正是基於中華文化的傳統並結合國際刑事司法潮流而產生的。

它的制度化將會為我國目前刑事司法領域的困局提供有益的幫助。

關鍵詞:刑事和解糾紛解決和諧制度構建

一、刑事和解的定義

「刑事和解」,亦稱被害人與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與加害人會議、當事人調停、恢復正義會商。它是一種以協商合作形式恢復原有秩序的案件解決方式,是指在犯罪發生後,經由調停人的幫助,使被害人與加害人直接商談、解決刑事糾紛,對於和解協議,由司法機關予以認可並作為對加害人刑事處罰的依據。劉守芬、李瑞生二位學者認為,「所謂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後,經由司法機關的職權作用,被害人與犯罪人面對面地直接商談,促進雙方的溝通與交流,從而確定犯罪發生後的解決方案,目的是恢復犯罪人所破壞的社會關係,彌補被害人所受到的傷害,使犯罪人改過自新、復歸社會。

司法機關的職權作用,可以保障和解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具體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加害人以認罪、賠償、賠禮道歉、社群服務等方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對加害人從輕、減輕、免除或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制度。

二、現實需要及其意義

目前,我國正處於司法制度的改革時期,司法領域積壓的問題比較突出,「超期羈押、牢頭獄霸」等問題的形勢還十分嚴峻。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嚴重損害了**與司法機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不利於黨群、幹群關係的和諧發展,也與我國司法改革的目標背道而馳。構建刑事和解制度在今天有著現實的、迫切的需要,必須加快立法進度,盡早規範刑事和解在司法中的適用。

(一)構建刑事和解制度是切實保護當事人利益的需要

黑格爾曾指出,「理性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和人格,法律是設計來加強和保證這種尊重的重要手段之一。」這中主體性理論在今天的中國有必要進一步發展,即不僅要切實保護被追訴人的合法權利,承認被告人在訴訟中的主體地位,也要注意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利,賦予其相應的主體地位。

我國刑事和解不訴制度的構建

我國司法機關在刑事司法程式中對刑事和解的探索和實踐,起源於對於輕微刑事案件的處理,尤其是輕傷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對此類案件允許被害人與犯罪人在偵查 審查起訴及審判階段展開協商,對於犯罪人認罪悔過 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酌情作出撤銷案件 不起訴或從輕 減輕處罰的決定。筆者...

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國的構建初探 一

摘要 上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發起了恢復性正義運動,刑事和解開始進入了現代法治的主流。隨著西方刑事和解運動的蓬勃發展,我國學者開始關注刑事和解制度,希望通過借鑑其合理核心,改造我國的刑事和解制度,以適應中國的法治現代化的需要。關鍵詞 刑事和解制度構建法制現代化 一 刑事和解的概念與特徵 刑事和解...

小議刑事和解制度

目前來看,刑事和解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三方面 犯罪人認罪並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道歉 犯罪人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 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表示諒解並同意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協議的內容體現了雙方在和解過程中通過溝通交流實現了精神撫慰 達成了物質賠償以及刑罰建議的合意。但筆者認為,刑事和解就賠償專案而言不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