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之罪數認定小議

2022-10-07 17:18:04 字數 945 閱讀 9376

[摘要]金融犯罪是一種經過精心策劃、周密安排的預謀犯罪。目前我國刑事立法尚無判斷罪數標準的明確規定,金融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相關問題,而這方面的理論研究成果又較為少見。故此,科學、合理、全面、深入地界定諸種罪數形態之基本內涵,揭示其主要特徵,把握其罪數認定,確立其處罰原則,對於金融刑事審判定罪量刑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金融犯罪;罪數;想象競合;法條競合;牽連犯;吸收犯一、概述

金融犯罪,是指發生在金融業務活動領域中的,違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危害國家有關貨幣、銀行、信貸、票據、外匯、保險、****等金融管理制度,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情節嚴重,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1]罪數,是指行為人的危害行為構成犯罪的單、復。[2]在罪數理論上,根據犯罪構成標準說,將罪數不典型的情況區分為多種型別,包括想象競合犯、法條競合犯、牽連犯、吸收犯、連續犯等。

在金融犯罪領域中,法律明文規定構成數罪需要併罰的, 唯有現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保險詐騙罪規定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應當數罪併罰。當然,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不同的金融犯罪,且數罪之間不具有不應當併罰的關係時,自然應當併罰。由於金融犯罪領域中關於認定為一罪的情形更為複雜,因此本文主要**金融犯罪中關於一罪的認定。

二、一罪之認定

(一)法條中明確規定處斷為一罪的情形

在當今的司法實踐中,鮮有法條對於罪數形態作出直接規定的,但該種情形仍然存在。在金融犯罪領域中,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和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處斷為一罪。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偽造貨幣並**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亦即以偽造貨幣罪定罪;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則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亦即以盜竊罪定罪。

其中,有學者認為後者屬於想象競合的情形,但筆者認為,這一觀點有待商榷。筆者將會在下文關於想象競合犯的部分就該此進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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