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金融犯罪及刑事責任

2021-03-19 02:36:22 字數 4540 閱讀 9562

本章介紹金融犯罪及刑事責任,分為金融犯罪概述、破壞金融秩序管理罪(包括危害貨幣管理罪、破壞金融機構組織管理罪、破壞銀行管理罪等)、金融詐騙罪和銀行業職務犯罪四個部分。目的在於正確理解《刑法》有關金融犯罪和職務犯罪條文的含義及司法實踐的審判標準,有效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遵紀守法與防範犯罪的法律意識。

金融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財產權利遭受嚴重損失,根據《刑法》規定應受懲罰的行為。我國的金融犯罪主要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及第五節「金融詐騙罪」中。

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將金融犯罪劃分為不同的類別。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安全有序,是國家經濟發展、政治穩定的重要基礎。正因為如此,國家發布了大量的金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商業銀行法》、《**法》、《票據法》、《保險法》等,以規範金融活動。

但金融犯罪違反金融管理法規,衝擊國家金融市場,擾亂金融管理秩序,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金融管理秩序是銀行管理秩序、貨幣管理秩序、外匯管理秩序、信貸管理秩序、**管理秩序、票據管理秩序、保險管理秩序等的總稱,侵犯其中任何一種秩序都屬於侵害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犯罪的物件,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種金融工具。就作為金融犯罪物件的人而言,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遭受金融詐騙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涉及的「公眾」等。就作為金融犯罪物件的金融工具而言,具體包括貨幣、各種金融票證(如匯票、本票、支票等)、有價**、信用證、信用卡等。

金融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從事貨幣資金融通活動。危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內容主要是:

(1)違反金融管理法規。這是金融犯罪突出的客觀特徵。如果某種金融行為並沒有違反金融管理法規, 則該種行為就不可能構成金融犯罪。

因此,違反金融管理法規,是金融犯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礎。

(2)具有非法從事貨幣資金融通的活動。非法從事貨幣資金融通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有的表現為以偽造、變造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偽造、變造貨幣,偽造、變造金融機構許可證,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等;有的表現為以詐騙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如所有的金融詐騙行為,編造並傳播**交易虛假資訊,誘騙投資者買賣**等;有的表現為以其他方式,如採取**、購買、運輸、持有、使用、轉讓、套取、轉貸、擅自發行、交易、洩露、操縱等方法,來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犯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作為金融犯罪主體,有的是一般主體,有的是特殊主體。例如,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就是特殊主體,必須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單位作為金融犯罪的主體,也有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兩種,特殊主體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金融犯罪是一種圖利犯罪,其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還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對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從事危害國家對貨幣管理、金融機構組織管理、銀行管理的活動,破壞金融市場秩序,金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行為。

2023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了《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對2023年《刑法》關於金融犯罪內容作了修改和補充。2023年《刑法》在《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和調整。2023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了《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決定》,增設了騙購外匯罪,並對逃匯罪進行了修改。

2023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又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對本類犯罪進行了補充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印發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審理金融犯罪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提出了指導意見。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3年6月29日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六)》,又對金融犯罪的內容進行了補充和調整,增加了新罪名。歷次修改形成了目前《刑法》第三章第四節懲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法律格局。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均為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二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即利用職務上管理金庫、出納現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條件,將假幣調換成真幣。如湖南某儲蓄所出納員楊某,工作期間從他人手中獲得百元面額假幣22 200元。

後楊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趁儲戶取款之機,先後在給儲戶支付存款時夾帶假幣1 600元。案發當日,從被告人楊某的辦公桌內查獲假幣20 600元。購買與調換假幣這兩種行為通常是密切聯絡的,但《刑法》的有關規定並不要求這兩種行為同時實施,同時實施這兩種行為的,並列確定罪名。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行為作特別規定並提高法定刑,是因為他們的身份決定了隨時可能將假幣調換成為真幣,其實施本罪不僅給國家和儲戶帶來利益上的損失,而且嚴重影響了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聲譽和國家的金融秩序,也嚴重違背了銀行從業人員自身的執業準則。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幣而購買,或者明知是假幣而將其調換為真幣。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並**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均為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持有,是指將假幣置於行為人事實上的支配之下,不要求行為人實際上握有假幣。使用,是將假幣作為真幣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購買商品、兌換他種貨幣、存入銀行、贈與他人、繳納罰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用於賭博等。例如,發生在湖北省的乙個案件中,被告人先後兩次將偽造的美元存入銀行,多達兩萬餘元。

不過,使用應指使假幣直接進入流通領域,如將假幣作為資信證明給別人察看,應不屬於本罪中使用的範疇。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幣而持有和使用。而且持有假幣罪不以使用目的為必要。

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後使用的,以****罪從重處罰。但行為人**、運輸假幣後又使用的,以**、運輸假幣罪和使用假幣罪數罪併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銀行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非法吸收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公眾」是指社會不特定物件。「非法」包括主體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兩種情況:

一種是行為人不具有吸收公眾存款的法定主體資格而吸收公眾存款,如個人私設銀行、錢莊,企事業單位私設銀行、儲蓄所等,非法辦理存款貸款業務,吸收公眾存款;另一種是行為人雖然有吸收公眾存款的法定資格,但採取非法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如有些商業銀行和信用社,為了爭攬客戶,以擅自提高利率或在存款時以先支付利息等手段吸收公眾存款。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行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義而是以其他形式吸收公眾資金,承諾還本付息,來達到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物件資金的目的,否則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高利轉貸罪,是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行為物件是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並將該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具有貸款業務經營權的金融機構除外。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在套取信貸資金時還必須具有轉貸牟利的目的。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的行為。《商業銀行法》對貸款的程式、形式等有一系列嚴格的要求。不嚴格審查借款人的償還能力、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的權屬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而向關係人發放擔保貸款等,均屬於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

「關係人」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前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階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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