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發放年終獎才能更節稅

2022-09-03 09:27:02 字數 1267 閱讀 5178

三、案例及分析

現結合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以發放獎金月份工薪金總額26000元(月工資8000元,獎金18000元)為基點,計算工資、獎金分別變動對納稅額的影響。

1.當薪金由26000元增加4500元(加一檔稅率工資)至30500元時,是計入工資還是計入獎金?

(1)計入工資,工資由8000元增至12500元,工資納稅額1245元[(12500-3500)×20%-555],獎金納稅額540元(18000×3%),累計納稅1785元。

(2)計入獎金,工資納稅額345元[(8000-3500)×10%-105],獎金納稅2145元[(18000+4500)×10%-105],累計納稅2490元。結論是增加薪金應該計入工資而不是獎金。

2.當薪金由26000元增加30500元(再加一檔稅率工資)至56500元時,是計入工資還是計入獎金?

(1)計入工資,工資由8000元增至38500元,工資納稅額7745元[(38500-3500)×25%-1005],獎金納稅額不變540元(18000×3%),累計納稅8285元(計算方法設定為公式①)。

(2)計入獎金,工資納稅不變345元[(8000-3500)×10%-105],獎金納稅4745元[(18000+30500)×10%-105)],累計納稅5090元(計算方法設定為公式②)。結果是增加薪金應該計入獎金範圍。

工資與獎金在此段範圍內增減變動的納稅臨界點在**?假定納稅臨界點的薪金總額為a,則有:公式①=公式②

[(a-3500-18000)×25%-1005]+(18000×3%)=[(8000-3500)×10%-105]+[(a-8000)×10%-105]

a=35200(元)

即,薪金在26000元至56500元範圍變動時:納稅平衡點為35200元,當薪金總額等於35200元,增加的部分計入工資或計入獎金納稅額相等,薪金總額小於35200元時,增加部分應該計入工資發放,薪金總額大於35200元時,增加部分應該計入獎金發放。

依據上述方法,設定發放當月工資獎金總額為x,現編制表1所示年終獎發放方案表,供各單位參考(均不考慮三險一金等扣除因素)。

附:四、結論

表中分析得出,年終獎的發放數額範圍是(0,18000],[27200,54000],108000,[160250,420000],[565000,660000],960000.範圍之外的年終獎需要併入工資發放,否則納稅人要承擔較多的稅負。

本文是在事先不知道年終獎數額的情況下,把年終獎與當月工資相結合進行的納稅籌畫。如果能夠事先確定年終獎的數額,可以把工資與獎金之間適用稅率相差較大的月份工資繼續分配至其他月份,降低月工資的適用稅率,還可以獲得更好的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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