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公積金計畫條例

2022-04-04 08:59:18 字數 3528 閱讀 5288

《強制性公積金計畫條例》

決議(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畫條例》(第485章)第47條)

議決批准強制性公積金計畫管理局於2023年5月8日訂立的《強制性公積金計畫規則》。

1《強制性公積金計畫規則》

(由強制性公積金計畫管理局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畫條例》

(第485章)第47條並經立法會批准而訂立)

1.生效日期

本規則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

2.釋義

(1)在本規則中,「《一般規例》」(general regulation)指《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一般)規例》(第485章,附屬法例)。

(2)如本規則所用的詞語屬《一般規例》第2條界定的詞語,則該詞在本規則中的涵義與在該條中的涵義相同。

3.為施行本條例第12(3)條計算累算權益

(1)為施行本條例第12(3)條,不時歸屬註冊計畫成員的累算權益的總額是下述兩的差額—

(a)第(2)款列出的所有專案的總額;及

(b)第(3)款列出的所有專案的總額。

(2)第(1)(a)款提述的專案是—

(a)(如計畫成員是有關雇員)該成員的雇主就該成員向計

劃支付的所有供款;

(b)該成員向計畫支付的所有供款;

(c)按照《一般規例》第xii部轉移至該成員在計畫中的

帳戶的任何款額;

(d)可歸因於該成員的累算權益的任何投資收入;

(e)計畫的各項投資的價值中可歸因於該成員的累算權益

的款額的增值額;及

(f)根據本條例須支付予該成員在計畫中的帳戶的任何其

他款項。

(3)第(1)(b)款所提述的專案是—

(a)已支付予該成員或已就該成員而支付的累算權益;

(b)由或可由計畫的核准受託人根據《一般規例》從該成

員在計畫中的帳戶內扣除的用於行政開支的費用;

(c)按照《一般規例》第xii部從該帳戶轉移的款額;

(d)根據本條例須由該帳戶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額;及

(e)計畫的各項投資的價值中可歸因於該成員的累算權益

的款額的貶值額。

(4)註冊計畫的核准受託人沒有確保第(1)款得以就歸屬計畫成員的累算權益而獲遵守,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

34b b條申請管理局

4.根據本條例第34

同意註冊計畫合併

(1)為施行本條例第34b(3)(b)條,要求管理局同意將註冊計畫合併的申請必須載有下述資料—

(a)擬合併的各註冊計畫的名稱及註冊編號;

(b)合併建議的有關聯絡人的姓名、通訊位址及電話號

碼;(c)建議合併的理由;

(d)在擬合併的各註冊計畫中的下述人士的數目—

(i)參與雇主;

(ii)屬有關雇員的成員;

(iii)屬自僱人士的成員;

(iv)持有保留帳戶的成員;

(e)一項陳述,說明根據該等計畫的管限規則,合併是否

必須取得參與雇主或計畫成員的同意;如必須的話,

則另須載有一項陳述,指明根據該等規則有關同意必

須於何時和如何取得;

(f)一項陳述,說明根據該等計畫的管限規則,參與雇主

或計畫成員是否需要(全數或部分)承擔合併的費用;

如需要的話,則另須載有一項陳述,指明根據該等規

則該費用是如何支付的;及

(g)符合第(2)款的合併方案。

(2)合併方案必須—

(a)指明建議的合併生效日期;

(b)指明建議給予參與雇主及計畫成員有關合併的通知書

的日期;

(c)包括如何進行有關合併的詳細計畫;

(d)包括顯示有關註冊計畫及其成分**如何合併的圖

表;(e)指明將計畫成員的累算權益轉移至新計畫的安排;

(f)指明補償計畫成員因合併而在累算權益上的潛在損失

的安排,以及處理計畫成員因合併而產生的不滿的機

制(如有的話);

(g)包括合併的費用估算;及

(h)指明該費用擬由誰承擔;如擬由參與雇主或計畫成員

(全數或部分)承擔的話,則另須指明他們需承擔的款

額和如何支付該款額。

(3)為施行本條例第34b(3)(b)條,該申請亦必須附有下述檔案—

(a)完成合併及成立新計畫所需的所有檔案的擬本;

(b)為尋求參與雇主及計畫成員同意合併而給予他們的通

知書擬本(如適用的話);及

(c)告知參與雇主及計畫成員合併一事、他們的權利和需

採取的行動、以及一切相關安排的通知書擬本。

34c c條申請管理局

5.根據本條例第34

同意註冊計畫分拆

(1)為施行本條例第34c(2)(b)條,要求管理局同意將註冊計畫分拆的申請必須載有下述資料—

(a)擬分拆的註冊計畫的名稱及註冊編號;

(b)分拆建議的有關聯絡人的姓名、通訊位址及電話號

碼;(c)建議分拆的理由;

(d)在擬分拆的註冊計畫中的下述人士的數目—

(i)參與雇主;

(ii)屬有關雇員的成員;

(iii)屬自僱人士的成員;

(iv)持有保留帳戶的成員;

(e)一項陳述,說明根據該計畫的管限規則,分拆是否必

須取得參與雇主或計畫成員的同意;如必須的話,則

另須載有一項陳述,指明根據該等規則有關同意必須

於何時和如何取得;

(f)一項陳述,說明根據該計畫的管限規則,參與雇主或

計畫成員是否需要(全數或部分)承擔分拆的費用;如

需要的話,則另須載有一項陳述,指明根據該等規則

該費用是如何支付的;及

(g)符合第(2)款的分拆方案。

(2)分拆方案必須—

(a)指明建議的分拆生效日期;

(b)指明建議給予參與雇主及計畫成員有關分拆的通知書

的日期;

(c)包括如何進行有關分拆的詳細計畫;

(d)包括顯示有關註冊計畫及其成分**如何分拆的圖

表;(e)指明將計畫成員的累算權益轉移至新計畫的安排;

(f)指明補償計畫成員因分拆而在累算權益上的潛在損失

的安排,以及處理計畫成員因分拆而產生的不滿的機

制(如有的話);

(g)包括分拆的費用估算;及

(h)指明該費用擬由誰承擔;如擬由參與雇主或計畫成員

(全數或部分)承擔的話,則另須指明他們需承擔的款

額和如何支付該款額。

(3)為施行本條例第34c(2)(b)條,該申請亦必須附有下述檔案—

(a)完成分拆及成立新計畫所需的所有檔案的擬本;

(b)為尋求參與雇主及計畫成員同意分拆而給予他們的通

知書擬本(如適用的話);及

(c)告知參與雇主及計畫成員分拆一事、他們的權利和需

採取的行動、以及一切相關安排的通知書擬本。

強制性公積金計畫管理局

行政總監

2023年5月8日

注釋本規則補充《強制性公積金計畫條例》(第485章)(「主體條例」)的條文以配合其於年底的全面施行。

2.第3條為施行主體條例第12(3)條而規定如何計算不時歸屬註冊計畫成員的累算權益。第3條亦就核准受託人沒有確保計畫成員的累算權益按照該條計算而訂定罪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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