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5B章強制性公積金計畫 豁免 規例三

2022-08-01 20:30:07 字數 3459 閱讀 1791

摘要:本文主要介紹了第485b章強制性公積金計畫(豁免)規例的主要內容。

第485b章第13條管理局所作撤回的生效

(1)凡管理局根據第12條撤回豁免證明書,而─

(a)沒有人根據本條例第35條就該項撤回提出上訴,則在可以提出上訴的限期屆滿前,該項撤回並不生效;或

(b)有人提出上述上訴,則在該上訴仍有待裁定時,該項撤回並不生效,如該上訴遭撤回,則在上訴撤回前,該項撤回並不生效。(2)管理局如撤回某豁免證明書,可為了給予機會─

(a)使導致管理局撤回該證明書的未獲遵守的本規例訂定的或根據本規例訂定的規定得以遵守;或

(b)使該證明書所關乎的職業退休豁免計畫能夠根據有關條例第18(1)條註冊,而押後該項撤回的生效時間,而在此情況下,管理局須向該計畫的有關雇主發出關於該項撤回押後生效的書面通知。

(3)管理局須向該項撤回所關乎的職業退休豁免計畫的有關雇主發出關於該項撤回生效的書面通知,規定該雇主─

(a)安排將該通知書的副本送交該計畫的每名屬有關雇員的成員;或

(b)展示一則關於管理局的通知書的適當告示,並讓上述成員查閱該通知書。

第485b章第14條某些並非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畫的職業退休註冊計畫可視為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畫

第iii部

職業退休註冊計畫的豁免

(1)只有在某項並非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畫的職業退休註冊計畫是符合以下說明的情況下─

(a)該計畫受一項信託所管限;

(b)該計畫提供在終止服務、死亡、遭遇身體殘障、退休或計畫清盤時支付的利益;及

(c)該計畫的全部或某類別─

(i)成員;及

(ii)資產,

是由1項或多於1項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畫轉移過來的,管理局方可應書面申請發出證明書,述明該證明書所指明的上述職業退休註冊計畫須視為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畫。

(2)在不損害管理局根據第(1)款發出(或不發出)該款所提述證明書的權力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局根據該款就任何職業退休註冊計畫行使其權力時,須顧及以下各項中的適用者─

(a)該計畫是否一項因計畫重組或真正業務交易(包括公司合併、重組及聯營)而設立的新計畫;

(b)如該計畫是在有關日期之後設立的,原來的計畫的成員是否憑藉本條例第5條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全部或部分條文管限;

(c)該計畫的條款及條件是否大致上與原來的計畫一樣優惠;及

(d)該計畫的相當大部分成員是否由原來的計畫的成員組成。

第485b章第15條現有成員及新的有資格雇員在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畫及強制性公積金計畫之間作選擇

(1)除第(5)及(6)款另有規定外,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畫的有關雇主須於第16條所指的申請提出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a)(就任何現有成員而言)在─

(i)有關日期之前50天或之前;或

(ii)該現有成員成為有關雇員之後10天內,

兩者中以較遲者為準;(b)(就任何新的有資格雇員而言)在該雇員成為新的有資格雇員之後10天內,向該成員或雇員(視屬何情況而定)以中文及英文就以下計畫提供(除第(8)款另有規定外)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資料─

(i)該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畫;及

(ii)有關的強制性公積金計畫,而該成員或雇員(視屬何情況而定)憑藉其僱傭關係是有權或可以成為該計畫的成員的。(2)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現有成員須向有關雇主發出書面通知,該通知書須─

(a)在─

(i)有關日期之前30天或之前發出;或

(ii)他成為有關雇員之後30天內發出,

兩者中以較遲者為準;及(b)通知該雇主該成員選擇─

(i)繼續作為該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畫的成員;或

(ii)成為該強制性公積金計畫的成員。(3)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新的有資格雇員須向有關雇主發出書面通知,該通知書須─

(a)在該雇員成為新的有資格雇員之後30天內發出;及

(b)通知該雇主該雇員選擇成為─

(i)該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畫的成員;或

(ii)該強制性公積金計畫的成員。(4)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沒有根據第(2)或(3)款(視屬何情況而定)在該款所訂明的限期內作出選擇的現有成員或新的有資格雇員,須當作已選擇成為強制性公積金計畫的成員,而在此情況下,本條例的條文及本規例的其他條文即據此適用。

(5)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畫的現有成員如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成文法則規定須─

(a)繼續作為該計畫的成員;及

(b)就其被該計畫的有關雇主雇用而向該計畫作出供款,則就該成員而言,第(1)及(2)款不適用。

(6)新的有資格雇員如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成文法則規定須─

(a)成為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畫的成員;及

(b)就其被該計畫的有關雇主雇用而向該計畫作出供款,則就該雇員而言,第(1)及(3)款不適用。

(7)如因第(5)或(6)款以致第(2)或(3)款(視屬何情況而定)分別不適用於現有成員或新的有資格雇員,則就該成員或雇員(視屬何情況而定)而言,第(4)款不適用。

(8)管理局可藉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發布的書面通知,就─

(a)通知書所指明的某特定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畫;

(b)屬於通知書所指明的職業退休註冊計畫類別的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畫;

(c)通知書所指明的某特定有關雇主;或

(d)屬於通知書所指明的有關雇主類別的有關雇主,而按其認為合適的條件,免除或修改附表1第2部的任何條文。

第485b章第16條豁免

(1)(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規定,則可應該申請而就該計畫發出豁免證明書予有關雇主。

(2)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須─

(a)由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畫的受託人提出;

(b)符合管理局所指明的格式;

(c)附有─

(i)訂明費用;

(ii)該計畫的最新管限規則的文字;及

(iii)管理局所指明的其他檔案(包括法定宣告及證明該計畫設立日期的檔案);及(d)在指明日期之前或在管理局就一般情況或個別個案或個別類別的情況以書面指明的較後日期之前提出。(3)在不損害第(2)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凡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畫(「新計畫」)是憑藉第2(2)及14條而成為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畫的,則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亦須附有─

(a)列明以下事項的陳述書─

(i)設立新計畫的理由;及

(ii)原來的計畫的成員轉至新計畫須具備的資格;(b)(如新計畫是在有關日期之前設立的)每項原來的計畫在緊接其各自成員轉至新計畫之前有效的管限規則的文字;及

(c)訂定資產自原來的計畫轉移(如有的話)至新計畫的檔案。(4)凡管理局接獲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管理局可要求申請人向該局提供該局所指明的、為使該局能夠就該項申請作出決定而合理地需要的資料或檔案(包括就管理局所指明的事宜提供的法律意見)。

(5)管理局如拒批豁免證明書的申請,則須向申請人發出關於該項拒批的書面通知,而該通知書須述明拒批的理由。

(6)根據本條例第35條就管理局所作的拒批豁免證明書的申請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可由申請人在第(5)款所指的有關通知書發出的日期之後2個月內提出。

*(7)在本條中,「指明日期」(specified date) 指管理局所指明的日期,而該日期是─

(a)藉憲報公告而指明的;及

(b)為施行本條而指明的

注:*2023年5月4日為根據本條指明的日期─見第485章,附屬法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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