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B章雇用兒童規例一

2022-10-11 11:54:02 字數 2731 閱讀 4370

摘要:本文主要介紹了第57b章雇用兒童規例的主要內容。

(第57章第73條)

[2023年9月1日]

(本為2023年第195號法律公告)

第57b章第1條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雇用兒童規例》。

第57b章第2條釋義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業經營」(industrial undertaking) 具有《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2023年第84號法律公告)

「天」(day) 指由午夜開始至翌日午夜為止的一段24小時的期間;

「父母」(parent) 就兒童而言,包括其監護人及實際管養該兒童的人;

「中學教育」(secondary education) 具有《教育條例》(第279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在學證明書」(school attendance certificate) 指由一間學校的校長簽發,證明有關兒童正在該學校就讀的證明書,而證明書須按教育統籌局常任秘書長指明的格式發出; (2023年第3號第41條)

「東主」(proprietor) 具有《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2023年第84號法律公告)

「星期」(week) 指由星期六晚午夜起至下乙個星期六晚午夜止的一段期間;

「雇主」(employer) 或「人」(person) 包括東主; (2023年第84號法律公告)

「學校」(school) 就兒童而言,指《教育條例》(第279章)所指的小學或中學,而該兒童在有關時間是該學校的學生。

第57b章第3條適用範圍

(1)本條例第18(5)、19(2)及(3)及20條的條文,均不適用於與根據本規例受僱的兒童有關的情況。

(2)本規例並不適用於與根據《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註冊為學徒的兒童有關的情況。

(3)就本規例或根據本規例而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式而言,兒童如在乙個工業經營或其他僱傭地點內工作,不論是否受薪,亦不論是否從事一項生產程式、行業或業務,或清潔用以進行任何生產程式、行業或業務的工業經營或其他僱傭地點的任何部分,或從事與該等生產程式、行業或業務有附帶關係或相關的任何其他種類的工作,均須當作在該地點內受僱。 (2023年第84號法律公告)

(4)為免生疑問,特此宣告∶本規例對任何其他與禁止或限制雇用兒童有關的成文法則不會有所減損。 (2023年第84號法律公告)

第57b章第4條禁止雇用兒童的一般規定

(1)任何人不得─

(a)雇用、促使雇用或准許雇用年齡不足13歲的兒童;或

(b)雇用、促使雇用或准許雇用兒童在任何工業經營內工作,但第(3)款另有規定者除外。 (2023年第390號法律公告)(2)第(1)(b)款的禁止規定,其適用範圍亦擴及並非以經商形式或以牟利為目的而營業的工業經營(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註冊的學校除外)。

(3)第(1)(b)款的禁止規定,其適用範圍不得擴及製備食品以供在製備該等食品的處所內食用及**的工業經營。 (2023年第390號法律公告)

第57b章第5條年滿13 歲及已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的兒童

(1)除第4(1)(b)及(3)條及第(2)款另有規定外,已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的兒童不得受僱,除非 ─ (2023年第390號法律公告)

(a)他已年滿13歲;及

(b)其父母─

(i)能出示有關該兒童已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的證據,令有意雇用該兒童的人信納;及

(ii)以書面同意該項僱傭。(2)第(1)款所指兒童─

(a)不得在任何一天的上午7時前或晚上7時後受僱;

(b)不得在任何一天受僱超過8小時;

(c)不得受僱連續工作超過5小時而其後無最少1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或

(d)不得在僱傭期間或因為該項僱傭而須提起或搬動超過18公斤的負載物。

第57b章第6條年滿13 歲但未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的兒童

(1)除第4(1)(b)及(3)條及第(2)款另有規定外,未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的兒童不得受僱,除非─ (2023年第390號法律公告)

(a)他已年滿13歲;及

(b)其父母─

(i)能出示乙份有關該兒童的有效在學證明書,令有意雇用該兒童的人信納;及

(ii)以書面同意該項僱傭。(2)第(1)款所指兒童─

(a)儘管有第4(3)條的規定,不得受僱從事附表所列任何職業; (2023年第390號法律公告)

(b)不得在任何一天的上午7時前或晚上7時後受僱;

(c)不得在任何上課日子的上課時間內受僱;

(d)在學期內─

(i)不得在任何乙個上課日子受僱超過2小時;或

(ii)不得在任何其他日子受僱超過4小時;

(e)在暑假期間,不得在任何一天受僱超過8小時;

(f)不得受僱連續工作超過5小時而其後無最少1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或

(g)不得在僱傭期間或因為該項僱傭而須提起或搬動超過18公斤的負載物。(3)在第(2)款內─

「上課日子」(school day) 指乙個學期內─

(a)並非公眾假日或學校假期的日子;或

(b)因任何其他理由為了教育目的而停課的日子;「上課時間」(school hours) 指學生在學校上課日子接受教導的時間,包括容許用膳及休息的時間在內;

「暑假」(summer holidays) 指學期與學期之間的一段期間;

「學期」(school term) 指由任何一年的9月份學校為了教育目的而開課之日起,至翌年暑假開始之日為止的一段期間。

第57b章第7條由雇主備存紀錄的規定

雇用兒童的雇主均須為─

(a)每名兒童雇員;或

(b)任何類別兒童雇員,按本條例第49(1)條為本規例的施行而指明的格式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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