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排水採暖強制性條例規範

2022-09-12 00:39:11 字數 1758 閱讀 3590

9.1 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

《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42---2002

3.3.3地下室或地下構築物外牆有管道穿越的,應採取防水措施。對有嚴格防水要求的建築物,必須採用有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種承壓管道系統和裝置應做水壓試驗,非承壓管道系統和裝置應做灌水試驗。

4.1.2 給水管道必須採用與管材相適應的管件。生活給水系統所涉及的材料必須達到飲用水衛生標準。

4.2.3 生活給水系統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須沖洗和消毒,並經有關部門取樣檢驗,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方可使用。

4.3.1 室內消火栓系統安裝完成後應取屋頂層(或水箱間內)試驗消火栓和首層取二處消火栓做試射試驗,達到設計要求為合格。

5.2.1 隱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隱蔽前必須做灌水試驗,其灌水高度應不低於底層衛生器具的上邊緣或底層地面高度。

8.2.1 管道水泥站坡度,當設計未註明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氣、水同流動的熱水採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動的蒸汽管道及凝結水管道,坡度應為3‰,不得小於2‰;

2. 氣、水逆向流動的熱水採暖管道和汽、水逆項流動的蒸汽管道,坡度不應小於5‰;

3.散熱器支管的坡度應完1%,坡向應利於排氣和洩水。

8.3.1 散熱器組對後,以及整組出廠的散熱器在安裝之前應作水壓試驗。試驗壓力如設計無要求時應為工作壓力的1.5倍,但不小於0.6mpa。

8.5.1 地面下敷設的盤管埋地部分不應有接頭。

8.5.2 盤管隱蔽前必須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的1.5倍,且不小於0.6mpa。

8.6.1 採暖系統安裝完畢,管道保溫之前應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未註明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蒸汽、熱水採暖系統,應以系統頂點工作壓力加0.1 mpa作水壓試驗,同時在系統頂點的試驗壓力不小於0.3 mpa。

2. 高溫熱水採納系統,試驗壓力應為系統頂點工作壓力加0.4 mpa。

3. 使用塑料管及復合管的熱水採暖系統,應以系統頂點工作壓力加0.2 mpa作水壓試驗,同時在系統頂點的試驗壓力不小於0.4 mpa。

8.6.3 系統沖洗完畢應充水、加熱,進行試執行和除錯。

檢驗方法:觀察、測量室溫應滿足設計要求。

9.2.7 給水管道在竣工後,必須對管道進行沖洗,飲用水管道還要在沖洗後進行消毒,滿足飲用水衛生要求。

10.2.1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嚴禁無坡或倒坡。

11.3.3 管道沖洗完畢應通水、加熱,進行試執行和除錯。當不具備加熱條件時,應延期進行。

13.2.6 鍋爐的汽、水系統安裝完畢後,必須進行水壓試驗。水壓試驗的壓力應符合表13.2.6的規定。

水壓試驗壓力規定表13.2.6

注:1.工作壓力p對蒸汽鍋爐指爐筒工作壓力,對熱水鍋爐指額定出水壓力;

2. 鑄鐵鍋爐水壓試驗同熱水鍋爐;

3.非承壓鍋爐水壓試驗為0.2mpa,試驗期間壓力保持不變。

13.4.1 鍋爐和省煤器安全閥的定壓和調整應符合表13.

4.1的規定。鍋爐上裝有兩個安全閥時,其中的乙個按表中較高值定壓,另乙個按較低值定壓。

裝有乙個安全閥時,應按較低值定壓。

安全閥定壓規定表13.4.1

13.4.4 鍋爐的高、底水位報警期和超溫、超壓報警期及聯鎖保護裝置必須按設計要求安裝齊全和有效。

13.5.3 鍋爐在烘爐、煮爐合格後,應進行48hd 帶負荷連續執行,同時應進行安全閥的熱水狀態定壓檢驗和調整。

13.6.1 熱交換器應以最大工作壓力的1.5倍作水壓試驗,蒸汽部分應不低於蒸汽供汽壓力加0.3 mpa;熱水部分應不低於0.4 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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