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條文 施工

2023-02-12 04:03:06 字數 4891 閱讀 2416

建築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實施指南

第一章總論

一、強制性條文的概念

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且為現行標準中的條文,採用「必須、嚴禁」和「應、不應、不得」等用詞。

二、施工標準體系層次的劃分

第一層次:強制性條文

第二層次: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第三層次:各專業施工質量驗收系列規範

第四層次:各個專項標準、規範、規程等

上層次標準對下層次標準具有指導和制約作用;下層次標準對上層次標準可以作為補充,但不得矛盾。

三、施工質量驗收規範、施工工藝標準、評優標準之間的關係

施工質量驗收規範:比賽規則,保證公正、各方利益不受損害。

施工工藝標準:企業內控標準,是競爭和取勝的法寶。

評優工藝標準:綜合評定,是觀眾對參賽隊表現的鼓勵。

四、施工質量驗收規範的特點

1、僅規定合格指標:結果只有乙個,要麼通過驗收,要麼通不過驗收;

2、強調了施工過程中的檢查驗收,**質監部門對工程實體的質量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監督;

3、強調了施工過程中的監理驗收;

4、明確了施工過程中的質量責任;(通過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工序質量報驗反映)

5、增加了見證檢驗。

五、強制性條文的意義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是貫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一項重大舉措。

1、對業主的行為進行了規範。不能隨意發包、分包,要求業主對工程質量負責任;

2、對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

3、第一次對執行強制性標準作出了比較嚴格的規定:

強制性標準在效力上與法律、法規等同,不執行就是違法。

第二章基本規定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統一標準》是施工質量驗收的統一規定,其中規定了6條強制性條文,5條是為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而設定的,另1條則是對整個驗收過程提出的要求。

3.0.3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應按下列要求進行驗收(共10款)

1.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本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

這一條是對建築工程質量驗收全過程提出的要求。驗收時統一標準本身應執行,各專業規範也應執行。就是說單位工程的質量綜合驗收由統一標準來完成,檢驗批、分項、子分部、分部工程由各專業質量驗收規範分別完成。

落實【措施】最具體的是推出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整套驗收記錄**,以此來進行【檢查】和【判定】。

2.建築工程施工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要求。

按圖施工是施工的常規。工程勘察報告對地基基礎施工方案的制訂起重要作用,故應【檢查】施工過程中改變部位的施工是否按設計變更執行,設計變更是否按程式辦理,施工組織設計是否符合工程勘察的結論及建議,以此來作【判定】。

3.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資格。

要求持證上崗,對監理而言,驗收應按規定由相應的人員組織參加,重點是【檢查】施工單位的質量把關人員的資格。

4.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

①強調先自檢評定,再交給監理驗收,以突出施工單位對施工工程的質量負責。

②企業應按標準自檢和評定,監理按標準驗收。

③驗收應形成資料,由施工單位和監理有關人員簽字認可。

【檢查】中重點注意各方是否按程式進行驗收並簽字。

5.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並應形成驗收檔案。

此款為程式規定,施工單位先行自檢,符合要求後通知有關單位參加驗收,有關各方簽認。

6.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測。

⑴見證取樣和送檢的範圍:

①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②用於承重牆體的砌築砂漿試塊;

③用於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線接頭試件;

④用於承重牆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⑤用於拌製混凝土和砌築砂漿的水泥;

⑥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使用的摻加劑;

⑦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⑧國家規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他試塊、試件和材料。

⑵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數量: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於有關技術標準中規定應取樣數量的30%。

見證人員應作見證記錄,並對見證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

7.檢驗批的質量應按主控專案和一般專案驗收。

指檢驗批的驗收內容,只按列為主控專案、一般專案的條款來驗收,只要這些條款達到規定後,檢驗批就應通過驗收。

8.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分工程應進行抽樣檢測。

此款是這次驗收規範修訂的重大突破,是針對有關工序完成後很可能改變前道工序原來的質量情況而提出的,如混凝土澆築後,鋼筋位置是否保持原樣,就需要驗證檢測。

抽測專案已在各專業驗收規範分部工程中列出。抽測根據施工單位制定的施工質量檢驗制度中制訂的抽檢內容進行,檢測可由施工、監理、建設單位等一起抽樣檢測,亦可由施工方進行,待有關方面的人員參加。

檢測結果符合要求,即為符合規範要求。

9.承擔見證取樣檢測及有關結構安全檢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此款強調檢測單位具有與當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的資質證書、人員上崗證,有必要的管理制度,檢測程式及審核制度,有相應的檢測方法標準。

10.工程的觀感質量應由驗收人員通過現場檢查,並應共同確認。

這項工作受人為的影響較大,對不影響安全、功能的裝飾等外觀質量,只評出好、一般、差,而且規定並不影響工程質量的驗收。

好、一般都可說通過驗收;但對差的評估,能修的就修,不能修的就協商解決。

驗收以監理單位為主,由總監組織,並由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參加。

5.0.4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貫徹了過程控制的原則)

2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圖紙會審、變更、定位測量放線、質量證書、檢測報告、隱蔽驗收等以便說明工程質量是安全的,使用功能是保證的)

3 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測資料應完整。

(檢查資料是否完整,包括檢測專案、檢測程式、檢驗方法和體驗報告的結果是否都達到規範規定的要求)

4 主要功能專案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範的規定。

(主要指一些不能在分部進行檢測的專案,諸如室內環境檢測、屋面淋水檢測、照明全負荷試驗等)

5 觀感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①核查分項、分部工程驗收的正確性,諸如是否出現裂縫、地面是否空鼓、起砂,門窗開關靈不靈等;

②檢測在分項、分部中無法測定和不便測定的專案,如全高垂直度、上下視窗位置偏移等。

5.0.7 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指個別工程質量達不到驗收規範的規定,認為經過檢測、專家認證進行返工或加固補強也難以達到保證安全的要求,或是加固代價太大,不值得,或是建設單位不同意,這樣的工程必須拆掉重建,不能保留。

6.0.3 單位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並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

此條規定是程式性條文,是體現施工單位對承擔工程質量負責的條文,用強制性標準條文規定下來,便於對施工行為的檢查和考核。施工單位應自檢合格,才能交給監理單位(建設單位)驗收。

6.0.4 建設單位接到工程驗收報告後,應由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組織施工(含分包單位)、設計、監理等單位(專案)負責人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

此條規定是程式性條文,是體現建設單位對建設專案質量負責的條文,用強制性標準條文規定下來,便於對建設單位的質量行為進行檢查。

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後,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有關人員按設計、施工合同要求,全面檢查工程質量,作出驗收或不驗收的決定;在綜合驗收的基礎上,作出通過或不通過的結論。

6.0.7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檔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此強制性條文,是**規定建設單位應盡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最後一道重要程式 ,是法律、法規規定工程啟用的必要條件。

未及時申請備案或資料不全經整改備案單位未予驗收的,以及邊備案就開始使用的,更嚴重的不備案就使用的,都是違法的。

第三章地基基礎

第一節基本規定

《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2-2002

4.1.5對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強夯地基、注漿地基、預壓地基,其竣工後的結果(地基強度或承載力)必須達到設計要求的標準。

檢驗數量,每單位工程不應少於3點,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應至少有1點,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應至少有1點。每一獨立基礎下至少應有1點,基槽每20延長公尺應有1點。

4.1.6對水泥土攪拌樁復合地基、高壓噴射注漿樁復合地基、砂樁地基、振衝樁復合地基、土和灰土擠密樁復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復合地基及夯實水泥土樁復合地基,其承載力檢驗,數量為總數的0.

5%~1%,但不應少於3處。有單樁強度檢驗要求時,數量為總數的0.5%~1%,但不應少於3根。

此兩條(均質地基、復合地基)主要看規定的檢驗數量及標準(地基強度或承載力)是否每個都滿足規範和設計要求。均滿足,則【判定】為符合,如果檢驗中有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應根據實際達到數值,經設計單位核算,如可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可予以驗收。

第二節特殊性土

(濕陷性黃土——5.1.1、5.4.5; 膨脹土——4.1.3)

《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築規範》gbj25—90

一、濕陷性黃土是指在土自重壓力或土自重壓力和附加壓力作用下,受水浸濕後結構迅速破壞而發生顯著附加下沉的黃土。

二、膨脹土是指具有顯著的吸水膨脹和失水收縮兩種變形特性的粘性土。

能防止施工用水和場地雨水流入建築物地基的為合格。

第三節樁基礎

《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2-2002

5.1.3 打(壓)入樁的樁位偏差應符合規定。(斜樁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於傾斜角正切值的15%。)

此條的樁位偏差檢查,應是最終偏位狀況的檢查,應在基坑或承臺開挖後進行;

樁位偏移過大,應由設計單位核算,如能滿足結構的使用功能及安全要求可予以驗收。

強制性條文實施計畫

雲安縣2012年新建配網工程施工 第三標段 託洞站富林線荔枝墩 塘窩 詹屋 新村 石龍配變檯區改造工程 工程編號 035302wp20110020 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實施計畫 監理審核 批准編寫廣東省雲浮市電力發展總公司 2012年07月30日 目錄前言 3 第一章強制性條文概述 4 1.1 強制性...

強制性條文執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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