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集團公司工程洽商變更管理制度

2022-01-12 13:31:22 字數 2293 閱讀 4737

1. 總則

14.1 為加強房地產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開發專案工程洽商的管理,規範工程洽商審核簽認程式,合理控制專案投資成本,維護集團利益,特制定《工程洽商管理制度》。

14.2 《工程洽商管理制度》適用於集團下屬各子公司所開發專案中的工程洽商的管理。

14.3 工程洽商是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由於規劃及設計的改變、施工條件的侷限、業主的要求、國家規範的變化等原因引起的,是相對於原合同圖紙及技術規範要求發生的一種對工程實施變化的確認。

2. 適用範圍

25.1 凡房地產集團公司下屬各房地產子公司開發專案均須按本規定執行。

25.2 合同範圍以內的變更內容均屬洽商變更,按本規定管理。

25.3 合同範圍以外的變更且造價超過15萬元均屬增項工程,雙方需重新簽署合同或補充協議,不執行本規定。

25.4 原則上技術洽商簽定完畢後方可允許承包商進行施工,嚴禁先施工後洽商。在特殊情況下(如搶險、工程交付使用),經工程部經理建議和主管預算和工程的副總經理批准,可以同時進行施工和辦理洽商工作,但在該項工作開始施工後5日內須將洽商辦理完備。

25.5 各房地產子公司工程部門負責監督洽商、變更的執行。

3. 工程洽商的分類

36.1 根據產生工程實施變化的原因不同,工程洽商可分為設計變更、工程洽商和現場簽證。

36.2 根據對工程造價的影響,洽商可分為技術洽商和經濟洽商。不引起造價變化的工程洽商稱為技術洽商,能夠引起工程造價變化的洽商稱之為經濟洽商。

4. 工程洽商提出和簽認的部門

47.1 根據工程洽商出現的不同原因,工程洽商的提出部門可以是承包商、設計單位,也可以是業主自己。根據洽商內容的不同,可能會涉及到的單位有承包商、工程監理單位、業主、設計單位。

47.2 工程洽商的簽認需由承包商、工程監理公司、子公司工程部主管工程師、工程部經理的簽認,涉及到設計單位的需由設計單位責任工程師簽認,必要時提供變更設計檔案。

47.3 所有洽商必須經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業主四方確認,其中業主方必須有主管工程師和工程部經理以及預算合約經理的確認。未經合法程式確認的洽商,五個三中心預算合約部在結算時均不予以承認。

5. 工程洽商的處理原則

56.1 當工程需進行變更時,工程部門或設計部門應及時分析和確認變更的合理性,判斷工程變更對專案目標的影響,並進行綜合分析和比較,以決定是否簽署。在經過決策,須進行變更後,工程部應督促承包商辦理洽商檔案。

特殊情況下(如搶險、工程交付使用)來不及辦理變更洽商的,應先發書面通知,以便承包商、監理單位和五個三中心預算合約部作相應準備。

56.2 對於由於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因不可預見的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拆改、反覆的工程量,首先要依照合同中的相應規定,並明確這種拆改是由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才可以採用現場簽證的形式辦理洽商。

56.3 對於由於業主原因,要求承包商增加工作內容時,要明確該工程量是在合同約定的承包商責任以外才可予以補償。當發生2.

3條以外的工程洽商時,屬於合同內有同樣工作內容或類似工作內容的,辦理工程洽商,屬於業主委託的合同外工程內容,執行零星工程委託單制度。屬於2.3條約定範圍內,業主應與承包商另行簽訂合同或補充協議。

56.4 工程洽商的費用支付,可視工程專案的規模和工期,按照工程合同或協議的約定採用隨工程進度款支付或採用在結算時一併支付的方式。每發生乙份經濟洽商,無論施工單位是否已申報費用變更,五個三中心預算合約部都應要求諮詢公司或自行對每乙份發生的經濟洽商及時測算、分析,進行成本預控。

56.5 工程洽商的費用變更在結算時由各方共同確認。

56.6 辦理工程洽商過程中,必須填寫《洽商會簽單》,並按授權簽署變更洽商,《洽商會簽單》需附經監理公司、承包商、設計單位三方確認的變更工程記錄單(詳見qs-01、qs-02)。

6. 對本規定執**況的監約

67.1 月度監約。對本規定的執**況監約由集團五個三中心通過月度監約檢查進行實施。

67.2 日常監約。工程管理中心平時對本規定的執**況以抽查的方式進行。

67.3 監約結果將上述監約情況反應在集團五個三中心的月度監約報告中。

7. 工程洽商的備案

78.1 所有已簽署的工程洽商,均由子公司工程部負責統一編號和分發到相關部門。

78.2 洽商會簽和審核過程中的原始資料在工程部存檔。

78.3 未經工程部統一編號的工程洽商視為無效洽商。

8. 附則

89.1 本制度屬於第二級制度。

89.2 本制度自201 年1月1日起試執行,201 年3月依據試運**況進行修訂,201 年4月1日起正式實行。

89.3 本制度自試執行之日起生效,此前的相應制度廢止,相關的管理制度與本制度有牴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89.4 制度由集團工程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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