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食雜店制度

2022-01-12 13:31:17 字數 710 閱讀 1437

校園食品經營者自律制度

一、食雜店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確保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齊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二、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制度和查驗記錄制度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制度,檢查食品質量和標籤;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並給供貨商建立檔案。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進貨臺帳、乳品銷售臺帳),食品經營者可以將供貨者提供的銷售票據或清單作為進貨查驗記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三、食品質量自檢制度

食品經營者負有對其經營食品的檢查義務。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食品,看是否在保質期內,包裝是否破損,是否過期變質。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

四、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過期變質,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退市箱)。一旦發現有不合格食品,應當報告轄區工商部門、及時通知食品供貨商。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退市食品應當建立登記臺帳。

五、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學校應當採取質量先行負責、「三包」等方式,落實質量承諾責任。經營的食品應當符合法定標準和要求,明碼標價,主動向學生提供銷售憑證,自覺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六、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健康證明應當懸掛在明顯處或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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