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集團公司融資管理制度

2021-12-31 19:28:51 字數 3717 閱讀 5267

房地產集團公司

融資管理制度

融資管理制度

1 運營流程

1.1銀行發放貸款流程

1.1.1 流程圖

1.1.2流程說明

(1)職責分工

融資部主管:收集整理資料,編寫融資方案,參與銀行談判。

融資部經理:審核報送銀行資料,參與銀行談判。

融資部副總監:審核報送銀行資料,形成決策意見,與銀行進行深層次溝通。

分管副總:審核並決策報送銀行資料,加大與銀行合作力度。

董事長董事長或董事會:審核

(2)節點說明

1.2辦理抵押流程

1.2.1流程圖

1.2.2流程說明

(1)職責分工

融資主管:收集抵押資料,辦理抵押手續。

融資經理:審核抵押資料,辦理抵押手續。

融資副總監:審核抵押資料。

分管副總:決策評估機構,審核相關抵押費用。

(2)流程節點說明

2 工作標準

2.1融資手續的辦理統一紮口

2.1.1各公司所有的融資手續(原制度:對外籌集資金)均由集團資金管理中心融資部辦理,各子、分公司和集團公司其它管理部門均無權辦理融資業務。

2.1.2與各公司相關的所有資料,各公司必須根據集團公司融資部提出的要求,按時、準確地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各公司財務負責人必須對此負責。

2.1.3金融機構日常所需資料,統一由集團公司融資部紮口報送,但上報的具體資料,需由各公司根據集團公司融資部的具體要求按時、準確地提供,設有融資專員的公司統一由融資專員及時收集資料後上報融資部。

2.2辦理融資業務的審批規定

2.2.1每次融資均須經集團公司董事長審批後由集團公司資金管理中心組織辦理。

2.2.2上報給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及有關資料必須由資金管理中心、財務管理部審核、備案,主管領導簽字後方可上報。

2.2.3負責向各金融機構申報貸款授信額度工作,授信額度的申報必須通過融資評審。

2.2.4提供給各金融機構的資料、報表應建立完整的資料庫,每次上報前必須經主管副總簽字確認,需調整的重大事項也應經主管副總同意。(該處進準則)

2.3貸款支用的規定

2.3.1集團公司資金管理中心對外籌集資金應根據集團公司董事會的決議進行,所籌資金的用途應符合董事會決議的要求,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2.3.2開發貸款資金的支用,根據銀行的開發貸款封閉管理要求,落實貸款支用條件,明確貸款用途,及時向銀行提交相關工程承包合同、材料採購合同等,及時、合理做好貸款的支用工作。

2.3.3資金管理中心應督促各子分公司,盡可能將經營性資金回籠至各個貸款賬戶,落實好經營性資金的回籠工作。

2.4貸款臺帳的建立

資金管理中心必須按規定建立貸款台賬、對外擔保台賬、銀行承兌台賬、保函台賬。每筆貸款、擔保的所有資料必須在資金管理中心備案、留存,確保貸款不逾期。融資主管應每月編制貸款、擔保報表,上報公司領導。

2.5貸款利息的計算

對於每月或每季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利息,融資部必須事先進行計算,列入每月資金計畫。

2.6貸款成本核算

融資所得資金,不管是集團公司本身融得、還是以各子、分公司名義所得,均須由資金管理部統一調配,利息由實際資金占用單位支付,計入相關專案的專案成本。

2.7融資中涉及各子分公司的規定

2.7.1各子公司必須做好貸款卡的年審工作,若由此影響融資對於責任人罰款1000元。

2.7.2開發貸款中涉及各房地產子公司的規定

(1)開發貸款未發放之前,若專案需要預售,預售前必須將土地,在建設工程先抵押給即將發放開發貸款的銀行。故房地產子公司需將預售時間初步安排提前告知融資部。

(2)各房地產子公司前期部應在土地款交納之後,按照土地出讓合同按時辦理出相應面積的土地證,其餘三證也必須在乙個月之內辦理完畢。在開發專案五證的每證辦理完畢後,即時通知融資管理部,並將影印件提供給融資管理部。由於前期部工作失誤,導致開發貸款的延誤。

2.7.3各企業的行政管理部門應將本單位的基礎資料(包括營業執照、**證、稅務登記證、貸款卡、開戶許可證、驗資報告、公司章程等)在新增辦理、年檢或變更後3天內將上述資料的影印件提供給融資管理部。

2.7.4為了控制承接專案的風險,同時為了配合集團融資業務,建築產業各經營部門在承接專案時應收集齊專案的基礎資料(包括甲方營業執照、公司簡介、股權結構、專案簡介、專案立項批文、土地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中標通知書等)。

由於經營部門工作失誤,導致專案貸款的延誤,資金管理中心有權對相關人員處以200—500元的罰款。

2.8融資擔保管理標準

2.8.1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同意後方可辦理,並需與擔保單位簽訂擔保協議,協議中須明確擔保的最高額度。

(1)在與有關高校、科研單位、企事業單位結成戰略性聯盟、簽訂相關合作協議時,涉及請求外單位擔保或對外提供擔保事項內容時,必須經過融資管理部評審,由融資管理部報集團公司董事長批准。

(2)請求外單位融資擔保或為外單位融資提供擔保事項,由融資管理部事先對相關單位作出財務狀況調查、企業資信調查、企業信譽調查、企業主要負責人情況調查,報請董事長審查,必要時提請董事會決議,並要求被擔保單位提供反擔保,或與其簽訂對等的互相擔保的協議。

2.8.2被擔保物件的資信標準:

(1)被擔保人為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

(2)被擔保人資產負債率不得高於70%。

(3)被擔保人在銀行無不良信用記錄。

2.8.3向非互相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時,必須要求對方提供有效資產和企業實際控制人(自然人)的反擔保。

2.9有效資產抵押的辦理規定

2.9.1定期收集公司有效資產的情況,並報分管副總,提請相關部門辦理合法有效的產權手續。

2.9.2資產抵押需分管副總批准。

2.9.3確保及時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2.9.4積極配合金融機構及投資方,取得資產抵押證明,如他項權證等。

2.10融資合同管理規定

融資業務相關合同,除金融機構格式文字外,一切合同文字經法律部評審。

2.11融資居間管理標準

2.11.1如確認中介方確有實力。我司可提供較全面的融資資料,並要求中介方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籌資的資金**、利率、期限等資料,並報上級領導評估。

2.11.2融資業務相關合同,除金融機構格式文字外,一切合同文字由法律部評審定稿。

2.12融資檔案管理標準

2.12.1整理保管融資合同、協議及所有報送出的資料,並按融資專案整理成檔,編制內部融資情況表,報分管副總。

2.12.2儲存的融資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分管副總批准,可以提供查閱或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

2.12.3融資管理部成員遵守公司商業保密制度,對公司的融資情況不得對外洩漏。

2.13融資日常工作管理標準

2.13.1業務招待管理規定

(1)用於業務招待費用500元以下的費用必須提前經部門經理審批。

(2)於融資部用於業務招待費用500元以上的費用必須提前報分管副總審批。

(3)對於除餐飲外禮品、其它娛樂活動及特殊要求,必須提前報分管副總審批,否則不予報銷。

(4)如果批准人不在,必須進行**請示,徵求同意後方可實施,並且事後補齊相關手續,否則不予以報銷。

(5)不得擅自進行業務招待,否則費用自理。

2.13.2出差管理規定

(1)融資部人員必須遵守公司《出勤管理制度》。

(2)出差定義:融資部因為業務開拓需要離開南通即視為出差。

(3)出差時間在四小時以內必須經過部門經理批准。

(4)出差時間超過四小時必須報分管副總批准。

2.13.3業務拓展管理辦法

(1)融資部人員所有對外業務開拓必須在公司授權框架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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