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大考試用勞動法學案例分析 僅供參考

2021-12-30 13:44:33 字數 4876 閱讀 8430

1、2023年9月,某工藝廠與吳某簽訂合同,約定由工藝廠提供原材料和花樣圖案,吳某為工藝廠製作藤編工藝品,工藝廠每月按照吳某交付的工藝品數量給付報酬,合同期限為一年。合同履行6個月之後,因為市場上的藤編工藝品滯銷,工藝廠單方面解除了與吳某的合同,吳某為此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試分析:

(1)工藝廠與吳某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什麼關係?這種關係是否受勞動法的調整?

(2)吳某能否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工藝廠應當承擔怎樣的後果?

(期末複習指導綜合練習第1題)

答題要點:(1)工藝廠與吳某之間的法律關係屬於民法上的加工承攬關係。民法上的加工承攬關係不受勞動法的調整。

(2)吳某不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因為其與加工廠之間關係不是勞動關係,不屬於勞動爭議的範疇,因此不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因為工藝廠與吳某之間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因此不受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給勞動者一定數額經濟補償金的約束,而應該承擔一般民事合同違約的後果,向吳某支付一定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數額。

2、某化工廠在2023年8月招收了一批工人並與之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履行開始後,化工廠只在開始的兩個月按照合同約定給工人發了工資,之後一直拖欠工人工資達半年之久。工人多次請求發放工資,化工廠均以效益不好為由予以搪塞,同時卻經常要求工人加班,使得每位工人的平均日工作時間達到了13小時,如果有工人不願加班,就以所拖欠工資不予發放相威脅。

因為從事的是有化工產品的加工生產,化工廠又未向工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護措施,致使許多任務人患上了職業病,工人上醫院就診時發現,化工廠並未按照合同上的承諾,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為此,工人們組織起來,推選代表準備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被化工廠得知後,派人對職工代表進行威脅和毆打。

試分析:

化工廠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勞動者的哪些權利?請一一枚舉。

(期末複習指導綜合練習第2題、2023年7月案例分析題、2023年1月案例分析題)

答題要點:化工研製的行為侵害了工人的下列權利:

(1)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包括報酬請求權和報酬支配權。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獲得休息休假的權利。休息權是憲法規定的基本勞動權。國家規定了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同時規定了休息休假制度,對於延長工作時間的,要求必須出於勞動者自願,並做出了相應的限制規定。

(3)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保證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5)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明確了勞動者在勞動爭議處理中的主動地位和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平等地位。

3、北京市某中外合資公司員工陳某於2023年10月與該中外合資公司簽訂了六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23年6月,陳某因勞動強度過大遞交了辭職申請,但該合資公司未予批准,並極力挽留,為此陳某又收回了辭職申請。2023年10月,又到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但該合資公司並未提出終止或續簽合同的要求,陳某也未再過問。

2023年3月,合資公司以陳某曾經提出過辭職為由終止了陳某的勞動合同,並從4月份起,停發了陳某的工資。為此陳某申請勞動仲裁。

試分析:

(1)在2023年10月雙方合同期限屆滿時合資公司與陳某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麼?

(2)在2023年3月該合資公司終止陳某的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麼?

(期末複習指導綜合練習第3題)

答題要點:(1)在2023年10月雙方合同期限屆滿時合資公司與陳某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合法的。因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按照這一規定,合資公司若在2023年10月雙方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及時作出終止申訴人勞動合同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的,若此時陳某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的要求則沒有依據,因為勞動法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也應由雙方平等協商。

(2)在2023年3月該合資公司終止陳某的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在本案中,合資公司在雙方合同期滿時並未與陳某辦理終止合同手續,而是在雙方事實勞動關係存續一段時間後,才提出終止以前的勞動合同,這種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45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係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合資公司在與陳某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期間終止其勞動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合資公司應當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

4、張某系某生物製藥廠職工,2023年6月與企業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23年9月被企業送到某大學培訓一年。雙方為此簽訂協議,協議約定:

培訓費1萬元由企業負擔,另外企業支付其學習期間的工資,學成回廠後,要為企業服務至少5年。2023年5月,張某提前乙個月向生物製藥廠提出終止勞動合同。2023年6月,張某離開了生物製藥廠並接受了某外商投資企業的高薪聘請,與該企業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

為此,2023年7月10日,生物製藥廠將張某和某外商投資企業作為被訴人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提出張某的合同期未滿,不同意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張某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要求某外商投資企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張某辯稱其與生物製藥廠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培訓協議不應作為,合同的內容,因此有權終止合同。某外商投資企業稱其不知張某與藥廠的培訓協議,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試分析:

(1)培訓協議是否有效?為什麼?

(2)本案應如何處理?

(期末複習指導綜合練習第4題)

答題要點:(1)培訓協議有效。協議是雙方自願達成的,關於服務期的約定,可視為是對原合同期限的修改,雙方應當遵守。

(2)本案應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解除張某與該生物製藥廠的勞動合同。對於藥廠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張某應依法賠償。如有證據證明外商投資企業明知張某與生物製藥廠有培訓協議,該企業應與張某一起承擔連帶責任;沒有證據證明該企業知道張某有培訓協議,則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5、某鄉鎮服務廠聘用的職工中80%為女性,為了企業生產的正常進行,2023年,經與部分職工協商,並徵求了半數職工的意見,制定了該廠的有關勞動規章。該規章規定,本廠職工帶薪產假為60天,雙胞胎假期延長十天。同年10月6日,女工周紅產下一對雙胞胎,國慶節開始一直休假。

產後身體恢復較慢,到該廠規定的產假期滿也沒有上班,為此,該廠從12月10日起停發了周某的工資。周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試分析:(1)該廠規章是否合法?為什麼?

(2)仲裁委員會應如何裁決?

(期末複習指導綜合練習第5題、2023年1月案例分析考試題、形考作業案例)

答題要點:(1)該廠制定的勞動規章不合法。《勞動法》第62條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第8條規定:「女職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乙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企業勞動規章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相衝突,該企業制定的勞動規章中的特殊產假制度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雖然該規章的制定徵求廠過半數職工的意見,但是不能因此使企業規章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2)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由該服裝廠補發周紅被停發的工資:周紅享有國家規定產假期限,即90天。因周紅生育雙胞胎,產假應當增加15天。

6、許某是天景商貿公司是一名銷售員,2023年8月,由於業務各繁忙,公司多次要求許某加班,並且威脅許某如不加班則公司將會把他辭退。許某在8月份有20個工作日工作時間達到10個小時,並且連續兩個週末沒有得到休息。在月底領取工資的時候,許某發現公開發中心並沒有支付給他應有的加班費,只給予了少量的誤餐費。

許某在進行一番爭取未果後,無奈之下向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申訴,請求天景商貿公司支付應付的酬金。

試分析:(1)天景商貿公司要求許某加班的行為中有哪些屬於不合法行為?

(2)天景商貿公司應當如何給許某支付加班工資?

(期末複習指導綜合練習第6題)

答題要點:(1)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①根據《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應當遵循協商的原則,徵得勞動者本人同意,而不應當採取脅迫或者威脅的手段。

②經過三方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是延長並非毫無限制。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合計不超過36小時。

③《勞動法》第38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④這裡特別強調的是,三方協調原則,不得違反法定限制時間的規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就超過法定限制時間進行約定和協商。

該公司的行為不合法的有:強行加班、加班時間超過《勞動法》的限制。

(2)根據《勞動法》44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天景商貿公司應當遵循此條規定給勞動者許某支付加班工資。

7、2023年8月,王某與機械公司簽訂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被聘為該公司高階工程師,同年12月公司送王某等去英國考察培訓,培訓費用約合人民幣53000元。2023年6月回國後讓王某主要負責某重點專案的開發工作。2023年7月3日,王某向公司遞交了辭職書,第二天離開公司,耽誤了該重點專案的開發程序,公司為此多支付費用32000元。

辭職之前,王某於2023年6月,又受聘於某機械廠擔任高階工程師,領取了工資並享受了福利待遇。

試分析:

(1)王某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麼?

(2)應該由誰來承擔機械公司的損失?為什麼?

(期末複習指導綜合練習第7題、2023年7月案例分析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依法進行,即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本案中,王某提出辭職後第二日就離開了公司,其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並給公司造成了兩大損失:一是培訓王某所花的培訓費;二是因王某突然辭職延誤了工作程序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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