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試用期新勞動法試用期規定

2021-03-04 04:11:18 字數 1293 閱讀 8057

勞動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了互相了解和考察依法約定的特定時間段,在這一段時間段內,勞動法分別賦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特別的權利。北京勞動律師沈斌倜今天就試用期常見的8個問題,與大家**一下:

單位可以隨意約定試用期嗎?

不可以。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期限和相應的試用期期限,見下表:

試用期內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屬於違法解除,違法解除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制度雙倍經濟賠償金。

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後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可以先簽訂試用期合同再簽訂勞動合同嗎?

招聘員工時,企業為了佔主動,可能會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要求先與員工簽訂試用合同,試用合格以後再簽訂勞動合同。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很可能將自己套牢。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僅僅與勞動者簽訂使用期合同的,試用期合同不成立,試用期合同視為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對同乙個勞動者多次約定試用期嗎?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便是該員工離開單位以後回來繼續上班,仍然不允許再次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內員工請病假,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試用期條款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試用期一旦確定,除非經過雙方協商一致變更,不允許單方變更。就算是員工在試用期清了病假,單位仍然不可以私自延長試用期。

試用期勞動者考核不合格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在試用期內企業往往考核員工以確定試用期滿是否繼續錄用勞動者。但是企業存在乙個誤區:認為只要員工在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就可以隨時辭退。

而實際上,如果錄用條件中沒有包括考核合格這一項,用人單位是無法僅僅依據考核不合格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沈斌倜律師提醒用人單位,如果您想在試用期內以考核結果決定是否進一步保留勞動關係,一定要把考核合格作為錄用條件寫入員工手冊或者勞動合同當中去,否則單位就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沈斌倜律師也提醒廣大勞動者,如果單位沒有把試用期內考核合格作為錄用條件並向您,後以試用期考核不合格而與您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您可以提出異議。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式:

企業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有關於錄用條件的前置性約定,只用這樣,用人單位才能依據依據法律賦予的用人單位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 人單位存在有錄用條件的表述;

2、 錄用條件已經向勞動者公示;

3、 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4、 解除行為在試用期屆滿之前做出;

5、 解除通知書在試用期屆滿之前送達勞動者。

關於試用期的勞動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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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合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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