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合同規定

2021-03-22 12:20:58 字數 1063 閱讀 3534

有網友求助說,他入職的時候,就填了一張入職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兩個月後,公司用各種理由辭退了他,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且,如果公司要解除勞動關係,應該符合上條律師說的七項條件;此外,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從以上規定看,公司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公司的做法的不合法的。

調查發現,70%的公司都沒有為試用期的員工購買社保,一些公司就解釋說,這是為了避免試用期沒有通過,社保關係轉來轉去比較麻煩,試用期員工究竟該不該買社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確立,用人單位從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就應該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用人單位應該給試用期員工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

有網友吐槽說,她剛剛換了工作,還在試用期,但是不小心懷孕了,公司知道這個情況之後,以試用期不合格辭退了她。我們知道,《勞動法》有關於孕產期員工不能辭退的規定,那麼,還在試用期的懷孕員工在此之列嗎?

勞動合同從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確立,試用期員工同樣受法律保護,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首先必須證明員工有: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如果用人單位不能有以上合理解釋,那麼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懷孕員工受《勞動法》和相關法律保護。結語對於勞動者而言,其在試用期內雖然沒有與用人單位形成正式的勞動關係。

但仍可享有與正式員工在薪酬和保險上的同等待遇。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實現勞動權益的維護,讓「試用危機」逐一破解。

試用期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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