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用期合同解除等

2021-12-27 16:38:07 字數 1018 閱讀 6085

案例:萬小姐應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公司與他簽訂了乙份「試用期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月工資為1200元;試用合格轉正後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月工資為2000元,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在試用期間,雙方都可隨時解除勞動關係,對方不得提出異議。兩個月以後,公司以萬小姐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萬小姐不服,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問題:一、試用期企業是否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二、企業是否可以和員工單獨籤試用期合同

三、員工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賠償,賠償金怎樣算四、企業應該如何防止這些事情的發生嘉賓老師解答:一、試用期企業是否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事實依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標準,但是企業在員工上崗之前應該跟員工說清楚崗位要求,以及崗位勝任能力。崗位說明書一定要有員工簽名,不需要附帶在合同上面。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中,要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必須有證據,有理由,證明勞動者哪些方面不符合錄用條件,為什麼不合格。如果用人單位惡意使用勞動者,不盡應盡的義務,勞動者訴諸法律時,用人單位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二、企業是否可以和員工單獨籤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需要單獨籤的。

如果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那麼該合同會被視為正式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員工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賠償,賠償金怎樣算由於勞動法規定試用期薪資不得低於正式的80%,所以1200元的使用薪資不符合規定,應為2000*80%=1600元,每個月應該多補400元,400*2=800元,所以工資補償應該是800元,還有附帶的2個月的社會保險。

入職2個月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雙倍賠償無法避免:4000元。工作已滿2個月不到6個月,企業應賠付補償金0.

5個月工資。總計賠償金額:4000元雙倍工資+0.

5個月(1000元)工資+800元工資補償+補交社保。(社會保險在大部分地區不會被列入仲裁的重點,這個問題結合各地具體實際) 四、企業應該如何防止這些事情的發生1、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操作執行;2、崗位職責說明書一定在入職時向勞動者說明,並需員工的簽字認可;3、社保公積金不可忽略。總的來說,需要從公司規章管理制度、流程、表單,以及具體操作執行等方面去規避法律風險。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合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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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限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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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合同試用協議

試用協議 甲方公司 乙方 一 乙方經自薦 或經推薦 通過初步考核,雙方同意乙方在甲方試用工作,試用職務為 試用期個月,自年月日起計。有特殊貢獻者可提前轉正。二 試用期工資為 a類月工資總額 基本工資元 業績提成 稅前 b類月工資總額 基本工資元 稅前 三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應遵守政策法規和甲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