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獎懲制度

2021-12-30 09:26:58 字數 3204 閱讀 6502

產品質量管理獎懲細則

1.目的

為確保產品質量滿足客戶需求,明確產品質量事故責任劃分,提高員工質量意識,積極檢測產品質量,推動公司產品質量良性發展,特制定本細則,以獎懲為手段,達全體員工共同重視產品質量之目的。

2.範圍

本程式適用於車間操作員工、質檢員以及其他質量事件相關人員。

3.職責

品質工程部人員負責質量取證,生產班組人員做好配合;

生產部主管、品質工程部主管負責質量獎懲處置工作。

4.內容

4.1 獎勵條例

1.班內員工1個月內無不良質量記錄、無質量通報,給予該班班長計2分獎勵;質檢員1個月內無質量通報,給予計2分獎勵並嘉獎績效分10-20分。

2.操作員先於質檢人員發現成品質量問題,由質檢主管核實後,根據產品數量、規格給予發現人計1分獎勵。

3.質檢員、操作員發現其他班組成品有異常,經質檢主管核實後,根據產品數量、規格給予發現人計2分獎勵。

4.非生產系統人員發現產品質量問題,經質檢主管核實後,根據產品數量、規格給予發現人計2分獎勵。

3.提出有效意見或採取有效措施避免質量事故發生的員工,給予計2分獎勵。

4.2處罰條例

3.1.1品檢單:

操作員每班次按抽樣批次填寫品檢單,質檢員負責監督核實操作員填寫資料,將核實結果如實填寫在《抽檢記錄》上。品檢單填寫出現不填、替填、漏填、不真實等現象,操作員罰款計1分,質檢員罰款計1.5分。

標記待檢品應便於質檢員抽查(單獨堆放),未經抽查不得入庫,違者對操作員罰款計2分。

3.1.2合格證發放:

開機除錯、異常除錯由操作員負責完成,由質檢員判定合格,開機除錯不合格,質檢員不准發放合格證;質檢員發現質量異常,通知操作員除錯,操作員不除錯、藉故拖延除錯、除錯不合格,由質檢員收回合格證,若質檢員不收回合格證任其繼續生產,依據異常產品數量、規格處罰質檢員計2分。

發放合格證數目必須與成品數目相一致,發現不一致須說明事由。使用中損壞的合格證不准丟棄,必須交給質檢員保管並核對數目是否一致,缺少一張,對操作員處罰計1分。

3.1.2 首件必檢:

開機或轉產時由生產人員負責除錯產品外觀尺寸,除錯合格後,由質檢員半小時內送樣到實驗室,未按要求送樣處罰質檢員計1分。試驗員及時完成試驗,如有不合格項及時向質檢主管匯報。

3.2.3不合格品:

產品有明顯外觀缺陷、尺寸超標、承插口不配套、噴碼錯誤等現象即為不合格品。員工在不合格品上貼合格證或入庫,不合格品小於班產量10%的對操作員罰款20元,質檢員罰0-50元;不合格品超過10%的對質檢員罰款20-100元,操作員罰10-50元。

3.2.4異常警告標識:

質檢員不能判定合格與否的,由質檢員標明『待檢品』、寫明異常原因、隔離堆放;有異常但可**利用的,由質檢員標明『半成品』、寫明異常原因、隔離堆放。如因未做異常警告標誌導致待檢品半成品入庫或放入成品中,按3.2.

3條處罰質檢員。

3.2.5 客訴:根據客訴事件性質,涉及產品數量、規格、經濟損失等因素對相關員工罰款50-200元,追究主管管理責任。

3.2.6檢測:由於試驗員未檢測導致不合格原料投入生產或不合格成品出廠,視情節輕重罰款20-100元,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3.2.7處罰調整原則:

實習期人員因經驗不足首次事故適當降低處罰金額;因工作態度或責任心不強造成嚴重質量事故原處罰金額1.5倍;不合格品數量較多,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原處罰金額1.5倍;犯錯但能主動上報者適當降低處罰金額;發現質量問題隱瞞不報者原處罰金額2倍;同一事故短期頻發,原處罰金額2-4倍,追究主管管理責任。

同一員工短期多次犯錯,原處罰金額2-4倍,追究主管管理責任,情節特別嚴重者,罰款並開除。

4附則4.1 本細則由技術質量部負責制定、解釋、修改。

4.2 本細則自2023年5月30日實施。

5.1 獎勵條例

1.班內員工1個月內無不良質量記錄、無質量通報,給予該班班長計2分獎勵;質檢員1個月內無質量通報,給予計2分獎勵並嘉獎績效分10-20分。

2.操作員先於質檢人員發現成品質量問題,由質檢主管核實後,根據產品數量、規格給予發現人計1分獎勵。

3.質檢員、操作員發現其他班組成品有異常,經質檢主管核實後,根據產品數量、規格給予發現人計2分獎勵。

4.非生產系統人員發現產品質量問題,經質檢主管核實後,根據產品數量、規格給予發現人計2分獎勵。

3.提出有效意見或採取有效措施避免質量事故發生的員工,給予計2分獎勵。

4.2處罰條例

3.1.1品檢單:

操作員每班次按抽樣批次填寫品檢單,質檢員負責監督核實操作員填寫資料,將核實結果如實填寫在《抽檢記錄》上。品檢單填寫出現不填、替填、漏填、不真實等現象,操作員罰款計1分,質檢員罰款計1.5分。

標記待檢品應便於質檢員抽查(單獨堆放),未經抽查不得入庫,違者對操作員罰款計2分。

3.1.2合格證發放:

開機除錯、異常除錯由操作員負責完成,由質檢員判定合格,開機除錯不合格,質檢員不准發放合格證;質檢員發現質量異常,通知操作員除錯,操作員不除錯、藉故拖延除錯、除錯不合格,由質檢員收回合格證,若質檢員不收回合格證任其繼續生產,依據異常產品數量、規格處罰質檢員計2分。

發放合格證數目必須與成品數目相一致,發現不一致須說明事由。使用中損壞的合格證不准丟棄,必須交給質檢員保管並核對數目是否一致,缺少一張,對操作員處罰計1分。

3.1.2 首件必檢:

開機或轉產時由生產人員負責除錯產品外觀尺寸,除錯合格後,由質檢員半小時內送樣到檢驗室,未按要求送樣處罰質檢員計1分。(油漆類)檢驗員及時完成試驗,如有不合格項及時向質檢主管匯報。

3.2.3不合格品:

產品有明顯外觀缺陷、尺寸超標、承插口不配套、噴碼錯誤等現象即為不合格品。員工在不合格品上貼合格證或入庫,不合格品小於班產量10%的對操作員扣計1分,質檢員計罰1分;不合格品超過10%的對質檢員計罰1.5分,操作員計罰1.

5分。3.2.4異常警告標識:

質檢員不能判定合格與否的,由質檢員標明『待檢品』、寫明異常原因、隔離堆放;有異常但可**利用的,由質檢員標明『半成品』、寫明異常原因、隔離堆放。如因未做異常警告標誌導致待檢品半成品入庫或放入成品中,按3.2.

3條處罰質檢員。

3.2.7處罰調整原則:

實習期人員因經驗不足首次事故適當降低處罰扣分;因工作態度或責任心不強造成嚴重質量事故原處罰扣分1.5倍;不合格品數量較多,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原處罰扣分1.5倍;犯錯但能主動上報者適當降低處罰扣分;發現質量問題隱瞞不報者原處罰扣分2倍;同一事故短期頻發,原處罰扣分2-4倍,追究主管管理責任。

同一員工短期多次犯錯,原處罰扣分2-4倍,追究主管管理責任,情節特別嚴重者,一次扣完所有分數並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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