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05 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

2021-10-10 04:47:47 字數 3177 閱讀 7597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目的

為規範試用期對員工的管理,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使新員工盡快熟悉工作崗位,促進試用期員工的成長和進步,適應公司企業文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相關說明

1.試用期是指公司和員工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2.試用期起始時間是員工報到之日,結束時間是員工轉正之日。

第3條職責

1.人力資源部負責新員工入職引導、實施公司級培訓、組織對新員工的考核評價等工作。

2.用人部門負責新員工的工作安排、培訓指導和考核評價。

第4條管理原則

1.對試用期員工的管理採取「輔導與開發」和「管理與評價」相結合的雙重方式。

2.試用期員工的管理以各用人部門為主,人力資源部協助。

第二章試用期限管理

第5條對新進員工原則上均應設定試用期(特聘、特約人員及董事會成員除外)。

第6條員工試用期限以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準,公司有權根據試用期員工具體表現提前或推遲結束試用期。

第三章員工入職準備

第7條招聘人員就新員工的入職時間、入職指引人等與用人部門做好協商,並準確填寫「入職事項準備清單」。

第8條招聘人員在新員工報到前1日準備好入職時需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及「入職申明」,準備好「員工手冊」。

第9條人力資源部在新員工報到前1日按照「入職事項準備清單」準備物資。

第10條部門負責人事先了解試用期員工的工作經歷、教育程度與所受過的專業訓練,指派相應的入職引導人。

第四章試用期員工入職管理

第11條新員工入職時需攜帶以下個人資料:

1.身份證原件、影印件各1份;

2.學歷證明和職稱證明原件、影印件各1份;

3.近半年內有效的體檢報告;

4.1寸彩色免冠**4張;

5.部分崗位(如出納、收銀員、司機、倉管等,具體按錄用通知要求執行)需提供本人房產證明、戶口本、駕照等;

6.與前工作單位開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和工資收入證明(或工資銀行卡近三個月對賬單);

7.社保卡及繳費情況說明。

8.其他規定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12條人力資源部協助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補充協議」,解答試用期員工的疑問。

第13條人力資源部收取試用期員工所有應交資料並裝訂備檔,建立試用期員工檔案,同時請試用期員工填寫《員工資訊登記表》。

第14條人力資源部組織入職培訓,培訓課程包括公司簡介、企業文化、薪酬福利、職業生涯規劃和商務禮儀等。

第15條辦理完入職手續後,行政人員向新員工發放辦公相關物資,交錄取員工考勤打卡資訊,人力資源部將新員工介紹到部門,由部門指導其開展工作。

第五章試用期培訓

第16條為使新員工盡快、有效地融入公司,早日在工作崗位發揮其自身優勢,公司對新員工實行公司、部門、崗位**培訓。

第17條各部門結合自身特點和要求,建立部門新員工培訓方案,依此制訂新員工培訓計畫,由人力資源部經理批准後執行。

第18條入職引導人職責

1.帶領試用期員工熟悉本部門及其他各部門情況,將試用期員工今後要緊密合作的部門和員工介紹給他們,同時介紹企業公共場所的位置,包括會議室、停車場、安全出口和洗手間等。

2.與試用期員工進行入職面談,商討其入職後具體工作安排,並向試用期員工描述其所在部門的部門架構、崗位名稱、崗位職責等,簡單介紹將來的職業發展方向和今後工作中會遇到的實際問題。

3.教試用期員工熟練掌握辦公裝置的操作。

4.公司舉辦活動時,應及時告知試用期員工併同其一起參與,讓其盡快融入公司。

5.負責與試用期員工進行正面溝通和工作引導,及時了解試用期員工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幫助他們盡快解決問題。

6.在試用期員工「轉正申請表」上給予客觀並明確的評分及建議。

第19條員工入職後,應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遵照各崗位工作流程和操作規範嚴格要求自己。

第20條新員工在培訓期間的表現及培訓考核結果,可作為判定試用期是否合格的依據。

第六章試用期員工溝通

第21條人力資源部在試用期員工入職的第1天與其進行簡單的**訪問與跟蹤。

第22條試用期員工入職第1周、第2周、1個月、試用期結束時,人力資源部負責安排與其面談並做好書面記錄。

第23條試用期面談人員標準見下表:

試用期面談人員安排表

第24條試用期面談具體內容

1.第1周、第2周面談,首先由面談人向試用期員工的入職指引人了解其在生活和工作中的情況,再根據了解到的情況對試用期員工進行評定,進而進行訪談。

2.新員工入職1個月的面談,由面談人與試用期員工進行溝通,指明試用期員工目前較好與不足的地方以及是否有需要幫助的地方。

3.試用期結束面談,由面談人將試用期員工是否轉正及原因告訴試用期員工,如轉正則需溝通轉正後的待遇情況及下階段的工作計畫。

第七章試用期薪酬福利管理

第25條試用期員工的薪資標準按入職時簽訂的勞動合同的80%執行,核算時間從到崗工作之日起計算,日工資為月工資÷當月實際工作日。

第26條試用期員工的各類補助按正式員工的80%發放。

第27條試用期內累計事假不超過3天,如遇特殊情況超過3天需報部門經理及人力資源部審批。

第28條試用期員工可持相關證明請病假,請假程式和天數與正式員工相同。

第八章試用期員工考核

第29條試用期員工實行月度考核和轉正考核,試用期員工對當月工作作總結,指導人、部門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綜合鑑定,考核情況報人力資源部備案以作為轉正考核依據。

第30條部門將考核結果反饋給員工,考核合格的員工可繼續試用,必要時可提出改進意見;考核不合格的員工應予以辭退。

第31條試用期滿前2周,試用期員工根據轉正流程申請轉正。

第32條試用期滿前,試用期員工的直屬上級就試用期間該員工的績效、能力、態度方面進行評估,並填寫轉正評估表。

第33條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所在部門提交的「轉正評估表」和工作記錄進行轉正審批,並審批轉正生效日期及轉正後的薪酬福利待遇。

第34條人力資源部負責簽發「轉正通知單」,並由轉正人員在「轉正確認表」上簽收,以示確認。

第35條員工表現優秀,可由用人部門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提前轉正。

第36條經審批轉正的員工到人力資源部辦理轉正手續,人力資源部做好員工資訊的更新。

第37條試用期員工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應做好工作交接。

第38條員工試用不合格應予以辭退,並做好交接工作。

第九章附則

第39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由總經理簽字後公布生效。

第40條本制度的修訂由人力資源部集中修改意見,總經理批准通過後予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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