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一1

2021-10-02 04:52:39 字數 1506 閱讀 1126

第十四條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可給假3天;旁系親屬死亡,可給假1天;其他親屬死亡,需請假者,按事假處理。

第十五條補休假。員工在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原則上應安排補休。休息日加班1天補休1天。

第十六條員工休(調)假應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部門經辦公室同意妥善安排。

(所有調休在60天之內,由部門組織完成;一經批准不得更改。)

各類假期一般以年度為準,一次連續休完,不得跨年度累計。

除事假外,在假期中如遇法定節假日,不能另外加假。

第四章請假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第十七條一般員工(含領班)請假,由各部門領導批准,報辦公室備案;事假和病假在2天內由各單位(部門)領導審批,超過2天的報公司領導審批。

各部門負責人請假2天以上(含2天)的,應報公司領導審批。

第十八條員工請假應由本人填寫《請假審批單》,經許可權主管批准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員工請假應按程式、逐級報批。應由公司領導審批的,需經部門同意後方可上送。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十九條全公司實行員工(含中層幹部)上班簽到制度。員工到班後應及時在考勤機上打卡。

員工必須親自打卡,不得互相代。

第二十條各部的考勤工作由部門負責人負責、辦公室監督執行。

第二十一條員工因特殊情況無法打卡的,應報上級審批,報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二條各部每月2日前將上月考勤情況彙總,並把考勤卡,經部門領導審簽後報公司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領導對本部門考勤工作負全責。應隨時掌握、經常檢查員工出勤情況,定期講評。

第二十四條辦公室是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門。除定期檢查、監督公司各部室工作人員出勤情況和考勤制度的落實外,還要不定期地抽查人員在崗情況。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遵守、執行和維護本規定表現突出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加班者,協調補休或調休。

第二十七條遲到、早退、溜班者,每次扣發10元;1個月內遲到、早退或溜班超過3次者,每次按50元扣發;無故超假者,按曠工處理。

1至(含)10分鐘不予計算;

過10至30分鐘記曠工半天;

超過30分鐘記全天曠工。

曠工者,除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外,按實際曠工天數扣發個人當月工資和獎金。曠工半天扣發總工資1/15和獎金100%;1天扣發總工資1/10,依次類推;連續曠工3天或者全年累計曠工3天者,上報公司作辭退處理。

第二十八條員工必須親自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簽,否則,每發現一次,替代人與未到人各按曠工半天處理。

第二十九條負責考勤者和有關人員有意隱瞞或弄虛作假,發現一次,扣50元,並公開批評。

第七章工資的扣發

第三十條月內事假1-2天的,每天扣發20元; 3天以上的,按當月工資日平均數乘以請假天數扣發,15天以上者停薪留職。

第三十一條月內病假1-2天者,按實際天數每天扣10元;3-5天者每天扣15元;15天以上者停薪留職。

請病假者,應有醫院疾病證明書,否則,按事假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今後若國家法律法規變更將作相應的調整。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1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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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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