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路風管理辦法

2021-10-01 12:24:45 字數 4946 閱讀 8272

鐵路路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鐵路路風管理,強化監察監督,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維護旅客貨主合法權益,維護鐵路形象和聲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鐵道部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鐵路企業和職工。

第三條路風係指鐵路的行業風氣,是鐵路的性質、宗旨和經營方向在運輸企業和職工中的綜合表現。路風工作是鐵路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企業經營管理的組成部分。加強路風工作,對於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提公升運輸服務質量,促進鐵路發展,推進和諧鐵路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條路風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糾建並舉」的方針,強化監察監督,注重源頭治理,切實解決損害旅客貨主利益的問題,為鐵路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五條路風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領導負責、系統負責、逐級負責,管業務必須管路風,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綜合治理。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鐵道部設立路風監察辦公室。鐵路局(專業運輸公司,下同)設立路風監察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客貨運輸、多元經營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或明確路風監察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

第七條路風監察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擬定工作規劃、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檢查監督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況。

(三)受理、查處路風問題投訴及上級機關、新聞**等單位批轉、移交的路風反映。

(四)組織、參加對路風問題的調查、認定和處理。

(五)根據上級路風部門授權,實施跨單位路風檢查。

(六)協調與社會各界的聯絡,暢通社會監督渠道。

(七)掌握路風動態,加強資訊反饋,開展調查研究,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八)總結推廣經驗,選樹表彰先進典型。

(九)對下屬單位路風監察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十)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路風監察人員職權

(一)檢查車站、列車及其他需要檢查的單位和經營場所。

(二)聽取被檢查單位的情況介紹,查閱與路風監察事項有關的檔案、檔案、票據、賬目和資料。

(三)向有關單位或人員調查取證。

(四)對發生路風問題的單位,填發《路風監察通知書》(附件1)。

(五)責令被檢查單位或人員停止損害路風路譽的行為。

第九條路風監察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嚴格執紀,公道正派,清正廉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行政處分。

(一)玩忽職守,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濫用職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藉機打擊報復的。

(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索賄**的。

(四)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包庇違紀行為的。

(五)其他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行為。

第十條路風監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應持「路風監察證」(附件2),必要時佩戴「路風監察」臂章(附件3)。鐵道部路風監察證和臂章發至鐵路局專職路風監察人員。

第十一條路風監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免予簽證登乘各次列車(國際列車、進港直通車按有關規定辦理),不受車種、席別限制;准予使用鐵路電報、**,在乘務員公寓食宿。

第十二條路風監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被檢單位要支援配合檢查人員工作,並提供便利。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或打擊報復。

第三章路風問題分類與定性

第十三條路風問題係指鐵路單位和從業人員憑藉職務或工作便利條件營私謀利,或違背職業道德,服務質量低劣,給旅客貨主造成經濟損失或精神、身體傷害,在路內外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主要包括以車謀私、以票謀私、亂收費亂加價、勒卡索要、粗暴待客、違規經營、違規販運等七類。

(一)以車謀私

指憑藉職權或通過關係,以車皮、貨櫃等運輸條件謀取私利的行為。

1.在受理運輸計畫、審批承認車、安排貨位、安排裝車、配車配箱、裝卸作業、變更裝卸地點、變更到站、取送車作業等運輸環節中謀取私利。

2.將車皮、貨櫃計畫切塊給路內外單位或個人,從中謀取私利。

3.違反運輸紀律,採取無票運輸、換票運輸、偽報品名、少報重量等手段侵犯運輸收入,從中謀取私利。

4.違反規定下浮運價,從中謀取私利。

(二)以票謀私

指憑藉職務或工作之便,利用車票謀取私利的行為。

1.違反售票紀律,利用批團體票、機動票、合同訂票或切塊、囤票等不正當手段為他人提供車票從中謀取私利。

2.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內外勾結倒賣車票。

3.列車工作人員為旅客代辦車票收取好處費,或收錢不補票,收長途錢補短途票,侵吞票款;為旅行團體代辦車票提供方便,獲取好處或不正當利益。

4.私帶無票人員、行包和貨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車條件人員。

5.內外勾結霸座賣座、接送無票人員進出站上下車、裝運超過票記重量、件數的行包貨物從中謀取私利。

(三)亂收費亂加價

⒈違反國家、鐵道部規定的運、雜費收費專案和標準,收取或變相收取不合理費用。

⒉在運輸**和客貨延伸服務中,只收費不服務,多收費少服務,擅自設立收費專案、提高收費標準,或不提供合法票據。

⒊車站或票務管理部門不送票收取送票費,將車票票額切塊給賓館、飯店、旅行社等加價收費,自辦售票點超標準收費,車站售票視窗或計畫室搭收其他費用。

⒋車站或票務管理部門從客票**銷售點的亂收費亂加價中分成。

(四)勒卡索要

憑藉職務或工作之便,採取刁難、要挾或威脅等手段,敲詐勒索旅客貨主。

(五)粗暴待客

⒈對旅客貨主語言汙穢,行為粗魯。

⒉有意設定障礙,刁難旅客貨主。

⒊毆打旅客貨主或限制旅客貨主人身自由。

⒋嚴重侵害旅客貨主人身權利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

(六)違規經營

1.以不批計畫、不配空車、拖延辦理等手段,強制貨主辦理延伸服務或運輸**。

2.鐵路多經、集經企業或與之聯營的單位強制辦理運輸**、延伸服務業務。

3.鐵路貨運業務與延伸服務或運輸**業務合併辦理,以及代收延伸服務或運輸**費用。

4.站車強賣、搭售商品,或**假冒偽劣商品。

5.列車餐車開辦茶座、夜宵,違規收費,變相賣座。

6.以提前進站、提供車票等手段誤導旅客進茶座、休息廳等場所收取費用,或在代辦轉乘車船、住宿、旅遊等業務中違背承諾,欺詐旅客。

(七)違規販運

憑藉職務或工作之便,利用列車搞營利性捎買帶或攜帶禁運、限運物品。

第十四條路風問題分為重大路風事件、嚴重路風事件、一般路風事件和路風不良反映。

第十五條構成下列路風問題之一的,定為重大路風事件:

(一)以車謀私金額(含實物折算價值,下同)5000元以上,以票謀私金額3000元以上。

(二)亂收費、亂加價金額(從行為發生之日起累計計算,下同),客運在100000元以上;貨運在500000元以上。

(三)私帶無票人員、行包、貨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車條件人員,按已乘(運)區間票價(運價)計算,同時收取好處費的合併計算,金額在3000元以上。

(四)毆打旅客貨主造成重傷、死亡,或侵害旅客貨主人身權利情節特別嚴重。

(五)敲詐勒索旅客貨主情節特別嚴重。

(六)販運物品一次價值在10000元以上,或情節特別嚴重。

(七)其他造成特別惡劣影響,使路風路譽遭受嚴重損害的行為。

第十六條構成下列路風問題之一的,定為嚴重路風事件:

(一)以車謀私金額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以票謀私金額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

(二)亂收費、亂加價金額,客運在5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元;貨運在200000元以上不足500000元。

(三)私帶無票人員、行包、貨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車條件人員,按已乘(運)區間票價(運價)計算,同時收取好處費的合併計算,金額在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

(四)毆打旅客貨主造成輕傷,或侵害旅客貨主人身權利情節嚴重。

(五)敲詐勒索旅客貨主情節嚴重。

(六)販運物品一次價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情節嚴重。

(七)違規經營造成惡劣影響。

(八)其他造成惡劣影響,使路風路譽遭受很大損害的行為。

第十七條構成下列路風問題之一的,定為一般路風事件:

(一)以車謀私金額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以票謀私金額500元以上不足1500元。

(二)亂收費、亂加價金額,客運在3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貨運在50000元以上不足200000元。

(三)私帶無票人員、行包、貨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車條件人員,按已乘(運)區間票價(運價)計算,同時收取好處費的合併計算,金額在500元以上不足1500元。

(四)毆打旅客貨主造成輕微傷,或侵害旅客貨主人身權利情節嚴重。

(五)敲詐勒索旅客貨主情節輕微。

(六)販運物品一次價值在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情節較重。

(七)違規經營造成很壞影響。

(八)其他造成很壞影響,使路風路譽遭受較大損害的行為。

第十八條未構成路風事件的路風問題,定為路風不良反映。

第十九條重大路風事件和嚴重路風事件由鐵路局認定,鐵道部審批;一般路風事件由鐵路局認定;路風不良反映由站段認定。

第二十條上級對下級定性不准或處理不當的路風問題可予糾正,必要時可直接認定。

第二十一條跨單位的路風問題,由上級機關協調處理。對定性與處理有爭議的,由上級機關裁決。鐵道部裁決為終結性裁決。

第四章監察監督程式

第二十二條路風檢查由路風監察人員實施,採取明查、暗訪兩種形式。明查時應主動出示路風監察證,在被檢單位配合下開展工作。凡不出示有效證件的,被檢單位可以拒絕檢查。

第二十三條路風監察人員查出路風問題,應填發《路風監察通知書》,也可視情況拍發鐵路電報。《路風監察通知書》的填寫要符合監察內容,事實清楚,表述準確,客觀公正,並加蓋路風監察人員名章(附件4)。

第二十四條檢查結束後,向被檢單位通報檢查結果。凡填發《路風監察通知書》的,由被檢單位負責人簽字,一式兩份,乙份交責任單位處理,乙份由檢查單位留存。責任單位應在20日內做出定性處理,並逐級上報查處結果。

第二十五條受理路風投訴,應視所反映問題性質及重要程度,按照登記、呈報、轉辦、交辦、直接查辦、審核結案、覆信反饋等程式辦理。鐵道部要求上報結果的,由鐵路局調查處理,在兩個月內上報查處結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調查路風問題需由二人以上實施。調查中,要對發生路風問題的時間、地點、人員、情節、手段和所造成的後果認真核查,充分收集有關證明材料,綜合分析、鑑別、歸納,形成結論,實事求是地撰寫調查報告。

鐵路風險評估管理辦法

貴廣鐵路風險評估與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開展風險評估與管理,有利於決策科學化,提高貴廣鐵路各參建單位的風險管理意識和風險管理能力,達到控制 降低和規避風險的目的,實現貴廣鐵路工程建設安全 質量 工期 環境和投資控制的目標。第二條為規範貴廣鐵路工程風險評估與管理工作,建立風險評估與管理體系,...

18考勤管理辦法

szgs zh 18 1 目的 為嚴格考勤管理,強化勞動紀律,提高工作效率,遵照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處實際,制定本辦法。2 適用範圍 2.1 處機關員工 2.2 收費所員工 路政巡查員 中控室值機員 2.3施救員 駕駛員 水電工 3 出勤時間 3.1全處員工工作時間原則上執行每日八小時 每週四十...

18 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七 堅持節約用地,混凝土應集中拌合,小型構件集中預製,施工中的取 棄土場必須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指定的地點挖取或廢棄,合理選擇,報當地 部門審批後,合理規範使用,使用後按要求及時回填 整修及平地造田,不得隨意取土 挖方和棄土。八 工程結束後,要對施工便道 臨時用地 臨時占地等按要求進行相應拆除 恢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