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學化學危險品管理辦法

2021-10-01 12:24:45 字數 3031 閱讀 513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學校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嚴防事故發生,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保證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化學危險品,指國家標準gb6944- 2005《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中規定的**品、壓縮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七大類。

第三條凡購買、儲存、生產、使用、運輸和銷毀化學危險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關人員,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學校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主管安全工作的校長統一領導。各使用部門應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負責,並落實一名以上管理人員。

第六條學校保衛處、實驗室與裝置管理處是我校化學危險品管理的主管部門。實驗室與裝置管理處負責全校化學危險品的購買、倉儲、**等工作。

第七條各使用部門的職責

1. 建立和健全學校危險品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對執**況定期進行檢查。

2. 經常向本部門師生員工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術培訓,提高全體人員的安全管理意識和安全使用水平。

3. 定期組織本部門安全檢查或根據公安、勞動、衛生、環保等主管部門的通知,有計畫有步驟地採取防範措施,迅速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4. 一旦由於化學危險品處理不當而發生事故時,要根據預案及時採取處理措施,並認真做好善後工作。同時,迅速查清事實,根據事故性質,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吸取教訓,防止事故再度發生。

第八條使用部門化學危險品的領用人和保管人,必須對工作認真負責,熟悉業務,要明確崗位職責,落實崗位責任制。保管人要相對穩定,定期參加消防安全培訓,並持證上崗,不得任意調換。

第三章化學危險品的存放

第九條化學危險品必須存放在條件完備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櫃)內,應當符合有關安全規定,並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定相應的通風、防爆、洩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濕、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並設專人管理。

第十條化學危險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達到規定的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第十一條遇火、遇潮容易燃燒、**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窪容易積水地點存放。

第十二條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第十三條化學性質或防火、滅火方法相互牴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存放。

第十四條對**物品、劇毒物品應嚴格遵守雙人雙鎖保管收發,雙人使用,雙人運輸的制度。

第十五條對於劇毒化學試劑、藥品,各單位各實驗室的使用應根據具體需求,精確地計算用量,一日一次領用和退庫,嚴禁存放在實驗室。

第十六條對化學危險品庫的管理人員,要嚴格遵守出入庫管理制度,審批手續必須完備方能發放,雙人雙鎖管理,精確計量和記載,嚴加保管。

第十七條壓縮氣體(劇毒、易燃、易爆、腐蝕、助燃)鋼瓶管理要求:

1.要存放在安全地點(加鎖鐵櫃或單獨房間內)。

2.不可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氣瓶使用時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於10公尺。

3.化學性質相牴觸能引起燃燒、**的氣瓶要分開存放。

4.不得使用過期未經檢驗的氣瓶。各種氣瓶必須按期進行技術檢驗: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或損傷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5.氣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餘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餘壓力應不小於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於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餘氣體。

6.氣瓶的瓶帽要儲存好,充氣時要戴好,避免在運輸裝卸過程中撞壞閥門,造成事故。

第十八條化學危險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後應當定期檢查。

第十九條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內嚴禁吸菸和使用明火,並根據消防條例配備消防力量、消防設施以及通訊、報警等必要裝置。

第四章化學危險品的申購與報廢

第二十條劇毒品、**品一般由實驗室與裝置管理處統一申購,歸口管理。特殊情況,須先填寫「申請批准單」,詳細寫明品種、數量、用途,經使用部門分管領導同意,報實驗室與裝置管理處審核同意後,送分管校領導審批,批准後由校長辦公室開具介紹信,由使用部門指定管理人統一採購領用。購買**物品的人員還必須持有市公安局核發的《**物品採購證》才能採購。

第二十一條採購**物品、一級氧化劑、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和溶解氣體,一級自燃品,一級遇水燃燒物品,一級易燃液體,一級易燃固體,劇毒品中的劇毒物品,一級酸性腐蝕物品等,均需持有《化學危險品採購證》。

第二十二條在實驗室與裝置管理處領用**品、劇毒品,應填寫「南通大學麻醉、劇毒藥品申請單」,詳細註明品名、規格、數量和用途說明,並經本部門分管領導審核簽字、蓋章,雙人領用(其中一人必須是經各相關單位書面批准的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三條使用化學危險品過程中的廢氣、廢液、廢渣、粉塵應**綜合利用。必須排放的,應經過淨化處理,其有害物質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環保部門規定的排放標準。劇毒物品銷毀處理必須經使用部門分管領導批准,採取嚴密措施,並須徵得環保等有關部門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四條銷毀處理存放過久失效變質報廢的化學危險品,必須經使用部門分管領導批准,採取嚴密措施,並徵得環保等有關部門同意後妥善處理。

第五章化學危險品的運輸與裝卸

第二十五條裝運化學危險品時應輕裝輕卸,堆置穩妥,防止撞擊、重壓、傾倒和磨擦,發現包裝容器不牢固、破損或滲漏時,必須重灌或採取其它措施後,方可裝運。

第二十六條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化學危險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牴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同時混合裝運。

第二十七條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第二十八條夏季氣溫在30℃以上時,從上午10點鐘到下午4點鐘,一律停止裝運易燃易爆物品及氫氣、液氯、乙炔等氣瓶。

第二十九條不得攜帶化學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化學危險品的車輛。

第三十條劇毒品、**品須二人或二人以上辦理提貨手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實驗室與裝置管理處、保衛處負責解釋。

危險品管理辦法

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一 危險物品定義 危險物品是對具有殺傷 燃燒 腐蝕 毒害以及放射性等物理 化學特性,容易造成財物損毀 人員 等社會危害的物品的通稱。二 危險品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對危險品的管理,保證危險品運輸 貯藏 使用安全。1.危險品應存放於乾燥 陰涼 通風處。門窗應堅固,易燃液體貯藏室溫度一般不...

溫州大學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辦法 施行

第十一條凡庫存及實驗室使用的化學危險品,必須在顯著位置貼上化學危險品標籤,無標籤的化學危險品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化學危險品的存放區域應設定醒目的安全標誌。第十二條實驗室使用化學危險品時須填寫申請表,註明化學危險品名稱 用途 用量 使用時間和地點等相關資訊,經實驗室主任和主管院長同意後領用。任何人不得...

溫州大學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凡庫存及實驗室使用的化學危險品,必須在顯著位置貼上化學危險品標籤,無標籤的化學危險品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化學危險品的存放區域應設定醒目的安全標誌。第十二條實驗室使用化學危險品時須填寫申請表,註明化學危險品名稱 用途 用量 使用時間和地點等相關資訊,經實驗室主任和主管院長同意後領用。任何人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