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電網公司通訊管理辦法

2021-10-01 11:07:55 字數 4902 閱讀 4068

廣東電網公司統一編碼:

q/csg-gpg 2 11 001-2012

本制度資訊

1.1 電力通訊網是廣東電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廣東電網發電、輸電、配電、用電各環節安全、優質、經濟執行的重要手段,是電網執行和管理資訊化的基礎。

1.2 廣東電網公司通訊網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排程、分級建設、分級管理、屬地化維護」的專業管理原則,實現通訊管理規範化、技術標準化、執行一體化,為電網安全生產和公司資訊化發展提供堅強的技術支撐。

1.3 廣東電網公司通訊網實行「統一排程、分層維護、下級服從上級、區域性服從整體、支線服從幹線」的執行管理原則。

1.4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電網公司系統內各單位。廣東電網內各有關單位在與發電廠、電網等相關企業簽訂併網協議時,應根據本辦法 ,落實通訊網、通訊裝置設施的管理、維護、使用的權利、責任、義務及專業管理標準。

《gb 26860-2011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

《gb 26859-201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電力系統通訊管理規程》(dl/t 544)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第5號令2004)

《q/csg 2 1003-2008中國南方電網電力排程管理規程》

《q/csg 210026-2011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電力事故(事件)調查規程(試行)》

《q/csg-gpg 2 12 001-2011廣東電力系統排程規程》

3.1 電力通訊網:指由電網及並網發用電企業建設、租用和管轄的,用於電網執行和管理的所有通訊設施的集合。

廣東電網電力通訊網包括電力通訊專網、公用通訊運營商提供的公網通訊資源和其他專網提供的通訊資源等。

3.2 電力通訊專網:指電網及並網發用電企業建設和管轄的,並用於電網執行和管理的所有通訊設施的集合。

廣東電網的電力通訊專網包括:傳輸系統、資料通訊系統、語音交換系統、衛星通訊系統、**會議系統、通訊電源及相應的輔助系統,同時包括對通訊網執行起支撐作用的通訊管理網、數字同步網、信令網以及網路安全等。

3.3 公網通訊資源:指由公用通訊運營商提供的,用於電網執行和管理的所有通訊設施的集合。

3.4 通訊機構:是指負責電力通訊網管理、執行和維護的機構的總稱。按職責分為調管單位和裝置執行維護單位。

3.5 調管單位:是指對電力通訊網資源擁有排程管理、使用分配權力的通訊機構。

3.6 裝置執行維護單位:是指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力通訊網執行維護的通訊機構。

3.7 省通訊網路:是指省公司至地區供電局以及公司排程控制中心直接排程的廠站組成的,並由省級通訊機構網管直接管理的通訊網路。

3.8 地區通訊網路:是指地區供電局所轄範圍內以及地區局排程控制中心直接排程的廠站組成的,並由地區供電局網管直接管理的通訊網路。

3.9 一級通訊電路:是指南方電網公司業務使用的通訊電路。

3.10 二級通訊電路:是指廣東電網公司至地區供電局及公司排程控制中心生產、管理業務使用的通訊電路。

3.11 **通訊電路:是指地區供電局業務使用的通訊電路。

3.12 通訊執行方式:是指通訊裝置按照業務需要和組網技術要求,形成網路與通訊業務電路組成的具體物理和邏輯連線方式。

3.13 通訊資源:是指組成通訊系統的物理資源和邏輯資源。

物理資源是指電纜溝(井)、管道、桿路、機房、電纜、光纜、光/電交接箱、分線盒、通訊裝置(機架、機框、板卡、埠)等;邏輯資源是指通道、時隙、信令、頻率、編碼名稱、頻寬、ip位址等。

3.14 通訊排程: 指對通訊網路執行狀態實施的監控、組織、管理、指揮和協調行為。

3.15 通訊排程令:通訊排程員對下級通訊排程員、通訊執行維護人員發布的與通訊執行相關的操作或指揮指令。

3.16 通訊檢修:是指在執行中的通訊裝置、設施上進行作業或需要改變其執行狀態的工作。

3.17 並網發用電企業:本辦法中所指的並網發用電企業,是接入廣東電網的發電企業或受電使用者終端站。

3.18 應急通訊系統:利用公網通訊資源、衛星通訊等技術,整合電力通訊網現有資源而組織的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事件等情況的通訊系統。

4.2.1 負責公司科技、修理和技改等專案的歸口管理工作。編制公司技術改造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修理專案庫和年度計畫。

4.2.2 負責組織新技術、新裝置、新工藝、新材料的入網審查,並協調安排入網試執行及推廣應用。

4.2.3 負責公司「三防」(防風、防汛、防旱)及有關生產應急管理和保供電工作。

4.2.4 負責公司生產規範化管理工作。

4.2.5 行使對公司系統單位生產執行工作的檢查、指導、監督、協調職能。

4.2.1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及南方電網公司相關,組織編制省通訊網執行管理辦法。

4.2.2 負責廣東電網通訊專業管理、執行管理和技術監督,負責併網電廠接入省電力通訊網的執行管理和技術監督工作。

4.2.3 負責組織制訂全省通訊專業重大技術政策。

4.2.4 負責全省電力通訊網的排程管理,確定調管範圍。

4.2.5 負責全省電力通訊網和二級通訊電路的執行管理,組織編制廣東電力通訊網年度、月度執行方式計畫,審批調管範圍內通訊網路接入方案和檢修申請。

4.2.6 負責省通訊網路的通訊資源管理、公網通訊資源應用管理及公司電力系統無線電、220kv及以上線路的載波頻率的管理工作。

4.2.7 負責組織與參與全省通訊事故、事件分析,組織編制及下達反事故技術措施計畫並監督執行。

4.2.8 負責通訊專業的應急管理,組織編制公司通訊網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

4.2.9 負責組織廣東電網通訊網的執行統計分析、考核評價及安全性評價工作。

4.2.10 負責組織制定公司通訊專業年度工作計畫,編寫年度工作總結,組織召開全省通訊專業會議。

4.2.11 負責組織新技術、新裝置、新工藝、新材料的入網檢測和推廣應用。

4.2.12 負責組織省電力通訊網執行技術支援系統的規劃、統籌建設、實用化驗收工作。參與公司通訊規劃編制、大修技改的專業技術審查、通訊網建設、工程驗收等相關工作。

4.2.13 負責提出通訊專業的技術培訓年度計畫,參與組織通訊專業技術技能培訓。

4.2.14 按時完成上級專業管理機構下達的其他工作

4.3.1 負責本級調控中心通訊系統的執行管理。

4.3.2 負責編制、審核管轄範圍內通訊裝置計畫檢修和臨時檢修方案、停復役和變更方案;

4.3.3 負責組織管轄範圍內通訊裝置執行缺陷的技術分析及試驗工作,提出反事故措施,並監督執行;

4.3.4 參與通訊專業技術培訓;

4.3.5 參與基建專案工程通訊系統的設計審查、選型、驗收等各階段工作;

4.3.6 按時完成上級專業管理機構下達的其它工作。

4.4.1 協調落實本地區通訊專案(技改、科技、修理、資訊化等)的立項原則、建設標準和計畫。

4.4.2 負責組織本地區新技術、新裝置、新工藝、新材料的入網審查,並協調安排入網試執行及推廣應用。

4.4.3 參與地區通訊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

4.5.1 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各項規程、規定、標準和導則,組織編制地區通訊專業管理規範和考核細則。

4.5.2 負責本地區通訊專業管理、執行管理和技術監督工作。負責併網電廠接入地區電力通訊網的執行管理和技術監督工作。

4.5.3 負責地區通訊網路通訊資源管理及電力系統無線電、220kv以下線路的載波頻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4.5.4 負責地區通訊網路的執行管理,組織編制地區通訊網路年度、月度執行方式,審批調管範圍內的通訊網路接入方案。

4.5.5 負責本地區通訊專業的應急管理,編制地區通訊網路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

4.5.6 負責組織地區通訊網路的執行統計、執行分析、執行評價、執行考核及安全性評價工作。

4.5.7 負責組織或參與地區通訊網路的通訊事故、事件分析,組織編制地區通訊網執行反事故措施,並監督實施。

4.5.8 負責編制所轄裝置的技改、科技和修理的計畫與方案,並按審批意見組織實施。

4.5.9 負責組織制定地區通訊專業年度工作計畫,編寫年度工作總結。

4.5.10 參與地區通訊網路的規劃編制、大修技改的專業技術審查、通訊網建設、工程驗收等相關工作。

4.5.11 負責地區通訊裝置的備品備件、儀器儀表、應急物資的集中管理工作。

4.5.12 負責執行負上級單位交辦的工作任務。

4.6.1 負責附設於所轄桿塔或電力管道上的光纜等設施的執行維護、缺陷處理和檢修工作。

4.6.2 參與所轄範圍內新建、擴建、改造工程的設計審查及新裝置的投產驗收。

4.7.1 負責變電站通訊機房環境設施、通訊裝置、通訊電源、變電站**和環境監控裝置的日常巡視工作。

4.7.2 負責變電站內通訊機房(包括蓄電池室)的機房環境及防火、防盜、防水、防小動物、空調等設施的維護工作。

4.7.3 參與所轄範圍內新建、擴建、改造工程的設計審查及新裝置的投產驗收。

4.8.1 根據與廣東電網公司簽訂的有關協議和廣東電網公司有關通訊技術標準,負責發用電企業內的通訊設施、通訊終端站及其他終端裝置的建設、執行維護和改造工作。

接受電網排程控制中心的專業管理、技術監督、安全檢查和通訊安全性評價等工作。

4.8.2 接受電網通訊機構的排程指揮,處理所轄通訊裝置、設施的缺陷,並積極配合通訊系統聯調及安全保障工作。所執行維護的通訊設施、通訊裝置的執行質量指標必須達到標準要求。

4.8.3 負責所轄範圍通訊裝置、設施的執行統計、分析、評價工作,按要求向電網排程控制中心報送。

5.1.1 通訊規劃應根據電網需求和特點,結合通訊管理和通訊網發展狀況,採用先進、實用、可靠的通訊技術。

5.1.2 在通訊總體規劃指導下,根據年度通訊規劃完成情況和電網生產、管理業務需要,每年對通訊規劃進行總結分析,及時向各級規劃部門提出調整或改進建議。

5.1.3 通訊網規劃必須分級、分層、分階段、分年度進行總體規劃和制定實施計畫。通訊規劃的編制和滾動修訂週期應與電網發展規劃一致,與電網規劃同步開展。

5.1.4 通訊規劃應在各級規劃部門的統一組織下開展,各級通訊專業管理部門應全程參與通訊規劃的制定工作,並負責通訊規劃的專業技術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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