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管理辦法 試行

2021-10-01 10:36:56 字數 3900 閱讀 692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四川路橋建設股份****(以下簡稱「四川路橋」)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不斷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機關、所屬子公司、分公司和各直屬專案(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各單位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執行會計法規制度,保證會計工作依法有序的進行。

第四條各單位主要領導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二章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

第一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五條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暫無條件單獨設定會計機構的,應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由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關係合同的臨時招聘人員擔任。

設定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調動和撤換,應事先徵求上級單位財務部門意見,其他相關手續按照人事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會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努力鑽研業務,不斷豐富會計理論知識,提高業務水平;應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遵守職業道德;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保守本單位商業秘密,維護國家、企業及其他投資者權益;應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積極參與企業管理,運用掌握的會計資訊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七條會計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除取得規定證書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二)原則上具有會計師以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三)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四)主管乙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乙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兩年,具有較強組織能力。

第八條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明確職責,嚴明紀律。

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出納(現金和銀行出納可分設),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審核,檔案管理等。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

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審核、會計檔案保管以及各項實物驗收保管工作,會計不得兼管出納工作的現金收支、有價**保管等職能。

第九條具備條件的單位可有計畫地進行崗位輪換,以利於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

第十條會計人員應按國家和各單位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各單位應合理安排時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於業務學習和培訓,原則上學習、培訓時間每年不得少於10天。

第十一條各單位主要領導人應當支援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要保障會計人員不被打擊報復;對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四川路橋以及的有關規定,堅持原則,忠於職守,恪守職業道德,工作成績顯著的會計人員,要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十二條各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各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第十三條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挪用**,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不良職業道德行為的人員和違法人員,不得聘為會計人員,不得從事財務工作。

第二節會計人員職業道德

第十四條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十五條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制度規定程式和要求開展工作,保證會計資訊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和完整。

第十六條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運用掌握的會計資訊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十七條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不得擅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洩露本單位會計資訊。

第十八條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應當進行處罰;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資料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節會計核算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四川路橋建設股份****會計政策》以及《四川路橋建設股份****標準科目體系帳套》的有關規定建立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資訊。

第二十條各單位發生下列事項,應當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權益的變動。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四川路橋建設股份****會計政策》規定的會計處理辦法確認、計量和記錄,保證各期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二)會計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收支業務以外國貨幣為主的單位,應採用複式記賬,按照業務實際發生時央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民幣,同時註明外幣的名稱、金額和匯率。對採用複式記賬確有困難的,也可以選定某種外國貨幣(如當地幣或美元)作為記賬本位幣,但向國內有關部門編報的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

(四)各單位應按公司財務部的總體部署全面推行財務資訊化工作。

(五)各單位按公司統一要求使用金蝶k3標準會計科目體系。並執行相關具體要求:

1、有核算專案的會計科目不得新增下級科目;

2、不得新增同級科目和核算專案

3、應交稅費科目的借貸方向在處理業務事必須注意,借方只反映實際繳納稅款。應交增值稅的借方專項和貸方專項,要嚴格按照稅務核算要求處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借方反映實際支付數,貸方反映計提數或結轉數。

(六)各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各種會計記錄,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登記,做到手續齊全,內容完整、反映真實、計算準確、資訊反饋及時。

(七)各單位應定期盤存財產、物資。庫存現金要每日盤點,填製現金盤點表(對於現金使用量較少的單位填製頻率可適度減少);銀行存款按月核對,填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財產、物資清查應按審計要求進行,但每年不得少於4次,並做到賬賬相等,賬物相符。

第四節會計憑證

第二十二條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第二十三條原始憑證包括外來和自製兩種,是經濟業務發生時取得的書面證明。各單位辦理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每一項經濟業務,必須取得或填製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第二十四條外來原始憑證,指在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從單位外部取得的憑證,如**單位發貨票、銀行收款通知等。

自製原始憑證,指單位自行制定並由有關部門或人員填製的憑證,如出入庫單、收/領料單、工資結算單、收款收據、銷貨發票、成本計算單、財務轉賬計算說明以及固定資產調撥、報廢、盤盈、盤虧報告單等。

單位公章,指具有法律效力和規定用途,能夠證明單位身份和性質的印鑑。如單位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

第二十五條原始憑證填製要求

(一)原始憑證必須具備以下內容:憑證的名稱,填製憑證的日期,填製憑證單位名稱或填製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二)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均應加蓋公章。對於發票,除國家允許用票單位自行確定式樣印製的專用票據(如郵政、電訊、鐵路、公路、航空等部門的票據)外,均應套印有縣(市)以上稅務機關發票監製章或財政機關票據監製章,同時加蓋填製單位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製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必要時應要求其提供完稅證明。

(三)自製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四)凡填有大寫或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不需入庫而直接領用的,必須由領用人註明用途和簽名。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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