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認定管理辦法

2021-10-01 02:32:53 字數 3962 閱讀 7737

甘肅省中小學教師培訓學分認定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省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專業發展,適應新時期教師培訓工作的需要,切實做好教師培訓學分認定與管理工作,根據《教師資格條例》和《教育部關於大力加強中小學教師培訓工作的意見》(教師〔2011〕1號)精神,結合我省中小學教師培訓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取得教師資格、在我省學前教育機構、特殊教育機構、中小學校和中小學教師培訓機構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以下統稱為中小學教師)培訓學分管理。

第三條中小學教師培訓學分實行分年度登記、五年一週期(本週期為2011—2023年)核定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中小學教師每年參加培訓所獲學分不得少於30學分。在五年一週期內資訊科技應用能力培訓學分不少於30學分,累計學分不得少於360學分。新任教師須另需參加100學時以上的新教師適應性培訓。

第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依規舉辦的各類培訓,經縣級以上(含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基地)舉辦的各類培訓,各級教研機構組織舉辦的各類培訓,學校組織開展的校本研訓、國民教育學歷提高、**撰寫和教育科學研究等,均列入學分登記範圍。

第二章學分認定

第六條參加學校校本研訓經考核合格者,憑學校負責人簽字蓋章的學習證明和教師本人學習筆記認定學分,每3學時計1學分。本專案培訓學分每學年累計不得超過30學分。

第七條參加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舉辦或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舉辦的各級各類培訓,完成培訓學習任務、並經培訓機構考核合格獲得培訓結業證書者,依據培訓結業證書登記的學時數認定學分,其中縣級集中培訓每1學時計1學分,市(州)級集中培訓每1學時計2學分,省級集中培訓每1學時計3學分,國家級集中培訓每1學時計4學分。其中,獲得優秀學員的,按國家級、省級、市(州)級、縣級各加10分、8分、6分、4分;成績不合格者,不認定學分。

第八條凡參加學歷提高培訓的教師,憑畢業證進行學分認定,學習期間(最長5年)每學年計30學分。人社部門組織的公修課培訓,按5年30學分認定。

第九條擔任縣級及以上教師培訓機構舉辦的教師培訓專案教學、輔導工作者,按承擔任務的實際學時數認定學分,學時數以聘任單位出具的證明為據,分別按照縣級每1學時計2學分,市(州)級每1學時計3學分,省級每1學時計4學分,國家級每1學時計5學分。

第十條參加縣級以上有組織、經過註冊的網路培訓學習,完成網路培訓學習任務、並經培訓機構考核合格獲得結業證書者,依據結業證書登記的學時認定學分,每2學時計1學分。

第十一條報刊上發表**者,憑報刊原件認定學分,國家級、省級、市級每篇分別計6、4、3學分;正式出版教育教學方面的教材、專著者,憑原件認定學分,共計10學分;課題研究或教改實驗,主持或主要完**憑結題檔案按國家級、省級、市級每項分別計10、6、4學分,第三名按相應學分折半計(同一課題不重複計算);取得教育教學科研成果者,主持或主要完**憑獲獎證書按國家級、省級、市級每項分別計10、6、4學分,第三名按相應學分折半計。

第十二條男55歲以上、女50歲以上的專任教師在學校指導青年教師的,按校本研修計算學分,每年不超過30學分;城區學校教師被縣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民族地區、貧困地區、農村學校全職支教的或農村學校教師到城區學校研修的,時間在一學期以上的,認定120學分,時間在1年以上的,認定240學分;對因產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完成培訓學分的教師,經學校同意,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可適當免修學分,增加或免修學分的辦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教師在同型別學校之間調動,新任職學校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認可其調動前所獲得的培訓學分。

第三章學分登記

第十四條年度學分登記程式。

(一)本人申請。教師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憑培訓結業證書、校本研訓學分證明書、學時證明書(以下統稱為證書),向所在學校申請學分登記。

(二)學校審查。學校對申請學分登記的教師年度內參加培訓的情況逐一進行全面審查,並對其提交的證書核實後,編制年度申請學分登記教師名冊,連同證書原件、影印件(1份)報縣(市、區)教育局(或主管部門)指定的教師培訓學分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審核登記。

(三)縣(市、區)登記。縣(市、區)登記機構在全面審核學校提交的教師培訓學分登記材料的基礎上,逐一將教師的年度培訓學分登記在其《甘肅省中小學教師培訓學分登記證書》(下簡稱《登記證書》)上,並建立培訓學分登記文字檔案留存。

省直學校(單位)教師的培訓學分登記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市(州)直屬學校的培訓學分登記工作,由市(州)教育局指定的登記機構負責。

登記證書全省統一式樣、統一印製、統一編號,由教育行政部門加蓋「學分認定專用章」後,頒發給教師。教師個人應妥善儲存,作為週期學分認定登記的重要依據。

(四)市(州)審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年底對所屬縣(市、區)的教師培訓學分登記情況進行集中審核,並予以確認。

(五)省級備案。年度學分登記結束後,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將本縣(市、區)中小學教師年度培訓學分登記情況報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彙總各縣(市、區)中小學教師年度培訓學分登記情況,並於次年五月底前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五條週期學分核定與結業核准程式

(一)學校申報。學校依據《登記證書》年度學分登記資訊,對教師進行週期學分審核後,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向縣市區登記機構申報週期學分核定和結業核准。

(二)縣(市、區)審查。縣(市、區)登記機構逐一核實教師的週期學分,提出是否准予其結業的意見,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審查同意後,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

省、市教育行政部門直屬學校教師的週期學分核定與結業核准工作,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登記機構負責。

(三)市(州)確認。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對每位教師五年一週期培訓學分完成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對達到規定要求者予以確認,並上報省教育廳。

(四)省複核備案。省教育廳指定機構對市州教育局確認的結論進行複核備案。複核合格者,由市州教育局在其《登記證書》上簽署「合格」意見。

第四章學分使用

第十六條教師參加培訓和完成學分的情況作為教師年度績效考核、評優晉級、職務評聘、骨幹教師培養、名優教師申報和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的必備條件之一。

要將組織教師參加培訓和教師完成培訓學分情況納入對學校的督導評估內容。凡當年有20%及以上的教師未能完成最低學分的學校,原則上當年不得參加縣級以上各類先進單位(集體)評選,校長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並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省教育廳統籌管理全省中小學教師學分認定工作,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主管轄區內中小學教師學分認定工作。

省教育廳每年度通報一次各地教師培訓工作和培訓學分認定情況,並作為年度考核市(州)、縣(市、區)教師培訓工作的重要內容。每五年乙個週期結束後,省教育廳將對全省中小學教師培訓情況和學分認定工作進行全面總結,並適時調整完善有關政策。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十九條各地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與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甘肅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附件:甘肅省中小學教師培訓學分登記證書(式樣)

甘肅省中小學教師培訓學分登記

證書甘肅省教育廳監製

填表說明

1、「工作單位」欄應填到所在縣市區

2、「   年度培訓學分登記」表填寫要求:

① 「專案名稱」須填寫全稱,並同時註明置換脫產研修、短期集中培訓、遠端培訓、校本研訓等。

②學時數以結業證書或培訓機構出具的證明為準。

③批准文號指批准機構下達培訓專案或培訓計畫的文號,參培層次分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校本等。

④市州、縣市區教師培訓機構和市州直屬學校的由市州教育局審核並簽署意見。省直學校的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指導中心審核並簽署意見。

3、「週期結業學分審核登記」表填寫要求:

①「其他」指校本研訓等。

②學校、縣市區意見為「初審結業」,市州意見為「結業」。

證書編號

(蓋頒發單位鋼印生效)

身份證號碼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職務職稱任教學科

工作單位

年度培訓學分登記

週期結業學分審核登記

( 年— 年)

附件:甘肅省中小學教師學分登記工作負責人及

工作人員資訊備案表

注:「負責人」為教育局分管局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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