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管理辦法

2022-11-24 00:42:08 字數 4985 閱讀 4647

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促進企業加強合同(信用)管理,推動企業信用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依法設立兩年以上且連續正常經營的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均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認定「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

第三條企業申請參加「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認定活動,實行自願原則。

「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的認定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標準,嚴格把關。

「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的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 「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實行省、市、縣**認定,省工商局認定「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aaa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省工商局委託市工商局認定「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aa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委託縣(市、區)工商局認定「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a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時,應運用專業測評軟體對申報企業進行合同信用狀況測評,將測評結果作為認定的主要依據。測評工作也可以委託企業信用促進會等社會團體或中介機構進行。

認定機關對已獲得各級「守合同重信用」稱號的企業,應定期進行合同信用狀況測評,測評結果將作為續展或申報上一級「守合同重信用」稱號的主要依據。

具體測評辦法及標準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條企業申請認定「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a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重視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較強的信用意識。

1、企業負責人和合同管理等相關人員熟知合同法律法規知識,能夠依法簽訂、履行合同;

2、企業有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對合同訂立和審查,合同傳遞、執行及反饋,合同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合同擔保,合同專用章、合同文字、授權委託書保管使用,合同臺帳設立、登記及統計分析,合同檔案管理,合同(信用)管理考核獎懲辦法,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等作出具體規定;

3、企業有健全的合同(信用)管理機構,配備合同(信用)管理人員,統一管理合同(信用)工作;

4、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高層管理人員個人信用良好,沒有失信記錄。

(二)企業訂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1、法律要求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書面簽約率達到100%;

2、企業訂立的合同做到內容具體、條款清楚、責任明確、手續完備,沒有無效合同;

3、企業使用格式條款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備案條件的格式條款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4、法律、法規規定應進行登記、備案的合同,依法進行登記、備案;

5、非法定代表人訂立合同,全部使用授權委託書。

(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1、對外訂立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對方違約,以及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約率達到100%;

2、沒有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3、因客觀原因造成未能履行合同,企業主動按約定或法定條件承擔違約責任;

4、自覺執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判(裁)決、裁定;

5、兌現通過商業廣告等途徑公開作出的承諾。

(四)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紀守法,經營信用良好。

1、企業的產品及服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2、三年內沒有違反工商、物價、稅收等法律法規的行為,在有關管理部門沒有不良行為記錄;

3、企業在銀行信用、質量管理、依法納稅、勞動用工等方面社會反映較好;

4、積極、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或雖有投訴但經查證企業沒有過錯。

(五)能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如實提供企業合同簽約、履約、合同糾紛處理等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資訊資料。

第七條企業連續五年以上獲得「浙江省工商企業a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稱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認定「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aa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

(一)企業獲得過其他市級以上榮譽稱號或受過表彰的;

(二)生產型企業年銷售額800萬元以上或利潤200萬元以上,銷售型企業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上或利潤100萬元以上;

企業在獲得「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a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稱號後連續兩年在合同信用狀況測評中達到aa級「守合同重信用」標準的,可以申請認定「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aa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

在全省或全市同行業中居於龍頭地位,合同(信用)管理規範,信用良好的當地重點骨幹企業、高科技企業及其他重點扶持企業,自願參加「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活動的,可不受年度條件限制,直接申請認定「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aa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

第八條企業連續三年獲得「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aa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稱號,在合同管理或信用建設中取得突出成績,或者獲得「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aa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稱號後連續兩年在合同信用狀況測評中達到aaa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標準,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認定「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aaa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

(一)企業獲得過其他省級以上榮譽稱號或受過表彰的;

(二)生產型企業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或利潤300萬元以上,銷售型企業年銷售額1500萬元以上或利潤200萬元以上。

在全國或全省同行業中居於龍頭地位,合同(信用)管理規範,信用良好的大型企業、知名企業,自願參加「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活動的,可不受年度條件限制,直接申請認定「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aaa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

第九條企業已實現合同管理網路化、資訊化的,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予以認定。

第十條企業申請認定「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a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應於每年四季度前填寫《「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申報表》,報送業務主管部門,由業務主管部門簽署同意申報的意見後,統一送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沒有業務主管部門的企業,可直接報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對申報企業進行合同信用狀況測評,並徵求當地銀行、稅務、質監、法院、海關、環保、消協等部門意見,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門提出意見,經局長批准後,認定為「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a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並頒發證書。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申報企業進行實地考核,根據考核結果與測評結果,決定是否予以認定。

第十二條企業申請認定「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aa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應於每年四季度前向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將企業申報材料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對縣(市、區)工商局的推薦材料進行認真的審查,並對企業進行合同信用狀況測評,符合條件的,由局長簽署意見後,認定為「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aa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並授予證書。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申報企業進行實地考核,根據考核結果與測評結果,決定是否予以認定。

第十四條企業申請認定「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aaa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應於每年四季度前向所在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將企業申報材料報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五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對申報企業進行合同信用測評,測評結果符合條件的,由局長簽署意見,認定為「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aaa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並授予證書。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申報企業進行實地考核,根據考核與測評結果,決定是否予以認定。

第十六條 「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認定工作,應在企業提出認定申請年度的次年一季度內完成。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認定「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前,可以將擬認定的單位名單通過**等形式進行公示,徵求社會意見。

有關部門或個人對擬認定的「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提出異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進行核實,異議成立的,退回申請,並將理由告知申請企業;異議不成立的,予以認定,並將理由反饋異議人。

第十八條 「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稱號自認定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企業應向認定機關提出有效期續展申請,由認定機關重新確認;符合條件的,其有效期續展三年;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確認。

第十九條企業被認定為「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的,應按要求定期向認定機關提供企業合同信用資訊資料。aa級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合同信用資訊資料應以電子形式提供。

第二十條企業被認定為「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的,可按規定享受企業年檢免檢等優惠措施。

在有效期內,「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可以在交易、招標投標等活動**示「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證書證明其信用狀況,也可以在其產品或者服務以及包裝、裝潢、產品說明、廣告宣傳中使用「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字樣或標識,但應註明認定機關、認定時間及有效期。

第二十一條對已認定的「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認定機關可視情況開展回訪、培訓工作。

「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的回訪、培訓工作,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委託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

第二十二條已獲得「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稱號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機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整改:

(一)非法定代表人訂立合同不使用授權委託書的;

(二)訂立的合同條款不規範,或使用格式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合同應當登記、備案而未登記、備案的;

(四)不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提供企業信用資訊資料的;

(五)其他與「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稱號不符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已認定的「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關撤銷認定,予以公告,記載於該企業信用記錄檔案,並不得參加下一年度「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認定:

(一)企業採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等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稱號的;

(二)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嚴重違法行為,並經有關管理部門處罰的;

(三)因自身原因嚴重違約,拒不承擔違約責任,或拒不執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判(裁)決、裁定的;

(四)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提供虛假的信用資訊資料的;

(五)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經兩次書面通知仍未改正的;

(六)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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