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獎懲管理辦法

2021-09-30 09:19:50 字數 4584 閱讀 1732

獎懲作業管理辦法

目的:為使本公司從業人員之獎懲有所遵循,達到獎優罰劣、激勵員工士氣,特訂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凡本公司從業人員皆適用之。

三:獎勵種類:

3-1本公司從業人員之獎勵分為「記大功」、「記小功」、記嘉獎「等三種。

3-2上項獎勵「記嘉獎」三次等於「記小功」一次,「記小功」三次等於「記大功」一次。

四:獎勵內容:

4-1從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行酌予「記大功」。

4-1-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採用後確有卓越績效者。

4-1-2對於舞弊或有危害本公司之情事,能事先舉發或防止,而使公司減免重大損失者。

4-1-3遇非常變故能靈機應變,措施得當,或不顧自身危險勇敢救護,及保全人命或公物者。

4-1-4研究發明或改善生產裝置,提高產品品質,降低成本有顯蓍功效者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者。

4-1-5對公司重大政策目標,負責專案推展能依時完成任務者。

4-2對從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酌予「記小功」。

4-2-1對於主辦業務有重大推展或改革有具體績效者。

4-2-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表現優異者。

4-2-3節省成本或減輕公司財務負擔方面有具體功效者。

4-2-4檢舉重大違規或損害公司權益事項者。

4-2-5主動積極、參加救援工作有功者。

4-2-6配合公司專案推展表現優異者。

4-2-7對生產技術或管控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採用確具成效者。

4-2-8對呆滯或廢料之再生利用成效卓蓍者。

4-2-9其他類似之行為者。

4-2-7對生產技術或管控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採用確具成效者。

4-2-8對呆滯或廢料之再生利用成效卓蓍者。

4-2-9其他類似之行為者。

4-3從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行酌予「記嘉獎」。

4-3-1工作認真、盡職盡責,能為其他從業人員楷模者,

4-3-2領導有方,使業務推展有顯蓍成效者。

4-3-3提供線索查獲不法案件者。

4-3-4參加救援工作精神可嘉者。

4-3-5其他類似之行為者。

4-3-6維護團體榮譽,具有事績者。

4-3-7拾金不昧。

4-4從業人員提案若符合獎勵標準時,可依提案改善制度之規定辦理。

五:懲處種類:

5-1本公司從業人員之懲處分為「解雇」、「降職」、「記大過」、「記警告」等四種。

5-2以上懲處「記警告」三次等於「記小過」一次,「記小過」三次等於「記大過」一次,累記「記大過」二次應於「解雇」,經「解雇」之從業人員本公司永不任用。

六:懲處內容:

6-1從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解雇」,案情重大者並移送司法機關查辦。

6-1-1故意洩漏本公司技術、營業及文書秘密,以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6-1-2在廠區(含宿舍)內打架、賭博或有妨害風化之情事者。

6-1-3故意耗損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公司之物品,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6-1-4末遵守上司之命令或違反安全衛生之規定而引起重大事故者。

6-1-5偷竊或挪用**,**、公物者。

6-1-6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6-1-7利用職務之權力、損公肥私、索取金錢、貴重物品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者。

6-1-8連續曠工二日(含)或一年內曠工達5日者。

6-1-9因刑事案件被政法機關拘留或被判有期徒刑者。

6-1-10假藉公司名義在外詐欺、招搖撞騙而損害公司名譽者。

6-1-11因暴行威脅或其它違法行為者。

6-1-12未經許可兼職或經營與本公司相同性質事業者。

6-1-13造謠惑眾,影響工作或煽動他人怠工、罷工者。

6-1-14 公開抵毀公司之名譽及停用或挑拔勞資雙方關係者。

6-1-15攜帶違禁品進入本公司所屬地區,有不正當企圖者。

6-1-16在工作場所製造或持凶器者。

6-1-17未經許可,任意集會或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損害公司正常運作者。

6-1-18違犯廠規一年內懲罰記錄達兩大過者。(所謂一年係指1月1日――12月31日)

6-1-19仿冒主管簽字或盜用印信者。

6-1-20對於公司經營者、主管、經營者及主管之家屬、主管**人或其他同仁,恐哧威脅或實施暴行或有重侮辱之行為者。

6-1-21報到時對所填資料有虛假做假之情形使公司誤信者。

6-1-22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報經主管機關核查者。

6-1-23其他類似行為造成公司之損害者。

6-2對從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降職」。

6-2-1對現職或主管職務無法勝任者。

6-2-2年度考績連續兩年(含)為丙者。

6-2-3年度內受大過一次、小過二次行政處分者。

6-2-4未能依期限達成任務目標,且無正當理由者。

6-2-5對上級交辦事項未能依期限達成,且事前未報備或無正當理由者。

6-2-6年度預算管控,其年度決算金額超出原15%(含)以上,且無正當理由者。

6-2-7對會議決議事項未能依期限達成,且無正當理由者。

6-3從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6-3-1故意或重大過失,使業務有顯蓍阻礙者,或造成公司直接損失1-5萬元。

6-3-2在工作場所醇酒、滋事或行為粗暴影響秩序者。

6-3-3汙毀公共設施或擅自塗改檔案或撕毀公司重要檔案、圖書、公文者。

6-3-4發現危害公司安全,不急速報告而任其發生者。

6-3-5拔弄是非,製造團體不和傳播不實之搖言工作情緒者。

6-3-6因疏忽或監督不周,致發生千真萬確災害者。

6-3-7仿造出勤記錄者。

6―3―8上班時間睡覺者。

6-3-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或管理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聽從者。

6-3-11在職務上詐欺公司或怠慢工作者。

6-3-12進出工廠不接受警衛人員檢查,強行闖入工廠者。

6-3-13其他類似行為者。

注:1、被記大過之人員年度考核不得列為甲等(含)以上,當年終獎金罰扣9天。

2、被記大過人員當月績效獎金不予發給。

6-4從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6-4-1因疏忽或監督不周,致發生損失或事故者。

6-4-2在禁菸區吸菸者。

6-4-3在公司內口角或喧嘩擾亂秩序而影響作業者。

6-4-4當月遲到或早退月累計達六次(含)以上者。

6-4-5在職務上欺騙公司或怠慢工作者。

6-4-6代人打卡或託人打卡者。

6-4-7因疏忽致機器裝置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者。

6-4-8 遺失經管檔案、或器具、帳簿、傳票或其它重要物品者。

6-4-9上班時間臥睡或俯睡者。

6-4-10對同仁惡意中傷、誣告或作偽證而製造事端者。

6-4-11主管人員對己身權責範圍作不實之簽認(證),經查屬實者。

6-4-12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參觀工廠者。

6-4-13其他類似行為者。

6-5從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記警告」。

6-5-1工作時間中嘻戲、聊天、吃東西或閱讀與工作無關之刊物者。

6-5-2因工作失誤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5000元。

6-5-3違反公司有關規章制度之規定,經勸阻無悔過之意者。

6-5-4工作時間中未經許可擅離職守者。

6-5-5監督不周影響業務擴充套件者。

6-5-6精神鬆懈,遇事推諉者。

6-5-7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者。

6-5-8未經許可進入禁止進入之場所者。

6-5-9擅自或幫助他人使用未經許可之物品、裝置者。

6-5-10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6-5-11在廠內未穿戴**及識別證者

6-5-12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執行職務者。

6-5-13其他類似行為者。

七:辦理手續:

7-1從業人員之獎懲,由被獎懲人之直屬主管或公司人事經辦部門以「簽呈」視實際情事敘明事實經過呈報,呈公司主管核定之。

7-2經核定後由人事經辦以人事命令通知本人,並得摘錄事由公布之。

7-3獎懲當事人有異議時,可向人事經辦部門或直屬部門主管迅速抽出申訴。

7-4重大獎懲個案(如:解雇、降職、記大過、記大功等),人事部門可視實際需要召開人事評議會(參加人員為各部門主管,及當事人之直屬主管)評議之。並做成具體之獎懲措失後,呈公司主管批示執行之。

八:獎懲互抵規定:

本公司從業人員獎懲累計以年度為基準,同年度內之獎懲得以抵消,以「記嘉獎」一次抵消「讓警告」一次,餘類推。但「獎金、降職或解雇」不得抵消。

九:連帶處分:

9-1任本公司主管,或屬員有懲處且可歸究為主管監督不周或疏為管理之責任者,應受連帶處分,其處分原則以上二級主管之直屬主管為限。

例:屬員記大過,則上級主管記小過,上二級主管警告。屬員記小過,則上一級主管記警告一次,上二級主管可記口頭警告,依此類推之。

9-2對介紹他人進公司和,因個人因素嚴重違反廠紀廠規者,對介紹人連帶處分。處分原則:下降一級。例當事人開除,介紹人記大過一次。

十:功過與獎金之關聯:

大功一次加發9天薪資(本薪加津貼,下同)

小功一次加發3天薪資。

嘉獎一次加發1天薪資。

大過一次扣9天薪資。

小過一次扣3天薪資。

警告一次扣1天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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