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石化勞務用工管理辦法

2021-09-30 07:44:50 字數 3312 閱讀 1797

企業制度-執行類

1 管理的基本要求

為防範勞務用工法律風險,規範勞務用工行為和管理,消除勞務公司同業惡性競爭,滿足九江石化建設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千萬噸級一流煉化企業的需要,不斷完善和深化市場化選人用人新機制,著力構建新型和諧勞動關係,實現勞務用工合法化、規範化、制度化,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2 職責

勞務用工由人力資源部歸口管理。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單位具體負責。

3 術語和定義

本辦法所稱勞務用工泛指勞務公司輸送到九江石化從事服務外包的用工;與九江石化有業務外包專案所使用的雇工;符合國家勞務派遣「三性」原則的勞務派遣工。用人單位(勞務公司)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負責勞務人員勞動關係、社會保險繳納等管理。九江石化負責勞務人員工作及績效等管理,直接管理和考核勞務人員完成工作任務。

4 管理內容和辦法

4.1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勞務用工的規範化管理,充分調動勞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更好地為企業服務,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4.2 本辦法所指勞務人員:服務外包人員(九江石化因工作需要,經人力資源部計畫安排,由勞務公司統一輸送、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的人員);業務外包人員(由業務承包單位自主招募,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勞務派遣工(須符合勞務派遣「三性」原則)。

4.3 勞務人員的輸送、使用及條件

4.3.1 勞務人員由勞務公司按照人力資源部提出的勞務人員用工數量、崗位要求和聘用條件等統一輸送,由人力資源部、用工車間(執行部、作業部)進行監督、檢查及考核。

4.3.2 勞務人員的使用,依據九江石化與勞務公司簽訂的《服務外包協議書》或《業務外包協議書》進行。

《服務外包協議書》或《業務外包協議書》應當約定輸送崗位和人員數量、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4.3.3 勞務公司要將《服務外包協議書》或《業務外包協議書》的事實告知勞務人員。

4.3.4 勞務公司應將勞務用工總量變化、新進勞務人員詳細資訊等每月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4.3.5 與九江石化有業務合作的各勞務公司應避免同業惡性競爭,不得招聘與九江石化有業務合作的勞務公司現職及辭職未滿3年的人員。

4.4 勞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4.4.1 思想品德好,遵紀守法,無違法亂紀等行為。

4.4.2 誠實守信,踏實肯幹,愛崗敬業。

4.4.3 年齡在滿18周歲以上,男工不超過60周歲,女工不超過50周歲。

4.4.4 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4.5 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持有本人身體健康證明(縣、區級以上醫院體檢證明)。

4.4.6 持有本人所在社群介紹信、計畫生育證明(或未婚證明)、身份證等。

4.4.7 根據工作性質和實際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條件。

4.5 勞務人員使用程式

4.5.1 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用工需要以及年度用工總量計畫,按計畫提出用工數量、崗位要求及聘用條件,並與勞務公司簽訂《服務外包協議書》或《業務外包協議書》。

4.5.2 勞務人員由勞務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4.5.3 勞務公司與勞務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勞動者的用工單位、工作崗位、工作期限等情況。

4.6 勞務人員的管理

4.6.1 勞務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以及九江石化的各項規章制度。

4.6.2 用人單位應加強對勞務人員的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其綜合素質,積極引導其愛崗敬業,努力工作,不斷提高技能操作水平。

4.7 勞務人員的考核、獎懲

4.7.1 勞務人員的考核分為經常性考核和定期考核兩種。

4.7.1.1 經常性考核由各用人單位根據相關制度以及崗位要求對勞務人員進行考核。

3.7.1.

2 提供服務外包的勞務人員定期考核參與九江石化的全員考核,分別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對考核優秀者給予一定的獎勵,不合格者給予辭退。執行業務外包的勞務人員建議參照進行。

4.8 勞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部退回勞務公司:

4.8.1 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單位工作要求的。

4.8.2 嚴重違反用工單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的,影響工作秩序的。

4.8.4 違反工作規程,損壞公共財務,造成經濟損失的。

4.8.5 有**、盜竊、賭博、營私舞弊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

4.8.6 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或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4.8.7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8.8 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4.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公司後,退回勞務公司:

4.9.1 勞務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9.2 勞務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9.3 《服務外包協議書》或《業務外包協議書》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服務外包協議書》或《業務外包協議書》無法履行,經我部與勞務公司協商,未能就變更《服務外包協議書》或《業務外包協議書》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4.9.4 勞務人員在工作期間因違規違紀需要退回勞務公司的,我部應提前7個工作日將辭退意見書面通知勞務人員和勞務公司。

4.9.5 因用工單位工作變化需裁減勞務人員的,應提前30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人員和勞務公司。

4.9.6 勞務人員因個人原因申請提前退回勞務公司的,應提前30日向我部寫出書面申請,經我部批准並辦理完交接手續後,方可退回勞務公司。

4.10 工資及社會保險

4.10.1 新聘用的勞務人員工資、獎金和社保等按約定的發放,但不得低於九江市最低工資標準。

4.10.2 勞務人員的工資實行考勤制度,各用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九江石化員工考勤及假期管理規定》,認真做好考勤記錄。

4.10.3 勞務人員的工資如遇政策性調整,由人力資源部根據相關政策規定提出調整方案,經分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後方可執行。

4.10.4 勞務公司未按約定向勞務人員足額支付工資、向社保經辦機構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而引起的勞資糾紛或其他後果,由勞務公司承擔責任,並全額承擔相應的損失。

4.11 違約責任

4.11.1 勞務公司如違反本辦法之4.3.5條款所規定的內容,費用結算時人力資源部將不予核准。

4.11.2 勞務公司未經人力資源部同意,單方面解除勞務關係,給用工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勞務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11.3 用工單位無故將勞務人員退回勞務公司,給勞務人員造成損失的,由用工單位向勞務人員支付補償金。

5 檢查、監督與考核。

人力資源部負責檢查、監督與考核。

6 附則

6.1 本辦法修訂人:餘國忠。

6.2 本辦法審核人:鐘衛湘胡繼平張義潯羅敏明

6.3 本辦法發布人:覃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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