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轉材料使用管理辦法

2021-09-30 07:40:44 字數 4753 閱讀 7939

公司為規範周轉材料的使用管理,提高材料周轉利用率,降低生產成本,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特修訂本管理辦法。

一、組織機構及分工管理範圍

為保證周轉材料周轉使用工作的有序開展,公司成立周轉材料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董事長、總經理

副組長:總會計師、總工程師、副總經理

成員:各副總工程師及經營管理科、供銷科、計財科、黨委組織科、生產技術科、機電環保科、地測科、通防科負責人和各區隊負責人。

根據礦井生產情況,按照各業務科室職責範圍對周轉材料的使用進行監管:

(一)機電環保科

負責各種高低壓電纜、電纜鉤、五小電器、皮帶保護裝置、照明綜合保護裝置、膠帶、膠帶機配件(機架、縱樑、託輥)、40t刮板機配件(刮板鏈、連線環)、液力耦合器、風水管路及附件、風水管路掛鉤、7.5kw 及以下水幫浦、風幫浦、綜機大部件、液力耦合器、支架立柱、千斤頂、綜機電纜等周轉材料的監管。

(二)生產技術科

負責單體、鉸接頂樑、鐵鞋、礦工鋼棚、輕軌及道岔、軌道附件(包括扳道器、道夾板、壓板、墊板、魚尾螺栓、道木和道釘等)、輔助運輸用安全設施(包括氣動吊樑、阻車器、氣動控制箱、擋車欄、阻車器)、提公升運輸牌闆、支護材料等周轉材料的監管。

(三)通防科

負責風筒(包括風筒三通、鐵風筒等)、瓦斯抽放管路(包括三通、多通、短接、彎頭、閥門、螺栓、抽放鑽孔連線軟管、俯孔排水器)、自動放水器、抽放及防突等牌闆、壓風自救裝置、檢測儀表、通風設施(磚)等周轉材料的監管。

2、周轉材料管理規定

(一)各種高、低壓電纜周轉管理規定

1、機電環保科具體負責全礦井上下高、低壓電纜的領取、收發、保管、建賬管理工作。

2、新電纜由機電環保科統一領取,領取電纜經檢驗、編號、上賬,建卡**庫。各單位需用電纜時,需提交由機電環保科簽發的「領用電纜申請單」,註明所需電纜的型號、規格、長度和接裝負荷等。

3、電纜發出後應立即上卡、掛牌,撤下不用的電纜,必須限期**交機電環保科庫房,並撤卡、摘牌。

4、**上井的電纜經機電環保科檢驗,發現砸傷、炮崩、截斷、丟失等情況時,必須組織分析,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5、凡改變使用地點或管理單位的電纜,必須到機電環保科辦理相關手續。

6、在井下巷道內運輸超寬大型物料或裝置時,運輸單位必須沿途檢查運輸路線,提前制定出防止擠傷或斷電的安全措施。

7、各單位**電纜時,嚴禁在開關或接線盒外面將電纜截掉,發現一處罰款500元。

(二)絞車使用鋼絲繩周轉管理規定

1、所有φ12.5mm及以上的鋼絲繩由機電環保科負責建賬管理。

2、對井下新安裝的各類絞車用繩,必須經過機電環保科簽字,鋼絲繩管理員核實後方可發放新繩。在使用過程中需更換新繩時,以台帳和發放記錄統計為準,30天以內換繩按新繩原值的20%罰款;30—60天換新繩按新繩原值的15%罰款;60—90天換新繩按新繩原值的10%罰款;超過90天不再罰款。

3、鋼絲繩的領用執行以舊換新制度,如暫時沒有舊繩的可以先發給新繩,但必須辦理欠交手續,限4日內交舊繩,到期不交者,按新繩原值20%罰款;舊繩**率不低於80%,每少交一公尺罰款10元。

4、耙裝機使用鋼絲繩統一使用絞車更換下的舊繩(φ15.5mm和φ18.5mm),不發放新鋼絲繩。

5、對於安撤工作面所用鋼絲繩,所用絞車鋼絲繩按第3、4條規定執行,對所有絞車鋼絲繩長度必須經機電環保科核實後方可領用(必須寫清絞車型號、用繩規格、長度),但必須提前20天提出使用計畫。封車用繩,原則上用舊繩,確需用新繩,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6、對井下**上井的各類絞車,各**單位必須先將舊繩交回,不交舊繩者,裝置管理員不辦理絞車交接手續,並按換新繩的30%罰款;**上井的鋼絲繩按用繩臺帳核實長度。如丟失,按換新繩原值的30%罰款。

7、在現場檢查中發現使用單位不及時**舊鋼絲繩,機電環保科下整改通知單督促**,仍不**的,按照原值對使用單位罰款;凡是不經領導批准擅自用新繩封車的,一律按新繩原值罰款。

(3)五小電器周轉管理規定

(4) 1、所有五小電器由機電環保科負責管理,負責五小電器的選型、計畫、到貨驗收、保管、發放、交接驗收、使用中的監督檢查、修復、報廢等管理工作,並對其編號管理。

(5) 2、各單位需用小型電器時,由裝置管理員到機電環保科辦理領用手續。申請應註明所需小型電器的名稱、規格型號、領用數量、使用地點等。不使用的防爆小型電器應及時**,上交機電環保科,轉交其它單位使用的,應辦理交接手續,不得在井下存放過久,以免鏽蝕或丟失。

(6) 3、小型電器必須做到帳、卡、物、牌闆四相符。任何單位不得私自轉讓,更不得丟失。

(7) 4、對於**後三天內不上交、領用後三天不使用的按50元/臺罰款。

(8) 5、對於私自在井下轉移地點使用的按100元/臺罰款;對於損壞的小型電器應根據其損壞程度給予100—200元/臺罰款;對丟失的防爆小型電器按原值處罰;對於亂扔亂放的按50元/臺罰款。

(9) (四)運輸膠帶周轉管理規定

(10) 1、膠帶使用單位領用時必須在機電環保科辦理相關領用、審批手續。

(11) 2、**的舊膠帶入庫前必須經過機電環保科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膠帶禁止入庫。

(12) 3、驗收的舊膠帶捲成卷,且必須在膠帶卷上標明長度和寬度。

(13) 4、機電環保科建立膠帶使用台賬和庫存台賬,並有專人管理。

(14) 5、使用單位在井下的閒置膠帶必須及時**,上交機電環保科庫房,嚴禁私自轉給其他單位或本單位儲存。

(15) 6、閒置膠帶在井下需轉交其它單位使用時,必須經機電環保科批准,且由機電環保科組織使用單位、接收單位進行交接。

(16) 7、**膠帶驗收必須對膠帶長度、寬度進行確認。同時還對膠帶外部損傷情況進行鑑定,並做出相應的處理,驗收完畢,機電環保科開具膠帶**驗收單,使用單位、機電環保科簽字確認。

(17) 8、膠帶的**率:新膠帶**長度應達到95%,復用的膠帶長度應達到90%。第一次復用的膠帶**寬度應不低於680公釐,第二次復用的膠帶不再考核寬度。

(18) 9、不准隨意截割膠帶,需要截割膠帶時,必須書面申請並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否則每發現一處罰款500-1000元。

(19) 10、井下所有膠帶由機電環保科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把膠帶挪作它用。

(20) 11、在用的膠帶各使用單位必須認真管理,上帶兩邊禁止跑到上託輥的外側,下帶兩邊禁止與裝置的支承架摩擦,因軸承損壞無法轉動的託輥要及時更換。

(21) 12、**膠帶時,必須抽出穿條,連同膠帶扣一併**,如遇特殊情況需割頭時,離膠帶扣不能超過50mm。

(22) 13、檢查中發現使用不當的情況(如上帶兩邊跑到上託輥的外側,下帶兩邊與支承架摩擦、託輥不轉,煤、矸磨膠帶,機尾滾筒塞煤,使用抗偏託輥強制調偏等),根據實際情節處罰單位責任者100-300 元。

(23) 14、對因操作不當、不負責任造成膠帶在運轉中撕裂或拉坏膠帶連線卡而導致膠帶斷帶的,機電環保科要及時組織分析,追查原因,作出處罰決定,並通報全礦。

(24) 15、閒置膠帶不上交,私自保管或私自轉交他人的,每公尺罰款10 元。

(25) (五)膠帶輸送機配件周轉管理規定

(26) 1、所有膠帶輸送機配件由機電環保科負責管理,負責膠帶輸送機配件的選型、計畫、到貨驗收、保管、發放、交接驗收、使用中的監督檢查、修復、報廢等管理工作。

(27) 2、各單位需用膠帶輸送機配件時,到機電環保科辦理領用手續。申請應註明名稱、規格型號、領用數量、使用地點等。不使用的膠帶輸送機配件應及時**,上交機電環保科,轉交其它單位使用的,應辦理交接手續,不得在井下存放過久,以免鏽蝕或丟失。

(28) 3、膠帶輸送機配件必須做到帳、卡、物、牌闆四相符。任何單位不得私自轉讓,更不得丟失。

(29) 4、對於**後三天內不上交、領用後三天不使用的按50元/件罰款。

(30) 5、對於私自在井下轉移地點使用的按100元/件罰款。

(31) (六)鋼管周轉管理規定

(32) 1、使用單位領用鋼管時必須在機電環保科辦理相關領用、審批手續。

(33) 2、**的舊鋼管入庫前必須經過機電環保科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鋼管禁止入庫。

(34) 3、驗收的舊鋼管按照規格歸類碼放整齊,機電環保科建立鋼管使用台賬和庫存台賬。

(35) 4、使用單位在井下的閒置鋼管必須及時**,嚴禁私自轉給其他單位或本單位儲存;閒置鋼管在井下需轉交其它單位使用時,必須經機電環保科批准,且由機電環保科組織使用單位,接收單位進行交接。

(36) 5、**鋼管驗收必須對鋼管長度、規格進行確認,同時還對鋼管外部損傷情況進行鑑定,並做出相應的處理。

(37) 6、鋼管及配件的**率:鋼管必須全部**,如有特殊情況, 必須經分管領導批准。**的螺栓、螺帽、平墊和彈簧墊**率不得少於80%,達不到鋼管**率的,按差額原值的50%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38) 7、閒置鋼管不上交,私自保管或私自轉交他人的,每根罰款100元。

(39) (七)小水幫浦周轉管理規定

(40) 1、所有小水幫浦由機電環保科負責管理,負責小水幫浦的選型、計畫、到貨驗收、保管、發放、交接驗收、使用中的監督檢查、修復、報廢等管理工作。

(41) 2、各單位需用小水幫浦時,由裝置管理員到機電環保科辦理領用手續。申請應註明所需小水幫浦的名稱、規格型號、領用數量、使用地點等。不使用的小水幫浦應及時**,轉交其它單位使用的,應辦理交接手續,不得在井下存放過久,以免損壞或丟失。

(42) 3、小水幫浦必須做到帳、卡、物、牌闆四相符,任何單位不得私自轉讓,更不得丟失。

(43)4、對於**後三天內不上交、領用後三天不使用的按100元/臺罰款;對於私自在井下轉移地點使用的按100元/臺罰款;對於損壞的小水幫浦應根據其損壞程度給予100—1000元/臺罰款;對丟失的小水幫浦按原值處罰。

(44)(八)瓦斯管路周轉使用管理規定

(45)1、通防科是瓦斯管路及其附件的主要管理單位,負責全礦瓦斯管路及其附件的統一建賬、統一調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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