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用工管理辦法

2021-03-04 01:43:03 字數 4687 閱讀 9451

勞務派遣用工管理辦法(2015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了規範公司用工制度,實現公司勞務派遣用工的合法化、規範化、制度化,不斷提公升公司組織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規範性檔案,制定《保險股份****勞務派遣用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公司是指:保險股份****總公司、分公司。

勞務派遣用工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後,按照約定條件將已經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員工派遣至公司,公司在特定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員工的用工方式。

第三條【權利義務劃分】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員工之間系勞動合同關係,勞務派遣單位享有並承擔用人單位的法定權利義務,負責被派遣員工的勞動關係管理、工資發放、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繳納等。

公司與被派遣員工之間無直接或間接的勞動合同關係,公司享有並承擔用工單位的法定權利義務,負責被派遣員工的日常工作管理、績效管理和考核等。

勞務派遣單位與公司的具體權利義務通過《勞務派遣協議》約定。

第四條【基本原則】勞務派遣用工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一)依法用工,同工同酬。公司使用勞務派遣員工時必須嚴格遵守勞務派遣用工相關法律、法規,不得歧視被派遣員工,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員工與公司同類或者相近崗位的員工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並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二)科學評估,嚴格控制。勞動合同用工是公司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必須科學評估、嚴格控制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崗位及用工數量。

(三)加強合作,管理過程。勞務派遣用工管理涉及公司多個部門,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實現對勞務派遣用工的全過程管理。

(四)年度評估,效率至上。公司對用工部門的勞務派遣管理工作進行年度評估,評估結果將影響次年勞務派遣單位的確定及勞務派遣用工計畫。

第五條【內部職責分工】總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是公司勞務派遣用工基本政策及總體規劃的制定部門,也是總公司勞務派遣用工整體管理工作的組織牽頭部門。

分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是公司勞務派遣用工基本政策及總體規劃的落實部門,也是分公司勞務派遣用工整體管理工作的組織牽頭部門。

財務精算企劃部門、物控部門和法律部門、用工部門是勞務派遣用工整體管理工作的參與部門。

用工部門是本部門被派遣員工的日常管理部門。

各部門的具體分工見附件一。

第六條【崗位清單】總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根據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原則以及用工部門的實際需要確定「勞務派遣崗位清單」(見附件二)。未列入「勞務派遣崗位清單」的崗位,不得使用勞務派遣用工。

總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在確定輔助性崗位前,應當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並將崗位公示。

第七條【罰則】對於違反本辦法的人員,公司有權依照《保險股份****處罰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給予處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章勞務派遣用工計畫

第八條【用工計畫制定】用工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年度任務計畫,重點依據勞務派遣崗位的實際工作量和工作效率,制定勞務派遣崗位的人員編制數量以及人力成本預算。

用工部門應當在制定年度計畫預算時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交下一年度的勞務派遣用工計畫。

分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本機構年度勞務派遣用工計畫上報總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

第九條【新增用工需求】總公司用工部門或分公司臨時增加勞務派遣用工需求的,須報總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核定與下達】總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就總公司用工部門、分公司人力資源部提交的年度勞務派遣用工計畫進行預算溝通測算,核定詳細的人力編制及人力成本預算,並將最終核定的編制及成本預算報公司預算委員會審批確認後下達。

總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對勞務派遣用工計畫進行核定時,應當參考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用工情況的評價結果,同時應當確保使用的被派遣員工數量不超過用工總量的10%。

總、分公司用工部門當年的勞務派遣實際用工數量及費用支出,必須在年初下達的編制預算範圍之內執行。

第三章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

第十一條【工作小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用工部門、財務精算企劃部門、物控部門和法律部門等相關部門組建工作小組,開展勞務派遣**商比選、商務談判、協議簽署等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資質要求】公司應當慎重選擇勞務派遣單位,認真核實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和實力。

為公司提供服務的勞務派遣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勞動行政部門許可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依法辦理了相應的公司登記,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中含有勞務派遣內容;

(二)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三)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五)最近三年沒有因勞動用工、社保繳納等事項受到行政處罰、刑事制裁,或者發生重大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民事案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商務談判】在與勞務派遣**商進行商務談判的過程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用工部門應當明確向勞務派遣**商告知公司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要求,關注可能存在的勞動用工風險以及防範措施,並通過勞務派遣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四條【盡職調查】在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用工部門應當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資信情況進行盡職調查,對其服務資質、服務質量、勞動用工管理水平、技術轉移、後續服務和信譽等相關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法律部門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資信檔案進行法律審查。

第十五條【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用工部門就勞務派遣專案的具體內容與入圍勞務派遣單位達成一致後,由勞務派遣單位提供勞務派遣協議文字,公司法律部門進行法律審查並出具修改意見。如若勞務派遣單位提出異議,不涉及關鍵性問題時,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及用工部門負責與其溝通協商;涉及關鍵性問題時,由法律部門參與溝通協商,直至雙方達成一致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公司可以依據自身需求並結合市場情況同時與多家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第十六條【對勞動合同的審查】訂立、續訂勞務派遣協議前,以及勞務派遣協議履行期間需更換或新增被派遣員工時,公司應當對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審查。

公司應當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提供其與被派遣員工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並進行法律審查,審查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是否為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是否能夠涵蓋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勞動合同是否包含必備條款。

審查後發現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完備有可能給公司帶來用工風險的,公司應當要求勞務派遣單位修改、變更勞動合同或者與被派遣員工訂立補充協議。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協議必備條款】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並應具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內容。

勞務派遣協議中應當約定勞務派遣單位負有依法與被派遣員工訂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並約定勞務派遣單位的違約責任。

勞務派遣協議中應當約定公司有權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提供其與被派遣員工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約定公司有權檢查其與被派遣員工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協議中應當約定被派遣員工的退回條件。

第十八條【勞務派遣協議的續訂】勞務派遣協議到期前1個月,用工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是否續訂提出意見。

勞務派遣單位提供的勞務派遣服務符合公司要求,且原勞務派遣協議關鍵內容(如服務費標準、付款方式、合同期限、公司對被派遣員工的管理方式、被派遣員工薪資及「五險一金」標準等)沒有變動的,可直接與勞動派遣單位續訂勞務派遣協議。關鍵內容有變化的,必須按照公司採購制度的相關規定重新進行**商比選。

第十九條【資訊通報】用工部門在用工過程中發現勞務派遣單位存在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將資訊通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

第二十條【年度評價】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與用工部門應當於每年年底對勞務派遣單位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評價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勞務派遣單位的招聘能力、薪資發放和社保繳納的及時性和規範性、應對用工風險的能力等。

評價結果為勞務派遣服務不能達到公司要求的,公司不再續訂勞務派遣協議,並將被派遣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第五章對被派遣員工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招聘】勞務派遣單位按照公司提供的用工計畫及崗位說明書等,選擇符合初審條件的擬派遣人員至公司用工部門面試。

第二十二條【體檢】勞務派遣單位安排通過面試的擬派遣人員參加體檢,體檢機構為國家**甲等以上醫院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指定或認可的專業體檢機構。體檢專案和標準應當與用工部門所屬機構的外勤員工入職體檢標準保持一致。

用工部門所屬機構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確認體檢結果。體檢費用由用工部門承擔。

第二十三條【資格審查】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對擬派遣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擬派遣人員是否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擬派遣人員的身體狀況、學歷履歷是否符合崗位要求等。

第二十四條【派遣辦理】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確認被派遣員工後,用工部門與勞務派遣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辦理派遣手續。

公司任何部門、人員不得以公司名義直接向擬派遣人員出具錄用通知書、聘用協議或任何其他書面材料。

第二十五條【試工】公司可以根據用工部門的實際需求與勞務派遣單位約定被派遣員工的試工條件。試工期內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正式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被派遣員工工作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對於試工期內不能達到試工條件的被派遣員工,公司可以退回,並有權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補足人員。

第二十六條【日常管理】用工部門負責對被派遣員工進行現場管理。用工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適用於被派遣員工現場管理的規章制度,並作為勞務派遣協議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培訓與考核】用工部門應當加強對被派遣員工的培訓與考核管理,建立健全優勝劣汰機制,確保被派遣員工隊伍的整體素質。

第二十八條【人員退回】被派遣員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將被派遣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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