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中建設 2023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n

2021-09-26 04:28:34 字數 2966 閱讀 7841

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1關於上海柘中建設股份****

2010 年度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天津昆明廣州成都寧波福州香港

位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號南證大廈45-46層郵編:200041

**:021-5234 1668 傳真:021-5234 1670

**: class="txt">二○一一年五月

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

關於上海柘中建設股份****

2010 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上海柘中建設股份****

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上海柘中建設股份****(以下簡稱「公司」)的委託,指派吳小亮律師、吳俊律師出席公司2023年度股東大會並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律師見證。

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及《上海柘中建設股份****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表決方式、表決程式及表決結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參加了本次股東大會,查閱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須查閱的檔案,並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公告材料,隨其他須公告的檔案一同公告,並依法對本所律師在其中發表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僅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事項出具。除此以外,未經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見書不得為任何其他人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師根據《股東大會規則》第五條的要求,按照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就本次股東大會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1.本次股東大會係由2023年4月19日召開的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做

出決議召集,公司董事會已於2023年4月20日在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資訊披露**公告了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並於2023年4月26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資訊披露**公告了

本次股東大會的補充通知。

2.上述通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時間、地點、提交會議審議的議案、

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公司聯絡**及聯絡人等事項。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1.本次股東大會於2023年5月18日上午9:30在上海市奉賢區浦衛公路50號公

司會議室召開,會議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內容、方式與會議通知一致。

2.本次股東大會完成了全部會議議程,董事會工作人員對本次股東大會作記

錄,會議紀錄由出席現場會議的董事、董事會秘書和記錄人簽名。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

(一)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包括:1)截至股權登記日2023年5月13日下午收

市時,在中國**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上述公司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書面委託**人出席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東;2)公司董事、

監事、高階管理人員;3)公司聘請的見證律師。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人共3人,代表股份100,195,024股,

佔公司在股權登記日總股份數的74.22%。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上述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召集人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關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式、表決結果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式

1.本次股東大會採用現場投票的方式,對會議通知及補充通知公告所載明的

議案進行了表決。

2.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由股東代表、監事代表及本所律師進行了計票、監票,

並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議案的表決程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

經本所律師見證,本次股東大會採用現場投票方式表決了會議通知及補充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議案,並按《股東大會規則》的規定由股東代表、監事代表和本所律師共同進行了監票和計票,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1.《2010 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2.《2023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3.《2023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4.《2023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

5.《公司2023年報及其摘要》的議案;

6.《聘請公司2023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機構》的議案

7.《2023年度董事、監事薪酬方案》

8.《關於終止用超募資金投資的議案》

9.《關於對「舟山柘中大型構件****」增加註冊資本、使用專戶資

金的議案》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對議案的表決程式、表決票數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的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式和表決結果等事項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6 (此頁無正文,為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關於上海柘中建設股份****2023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字頁)

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

負責人:

經辦律師:

倪俊驥吳小亮 吳俊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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