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日藥業 2023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n

2021-09-26 04:22:24 字數 3616 閱讀 4695

法律意見書

1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於

天津紅日藥業股份****2023年度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康達股會字[2011]043號

致:天津紅日藥業股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以下簡稱「《**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及《天津紅日藥業股份****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天津紅日藥業股份****(以下簡稱「紅日股份」或「公司」)的委託,指派律師出席於2023年5月9日召開的紅日股份2023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會議」),並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及本所經辦律師保證本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否則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所及經辦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會議的必備檔案公告,並依法對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本所經辦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對紅日藥業本次會議的相關材料進行了審查,對本次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程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會議的表決程式和結果等有關事宜進行了核查和見證,並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於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式

(一)本次會議的召集

1、2023年4月13日,公司董事會發出《天津紅日藥業股份****關於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9號國際大廈2301室郵編: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 beijing, 100004, prc **/tel:(8610)85262828 傳真/fax :

(8610)85262826 **/website : class="pic">

召開2023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並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創業板資訊披露**上發布了公告。根據上述通知,公司2023年度股東大會擬定於2023年5月9日召開。

2、經核查,本所律師確認公司董事會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深圳**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召集本次會議,並已對本次會議的議案內容進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會議的召開

公司本次會議的現場會議於2023年5月9日上午9:30 在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武清開發區泉發路西公司報告廳召開,因董事長姚小青因公出差,本次會議由公司副董事長曾國壯先生主持。

經查驗,本所律師確認本次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內容與公告內容一致。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

本次會議的召集人為董事會,具有召集本次會議的資格,召集、召開程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深圳**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關於出席本次會議人員的資格

1、根據本次大會簽到處的統計和本所律師核查,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人共9人,於股權登記日(2023年4月29日)合計持有股份64,057,116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63.6219%。

2、出席會議的其他人員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見證律師。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資格符合《公司法》、《**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深圳**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有權出席本次會議。

三、關於本次會議的提案

根據公司董事會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創業板資訊披露**上公告的《天津紅日藥業股份****關於召開2023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及相關董事會決議,公司董事會公布的本次會議審議的議案為:

1. 審議《關於<2023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2. 審議《關於<2023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3. 審議《關於公司<2023年度報告》及其摘要的議案》;

4. 審議《關於<2023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5. 審議《關於2023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

6. 審議《關於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7. 審議《關於修訂《對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議案》;

8. 審議《關於續聘中瑞岳華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2023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以上議案已經2023年4月13日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決議通過(公告編號:2011-013)。

經本所律師審查,本次會議所審議的提案與董事會的相關公告內容相符,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本所律師認為,關於本次會議的提案符合《公司法》、《**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深圳**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的提案合法、有效。

四、關於本次會議的表決方式、程式

(一)根據本所律師的見證,本次會議採取現場記名方式投票表決,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人就列入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的提案進行了表決,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了計票。

(二)本次會議審議議案表決情況及結果如下:

1、審議通過《關於<2023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贊成64,057,116股,佔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2、審議通過《關於<2023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贊成64,057,116股,佔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3、審議通過《關於公司<2023年度報告》及其摘要的議案》;

贊成64,057,116股,佔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4、審議通過《關於<2023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贊成64,057,116股,佔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5、審議通過《關於2023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

贊成64,057,116股,佔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6、審議通過《關於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贊成64,057,116股,佔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7、審議通過《關於修訂《對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議案》;

贊成64,057,116股,佔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8、審議通過《關於續聘中瑞岳華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2023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贊成64,057,116股,佔出席會議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表決方式、程式符合《公司法》、《**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次會議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公司董事簽名。

經驗證,本所律師認為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紅日股份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式、表決結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本次會議所審議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法律意見書

6 (本頁無正文,為《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於天津紅日藥業股份****2023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署頁。)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公章)

單位負責人: 付洋

經辦律師: 慄皓李赫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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