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存在的問題

2021-09-23 12:43:58 字數 1250 閱讀 3215

4.決定程式不夠透明、缺乏救濟渠道。取保候審的辦理基本由決定機關內部決定,與案件有關的當事人,如被害人及其,不能充分有效地發表意見、表達看法,當被害人對取保候審有不同意見時,潛在的社會不安定因素就此產生。

除此之外,取保候審決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有異議時沒有救濟的渠道。

5.辦案期限模糊、被取保人權利被漠視。關於辦案期限的規定主要考慮到對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保護,避免超期對其權利的侵害,而由於取保候審不存在上述問題,故承辦人在辦理取保候審案件時,大多未在規定的乙個月或者二十日內辦結案件,甚至有些承辦人有時把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當成緩解案多人少矛盾的一種手段:

按時辦結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時間稍空再辦理取保候審案件,導致相當部分案件對被取保人「一保了之」,被取保人的權利被漠視甚至被侵犯,例如網路上爆出的有人被取保候審十幾年的情況。

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之所以在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主要是由於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這也是檢察機關難以全面、有效地對取保候審強制措施進行法律監督的原因所在:

對此,已經有很多學者和法律人士提出自己的觀點,而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也未就取保候審制度的缺陷和空白點作出全面的修訂。在此,筆者僅列明白認為需要修訂的部分內容:保證金的形式過於單一,異地取保候審的執行主體、不明確,決定程式缺乏透明客觀性,取保候審決定具有終局性,無相應的救濟途徑等。

缺陷和空白點使對取保候審的法律監督缺乏剛性,檢察機關無法進行充分、有效的監督。正如槍是槍手的**,只有完善的法律才能使檢察人員敢於監督、善於監督,才能使檢察機關依法監督、規範監督,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真正落到實處。

一直以來,司法: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公檢法三機關的互相配合,而刑事訴訟法關於三機關「互相制約」的規定、特別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規定多流於文字,這是由於司法人員對法律監督缺乏正確的認識:一方面,囿於公檢之間的關係現狀,檢察人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畏難情緒,甚至不願實施監督;另一方面,被監督者認為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找茬兒」、是「挑刺」,對法律監督不僅不接受、不配合,甚至採取不同方式予以抵制。

上述兩方面的原因導致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物件要麼是重大違法不得不監督的行為,要麼是無關緊要的行為,難以做到全面的監督、有效的監督。

理論上講檢察監督的途徑通常有三:一是偵查;二是審查;三是察看。其中,偵查是針對線索,啟動刑事訴訟的最初程式,對職務犯罪事實及犯罪人進行的特殊活動;審查是檢察機關參與具體訴訟環節時,通過審查卷宗、提審、複核相關證據對案件進行實體、程式上的把關過濾;察看是檢察機關訴訟監督過程中現場的監視與察看。

而實踐中,發現或揭示取保候審在實施中所存在問題的途徑基本集中在「審查」一項,線索途徑較為狹窄,存在監督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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