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標準存在的問題

2022-09-22 22:39:03 字數 1486 閱讀 2802

1,強制性標準的內容超出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應控制的範圍

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對經濟的管理體現在巨集觀管理上,對微觀經濟技術活動不做過多干預,而著重於建立公平的市場秩序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法規及相應的依法行政是**管理社會和經濟秩序的主要強制性手段,我國強制性標準作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既應做到確保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同時又應避免過多干預應由市場主導的經濟技術活動。我國強制性標準由於被直接賦予了法律效力,因此,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也應遵循這一原則,這也是符合市場經濟體制下**管理社會經濟的職能。

由於我國強制性標準是由計畫經濟體制下所有國家標準、部標準強制執行向區分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轉化過來的,一方面,一些原國家標準、部標準僅依據標準化法所規定的範圍而轉化成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而未能從標準的內容上去深入分析哪些內容適合制定強制性標準,哪些內容適合制定推薦性標準;另一方面,後制定的一些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嚴格按《標準化法》所規定的範圍制定。因此造成了還有相當數量的強制性標準含有了不該強制的內容。

2,制定程式問題

一是透明度不夠

強制性標準制定透明度不夠,導致不能廣泛地吸收各方面意見;強制性標準發布後,還不能全文公布,執法者和被管理者都不知該如何執法和遵守強制性標準,造成執法的不作為或隨意性,造成被管理者的無所適從。

二是修訂不及時

強制性標準的技術指針對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影響較大,在強制性標準制定過程中要面面俱到也屬不易,有些問題可能只有通過實施才能得以顯現,因此,一旦發現問題,若得不到及時修訂,會給經濟技術乃至社會的發展造成負擔。

三是缺乏協調機制或協調力度不夠

由於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各部門發布的強制性行業標準都是由不同的部門制定出來的,彼此缺乏協調機制,造成了強制性國家標準與強制性行業標準之間、不同部門的強制性行業標準之間的重複矛盾。由於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都是代表國家的標準,作用和地位上重複。各部門都代表國家依據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強制性行業標準執法,因此,導致執法的混亂和被管理者的無所適從。

3,現行強制性標準在檔案形式上的問題

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家標準由國家標準機構發布,國家標準由各方面自願應用,只有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法規引用到的標準,其應用才成為強制性。因此其標準體系為自願性體系,體系自身沒有強制性和自願性之分。我國強制性標準單獨代號(gb)的形式在國際上很少見。

國際上各國國家標準機構發布的標準只有乙個代號(例如,din、bs、as、jis等),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家標準發布之時都是自願性的,因此無所謂區分強制和自願應用。對於這些標準中隨後被法規引用的標準,立法機構和標準機構在其公報上公布,但也沒有單獨代號,其形態還是原來的標準。這也是wto/tbt的一些成員為什麼對我國用「強制性標準」這一「標準」形式的規範性檔案規定強制執行技術要求(按tbt應屬於「技術法規」範疇)提出異議的原因。

4,實施操作性問題

儘管我國「標準化法」規定了強制性標準的實施監督和法律責任,但一方面由於未區分產品型別、產品危害性程度的大小而確定相應不同的處罰力度,以及未確定相應不同的合格評定手段;另一方面,確定的執法主體分布在不同部門且職責不甚清楚,這都造成了強制性標準的實施操作性不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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