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取保候審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 1

2023-01-24 22:42:04 字數 2747 閱讀 4273

一、我國取保候審制度存在的問題及缺陷對於我國的取保候審制度存在的問題和缺陷,可以從立法和實踐兩個角度歸結為如下幾點:

(一)立法上的缺陷:

1、未規定取保候審的審查決定期限及取保候審的申請的法律救濟程式。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只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和委託的律師,向羈押決定機關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但未規定羈押決定機關審查結束並告知申請人結果的時間和方式。申請人遞交了取保候審的申請後,一切均由司法機關掌握,缺乏法律救濟程式,從而使得一些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人被羈押,這也是造成我國取保候審比率較低的乙個重要原因。

2、未規定保證金的限額和收取辦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於收取保證金的數額以及收取方法,我國刑事訴訟法並無明確規定,從而給予決定適用者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由於沒有相應的限制,極易導致權力適用中的濫用。在具體案件中,對保證金收取多少以及如何收取,均由辦案機關自行決定,造成執行中的差異過大。

3、關於取保候審的期限法律規定不明。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由於該條對取保候審12個月的規定,是指三個機關重複使用取保候審的總時限,還是每個機關單獨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時限並不明確,使得公、檢、法三機關分別制定的實施細則,都規定每個機關可以重新計算取保候審的期限。這樣,對於乙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他可能被3次採取取保候審,期限可長達36個月。從而使得取保候審這種原本屬於較輕的強制措施,事實上可能成為一項較長時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對於被取保人、保證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懲處制度不嚴格。根據我國有關司法解釋,被取保人在取保期間故意重新犯罪或者有違反刑訴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僅規定沒收保證金、上繳國庫,缺少限制性較大、操作性較強的懲處措施。也就是說,對於棄保行為,最多是沒收保證金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並沒有實體上的法律責任。

5、雖然刑訴法規定了保證人和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但對執行機關如何監督保證人履行義務卻沒有相關的規定。由於上述原因,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的效果不好,棄保潛逃數量較多[1].

(二)司法實踐中適用取保候審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取保候審的物件和方式使用不當。一是對不應取保的人濫用取保手段;二是實踐中保證人擔保和保證金擔保的「雙保證」方式,仍不同程度地存在。2、對保證金的收取不規範,收取保證金的程式不當,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對保證金管理不嚴。

3、取保候審的審批不嚴,執行較為隨意。4、對同一物件反覆取保候審。5、律師難以發揮作用。

6、取保候審的保證形式單一。[2]

二、我國取保候審制度與國外保釋制度的異同

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偵查和審判,隨傳隨到,因而不對其實行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8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對於已經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本人或者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但是否准許,由司法機關決定。

大多數學者認為,我國強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審與英國保釋制度有類似之處,但更有著本質的區別,具體表現為:

(1)立法思想、理念不同.保釋制度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和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權而確立的,其實質是對被追訴人權利的確認和保護。在英國,保釋是刑事司法中的乙個重要制度和環節,不僅體現著保障人權的價值,而且支撐著對抗制的訴訟模式,使辯護功能在每乙個訴訟階段和環節都有所為。

而在我國,取保候審只是較逮捕、羈押為輕的強制措施之一,其實質是對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緩和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我國法律設定取保候審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證公安、司法機關有效地行使司法權力,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這與保釋的價值觀念和出發點是不同的。

(2)在適用範圍上明顯不同。在英美國家,保釋率是比較高的。在英國的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保釋具有普遍性,立法在保釋概念上並沒有給予更多的限制。

根據英國法律規定,對於大多數犯罪嫌疑人,除非有足夠的理由證明繼續關押他是合法的,並由治安法官決定外,一般都可以很快被保發布去等待審判。我國由於取保候審適用條件和方式的限制,取保候審的適用比例很低,遠遠不及英美法中的保釋,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而處於羈押狀態。甚至一些比較輕微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成為被逮捕和羈押的物件。

加之類似不得要求過高保釋金條款的缺失及取保候審決定程式的行政化,進一步阻礙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權利的實現,造成取保候審的適用物件範圍狹小。

還有的學者提出,二者之間的區別還體現在我國的取保候審可直接適用於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可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適用;而保釋制度一般只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適用。

也有的觀點認為,取保候審制度與保釋制度在功能和適用條件方面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兩者都以設定一定的擔保措施明確擔保法律責任,並且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不妨害訴訟的順利進行為條件,都是一種有條件的審前不羈押。也正因為如此,有的學者將取保候審和保釋制度相提並論,稱取保候審為中國的保釋制度。

最新的觀點認為:保釋制度與取保候審制度的本質區別是:前者是以保障被檢控者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為價值趨向,以無罪推定為理論依據,體現了當事人注意的訴訟模式;取保候審以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為價值趨向,理論依據是打擊犯罪和有罪推定,體現了職權注意的訴訟模式。

保釋制度的准予與不准予的主體是分離的,不准予的權力只屬於法院;取保候審的准予和不准予的權力是合一的;3、關於准予和不准予的條件不同:不准予保釋的條件是法定的,准予保釋是無條件的,而取保候審准予與不准予的條件是相同的;4、關於不准予的救濟措施不同;5、關於期限不同;6、關於律師的作用不同,保釋制度中律師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取保候審制度雖然規定律師可以幫助申請取保候審,但司法實踐中的作用不大;7關於適用的配套措施和保障機制不同。[3]

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存在的問題

4.決定程式不夠透明 缺乏救濟渠道。取保候審的辦理基本由決定機關內部決定,與案件有關的當事人,如被害人及其,不能充分有效地發表意見 表達看法,當被害人對取保候審有不同意見時,潛在的社會不安定因素就此產生。除此之外,取保候審決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有異議時沒有救濟的渠道。5.辦案期限模糊 ...

論保釋制度及其對我國取保候審的借鑑意義

作者 何冉 現代商貿工業 2012年第01期 摘要 英國保釋制度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有效地保障人權,體現了乙個國家刑事訴訟活動是否文明 民主 進步。我國取保候審制度雖賦予犯罪嫌疑人相應的權利,但在取保適用範圍 方式,決定機關 救濟途徑 監督等方面仍存在問題。需要借鑑英國保釋制度上完善我國取保候審制度,加...

完善取保候審制度 一

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供擔保,保證不逃避 妨礙偵查 起訴 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這在我國1996年3月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五十 一 五十二條中已作了明確規定。五十一條是司法機關依職權對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取保候審的規定,五十二條則明確了犯罪嫌疑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