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減刑假釋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2023-01-02 12:45:02 字數 880 閱讀 7067

作者:薛榮楊茜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30期

摘要減刑、假釋制度是刑罰執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對於維護監獄的正常管理秩序,促進罪犯改造、幫助罪犯回歸社會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對於減刑、假釋,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過於籠統,導致在司法實踐執行中存在一些問題,本文立足司法實踐,分析了我國在適用減刑、假釋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並在此基礎上提出相關的完善對策,確保司法公正。

關鍵詞刑事政策減刑假釋

作者簡介:薛榮,山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楊茜,山西大學法學院2009級訴訟法碩士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1)10-082-01

一、減刑、假釋制度所存在的問題

(一)減刑、假釋的實體問題

1.減刑制度存在的問題

(1)減刑條件缺乏可操作性。《刑法》雖然規定了減刑的條件,卻十分籠統,模糊不清,在實踐中很難執行。「確有悔改表現」的減刑條件具有相當的概括性,如何界定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和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等,都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難以把握。

(2)減刑物件限制多,缺乏對減刑後行為的制約。現行法律規定使得短刑期罪犯的減刑機會和減刑比例偏少,挫傷了該部分罪犯努力改造的積極性。減刑是對犯罪分子減刑前行為的一種肯定,減刑後的行為相對失去了制約,這樣會損害刑罰的威懾力。

(3)減刑標準不統一。由於各監獄的獎分條件、方法不同,使得各地監獄、法院對於減刑、假釋的實際條件和標準也不統一,從而導致全國執法標準不統一,嚴重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況且單純的計分也不能全面反映罪犯的勞動改造成績。

2.假釋制度存在的問題

(1)假釋實質適用條件操作性不強。「不致再危害社會」是乙個主客觀綜合判斷標準,它是對罪犯將來是否違法所進行的**,實踐中對這一標準的考察、評定往往難以把握,不能進行準確的**。

減刑 假釋作為重要的刑罰變更制度

糾正意見,人民法院都應當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定。問 被限制減刑的罪犯是否可以假釋?答案是否定的。規定 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 搶劫 綁架 放火 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 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後,也不得假釋。可見,因前款情 形和犯罪...

對我國緩刑制度現狀存在的問題分析

作者 崔坤 卷宗 2017年第14期 摘要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它的特點是在判刑的同時宣告暫不執行刑罰,但在一定時間內保留執行刑罰的可能性。我國現行緩刑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一方面確實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為推動我國刑罰的科學發展作出了積極的...

減刑制度的適用問題研究

作者 詹堯峰 山東青年 2015年第06期 摘要 減刑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刑罰制度。減刑制度有利於對罪犯的改造,給了罪犯改過自新的機會,使其能夠盡早的融入到社會當中,達到刑罰治病救人的目的。但是從目前法律的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內容來看,關於減刑制度的規定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加以改革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