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 假釋作為重要的刑罰變更制度

2021-06-11 18:10:15 字數 1526 閱讀 8281

糾正意見,人民法院都應當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定。

問:被限制減刑的罪犯是否可以假釋?

答案是否定的。《規定》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

、搶劫、綁架、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

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也不得假釋。可見,因前款情

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無論人民法院是否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其即使在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仍然不得假釋。

問:未被限制減刑的普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執行中應如何減刑?是否可以

假釋?答:關於未被限制減刑的普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根據《刑法修正案

(八)》的規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

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規定》對於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應如何減刑,作出了明確規定: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

年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為

二十三年有期徒刑。同時,規定將其實際最低服刑刑期由十二年提高到十五年,

且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關於普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是否可以假釋的問題,《規定》第二十一條予以

明確,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確符合假釋條件,實

際服刑刑期在十五年以上(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且不屬於前述不得

假釋情形的,可以假釋。

問:《規定》在嚴格重大刑事罪犯減刑、假釋條件的同時,有哪些規定體現

了從寬精神?

答:主要有以下四點:一是規定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可以比照成年罪

犯依法適當從寬。

二是規定老年、身體殘疾(不含自傷致殘)、患嚴重疾病罪犯的減刑、假釋

,應當主要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難以自理的老年、身

體殘疾、患嚴重疾病的罪犯,能夠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應

視為確有悔改表現,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可以相應縮

短。假釋後生活確有著落的,除法律和本解釋規定不得假釋的情形外,可以依法

假釋。三是規定對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有期徒刑的一般減刑

條件,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四是規定對減刑後余刑不足二年的罪犯,符合條件決定假釋的,可以適當縮

短間隔時間。

問:罪犯財產刑執行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履**況對其減刑、假釋是否有影

響?有何影響?

答:《規定》建立了罪犯財產刑執行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履**況與其減刑

、假釋的關聯機制。對確有財產刑執行能力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履行能力而不執

行、不履行的罪犯,在減刑、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當然,對於確實沒有執行和

履行能力的罪犯,在減刑、假釋時不應從嚴掌握。同時,罪犯積極執行財產刑和

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的,也表明其能夠認罪悔罪,人身危險性有所降低,可視

為有認罪悔罪表現,在減刑、假釋時可以從寬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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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榮楊茜 法制與社會 2011年第30期 摘要減刑 假釋制度是刑罰執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對於維護監獄的正常管理秩序,促進罪犯改造 幫助罪犯回歸社會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對於減刑 假釋,我國法律 法規規定的過於籠統,導致在司法實踐執行中存在一些問題,本文立足司法實踐,分析了我國在適用減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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