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意見,人民法院都應當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定。
問:被限制減刑的罪犯是否可以假釋?
答案是否定的。《規定》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
、搶劫、綁架、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
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也不得假釋。可見,因前款情
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無論人民法院是否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其即使在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仍然不得假釋。
問:未被限制減刑的普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執行中應如何減刑?是否可以
假釋?答:關於未被限制減刑的普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根據《刑法修正案
(八)》的規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
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規定》對於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應如何減刑,作出了明確規定: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
年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為
二十三年有期徒刑。同時,規定將其實際最低服刑刑期由十二年提高到十五年,
且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關於普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是否可以假釋的問題,《規定》第二十一條予以
明確,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確符合假釋條件,實
際服刑刑期在十五年以上(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且不屬於前述不得
假釋情形的,可以假釋。
問:《規定》在嚴格重大刑事罪犯減刑、假釋條件的同時,有哪些規定體現
了從寬精神?
答:主要有以下四點:一是規定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可以比照成年罪
犯依法適當從寬。
二是規定老年、身體殘疾(不含自傷致殘)、患嚴重疾病罪犯的減刑、假釋
,應當主要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難以自理的老年、身
體殘疾、患嚴重疾病的罪犯,能夠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應
視為確有悔改表現,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可以相應縮
短。假釋後生活確有著落的,除法律和本解釋規定不得假釋的情形外,可以依法
假釋。三是規定對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有期徒刑的一般減刑
條件,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四是規定對減刑後余刑不足二年的罪犯,符合條件決定假釋的,可以適當縮
短間隔時間。
問:罪犯財產刑執行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履**況對其減刑、假釋是否有影
響?有何影響?
答:《規定》建立了罪犯財產刑執行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履**況與其減刑
、假釋的關聯機制。對確有財產刑執行能力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履行能力而不執
行、不履行的罪犯,在減刑、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當然,對於確實沒有執行和
履行能力的罪犯,在減刑、假釋時不應從嚴掌握。同時,罪犯積極執行財產刑和
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的,也表明其能夠認罪悔罪,人身危險性有所降低,可視
為有認罪悔罪表現,在減刑、假釋時可以從寬掌握。
我國減刑假釋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作者 薛榮楊茜 法制與社會 2011年第30期 摘要減刑 假釋制度是刑罰執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對於維護監獄的正常管理秩序,促進罪犯改造 幫助罪犯回歸社會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對於減刑 假釋,我國法律 法規規定的過於籠統,導致在司法實踐執行中存在一些問題,本文立足司法實踐,分析了我國在適用減刑 ...
面試中最為重要的問題
從經濟學角度講,與其他市場相比,就業市場是粘性的,換句話說,不論經濟狀況的好與壞,無論何時都有人找工作,並且隨時都有公司企業需要勞動力。就業市場的活躍和高變動,使得面試過程愈加常態和程式化。但是,員工是否合適對公司來說至關重要。有時候,不應該過分注重以往工作的細節,而是要看求職者選擇工作的初衷。面試...
最為重要的八條原則
信任的力量是如此之大,作為領導者如果能夠善用信任,就可以創造更多的價值,同時減少了費用和監管。那麼,如何建立信任與合作的關係呢?鮑雷夫法則告訴我們,要想建立合作和信任關係,最重要的就是認識自己和尊重別人。下面的內容是美國管理學家鮑雷夫在管理實踐中總結出最為重要的八條原則,也是建立信任與合作最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