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制度的適用問題研究

2023-01-05 16:06:05 字數 848 閱讀 9403

作者:詹堯峰

**:《山東青年》2023年第06期

摘要: 減刑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刑罰制度。減刑制度有利於對罪犯的改造,給了罪犯改過自新的機會,使其能夠盡早的融入到社會當中,達到刑罰治病救人的目的。

但是從目前法律的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內容來看,關於減刑制度的規定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加以改革和完善。本文章是對減刑制度的概念、適用物件還有適用條件加以研究。同時針對減刑制度存在的問題和如何完善減刑制度進行的討論。

關鍵詞: 減刑制度;實質條件;特殊減刑;問題;完善

1.減刑制度的概述

減刑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減刑概念是指,我國《刑法》第788條的規定,減刑是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制度。廣義的減刑概念是指,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因服刑人的良好表現或善行而對其正在被執行的刑罰予以適當見面的措施。

我國刑事法律中存在的死緩的減刑、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緩刑的減刑等就屬於此類。

2 減刑的實質條件適用問題

2.1可以減刑的條件

根據刑法、監獄法及《減刑假釋規定》的相關規定,對於交付監獄執行刑罰的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罪犯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情形:(1)認罪服法(2)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改造(3)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4)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對於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對罪犯申訴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應當一概認為是不認罪服法。筆者認為,此條規定帶有很明顯的主觀標準,缺乏具體的客觀標準,操作性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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