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經濟法學視野的懲罰性賠償適用問題研究

2022-10-10 13:33:03 字數 2246 閱讀 8837

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建立在功利主義的哲學基礎之上的,為了更好地解決社會共同危害而形成的法律規範制度,使國家能夠在應用的過程中有效校正不良社會侵害行為,以使社會的整體利益得到維護。於司法實踐而言,因為懲罰性賠償制度本身所有帶有的懲罰性質使其使用範圍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且需要進行必要的約束機制,保障整體應用的合理性且能夠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價值要求。

一、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定義

懲罰性賠償制度屬於法律責任的範疇,是被告為自己所構成的侵害行為所承擔的後果,賠償形式表現為被告需要支付已經超出補償性賠償金之外的資金賠償,這體現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以及公共利益的保護。所以,整體而言,懲罰性賠償支付就是為了有效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權益,而對行為人所做出的對社會共同權益產生危害的行為進行的法律範圍內的懲罰,使其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內的賠償,還要根據法律的制度規範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規範化制度。

二、我國現行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我國的法律明文規定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只能夠適用於帶缺陷性的產品生產和銷售,並沒有對實用性和賠償金額做出有效的規定。但是,關於其他範疇的,比如《消費者權益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中雖然沒有明確涉及到懲罰性賠償的制度表述,但卻將實際損失之外的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等做出了明確的範圍界定,這體現了面對消費者和弱勢群體等明顯進行保護的立法傾向。此外,《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對於不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企業需要對職工支付兩倍工資,這是明顯具有懲罰性質的規定,就法律現象而言,使屬於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行為範疇。

三、基於經濟法學視野的懲罰性賠償適用

(一)經濟法理論下的適用界定

於經濟學角度而言,懲罰性賠償機制需要解決的是市場不能有序進行調控之後出現的經濟現象,比如「市場失靈」「資訊不完全」等外部現象問題,通過開展懲罰性賠償機制能夠最大化的避免社會利益的整體化受損。

從法學角度而言,懲罰性賠償機制的主要作用是對我國現行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制度的不足之處進行完善和彌補,最大化的發揮法律效益。

綜上所述,可以將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界定到市場不能有效的發揮行為調控機制,且現有法法律制度不能很好地對社會行為秩序進行控制和影響的前提下所進行。其適用的理論界定依據如下:

(1)懲罰性賠償機制是以法律的形式體現出國家對市場的干預力度,在市場物理進行自我調控的前提下通過國家的正當手段進行調節和維護,使市場能夠最大化的進行資源的使用。但是,國家對市場進行干預的前提是在市場處於失靈的狀態,其他情形下無權進行干預。所以,懲罰性賠償制度只適用於市場失靈的情形。

(2)懲罰性賠償機制的主要作用是對我國現行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制度的不足之處進行完善和彌補,有效解決其他法律規範不能完成的現實性的問題,體現了一種彼此間的協作關係。當然,如果其他法律行為能夠有效解決相關問題時,就不要運用懲罰性賠償機制,以免造成適用範圍過於寬泛的現象,導致本身的社會責任加重,難以掌控間侵害到被告的合法權益。

(二)我國沒有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但應當適用的領域

1.反壟斷法領域

我國的反壟斷法的制度規範是為了合理有效的控制社會利益和維持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出現壟斷現象時,會造成市場的不完全現象,影響市場經濟的有序執行和發展,一定情況下還會危害到一般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在反壟斷法中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能夠對市場的壟斷進行強制化的控制和管理,有效維護市場的正常執行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環境保**領域

環境問題的出現離不開社會經濟的發展,所以,在進行問題的解決時也應該從社會化的角度去思考和衡量,最完善時將責任主體「個別化」。所以,在進行法律責任的設定時需要多方位的去考量,建立多元化的法律制度規範。實踐證明,環境侵權具有極大的外部侵權性,所以出現權益破壞時並不能及時有效的發現,這就顯得市場的調控作用沒有用武之地,而且環境的汙染具有極強的社會性,對於汙染的範圍更深難以確認,也無法有效統計受害者,法律規範也難以發揮該有的作用,使得侵害人有極大的可能逃避法律制裁。

在這樣的整體環境下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鼓勵受害人通過訴訟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有效保護社會環境。

3.**法領域

**交易因為太多的不確定因素,所以很容易出現市場失靈的現象,而且上市公司優勢會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向股民提供虛假的資訊資料或者出現內幕交易等不良社會現象,但是這些行為帶有一定的隱蔽性,使**市場的監管機制不能有效的發揮,而且現行出台的行政和法律責任規範制度也不能完全有效的對這種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現象進行遏制,所以,我國可以借鑑美國在**行業內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維護股民的合法權益並保障**資訊的真實。

所以,我國的懲罰性賠償使用制度還需要進行完善,在原有的制度規範進行完善的基礎上,新增關於懲罰性制度的一般化規定,加強和指導適用領域的應用和限制。此外,還可以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使其在維護個人有效權益的同時加大社會效應,以更好地保障社會及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轉,也可以使得國家管理更加合理高效。

四、結束語

懲罰性賠償的經濟法學分析

作者簡介 高強 1991.07 男,湘潭大學法學院研究生,研究方向 經濟法。摘要 關於懲罰性賠償,在國內外均有較大的爭議,一般來說,在大陸法系國家將懲罰性賠償當作公法責任來看待,在英美法系國家則視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在我國法學界及其法律界多將懲罰性賠償看做民事責任的一種,多從民法角度來分析。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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