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的經濟法學分析

2023-01-14 13:09:03 字數 3092 閱讀 5465

作者簡介:高強(1991.07~),男,湘潭大學法學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經濟法。

摘要:關於懲罰性賠償,在國內外均有較大的爭議,一般來說,在大陸法系國家將懲罰性賠償當作公法責任來看待,在英美法系國家則視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在我國法學界及其法律界多將懲罰性賠償看做民事責任的一種,多從民法角度來分析。

但是,我們研究發現,我國的立法實踐中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較多地與經濟法契合度比較高,其符合經濟法的屬性、宗旨和內在精神,也具有經濟性功能,因此從經濟法角度研究懲罰性賠償具有很大的合理性和現實意義,準確的定義並分析懲罰性賠償的經濟法屬性,有利於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構建,並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和對市場經濟的效益。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激勵;社會整體利益;經濟法學分析懲罰性賠償,並不是一項新鮮的制度,國內外法律都有相關的規定和適用。我國2023年3月最新修訂並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以及《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等都有相關規定。

根據這些規定,我們認為,我國對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並不是僅僅是為了補償受害人因不法行為所造成的各方面的損失,而是期望通過對受害人因不法行為造成損失結果進行賠償的方式懲戒加害人,從而對不法行為或類似行為進行處罰、遏制和預防的目的。我們研究發現,懲罰性賠償具有保護公共利益,追求實質正義的特徵目的,這比較符合經濟法學的理念。[1]因此,我們試圖從經濟法學角度分析懲罰性賠償的屬性,以求對懲罰性賠償有乙個明確的界定,來更好的發揮它的功能和作用。

一、經濟法屬性的客觀要求

「我國經濟法學界眾多學者認為該部門法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律。維護社會經濟活動中的社會公共利益是經濟法的根本目的。」[2]因此,經濟法屬性在本質上就是維護社會整體的經濟利益。

懲罰性賠償使原告獲得比實際損失更多的賠償額,這部分更多的賠償就是對其維護了社會的整體利益進行獎勵。在市場經濟中,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不但會對特定的利益受損者的利益造成損害,還會對市場上不特定的眾多消費者的利益造成損害,從而侵害整個消費群體的利益。利益受損的消費者對經營者的這一不正當行為提出訴訟,主張權利,從表面上是為了其個人利益的實現,彌補他個人本身的損失,但是,我們追其行為的本質就會發現,他的這一維護自己正當權利的行為,首先是對經營者的不正當銷售行為的懲罰,也是對社會整體經濟利益起到有效的維護作用,存進市場經濟的整體利益長遠發展。

因此,這部分額外的賠償就是其行為維護了整體社會利益,社會對其提出了公益訴訟從而維護社會整體的經濟利益進行的獎勵。這樣的獎勵,才能夠促使廣大消費者積極參與維權,與不法銷售行為作鬥爭,確保整個消費環境良性運轉和社會整體利益,這與經濟法的價值目標是一致的。[3]

二、經濟法宗旨的實質要求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宗旨的內容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防止和消除經濟執行中的總量失衡和結構失調,優化資源配置,保障國家經濟安全,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以實現經濟法主體利益的協調發展。[5]懲罰性賠償的乙個重要功能是懲罰,它能夠使違法行為人不但要賠償相應的受害者的損失,還要對侵害社會整體利益的損失「埋單」,保持社會成本之間整體平衡。當賠償金大於非法獲利的情形時,它能使蠢蠢欲動的違法者放棄實行違法行為的念頭,懂得違法行為損失較大不值得那樣去冒險,還不如進行合理合法的市場交易。

不過它不可否認的表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產生了巨大的正效應。這樣一來,違法行為人在事後因懲罰不但沒得到任何好處,而且還損失自己更多的利益,可謂得不償失,所以,可以引導行為人改變原來的計畫,「棄惡從善」。[4]不僅有助於按市場機制保障受害者的公平競爭權,更有助於維護健康、良好的公平競爭環境。

三、經濟法內在精神的追求

深入推敲懲罰性賠償的實質,它的確具有經濟法的內在精神。從維護社會全域性利益方面還是實現實質正義理念方面,懲罰性賠償制度無時無刻不追求著經濟法的精神。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其功能方面的體現,從激勵功能來講,受害者從違法行為人的賠償中得到多餘損害的利益,這無非也從側面激勵了受害者進行訴訟的底氣;從懲罰和嚇阻功能來講,把實行違法行為的違法人苛以較重的負擔,使其「永遠記事」,而下次他們在實施違法行為前,他們的心理預想就會多幾分顧慮,預期利益值比違法成本相減得出負數的情況下,違法行為人就會放棄自己的念頭和行動,實現懲罰和嚇阻功能的完美呈現。

這一點對經濟法所倡導的優化資源的配置相契合。所以由此得出該制度最適合在經濟法所管轄的領域廣泛運用,特別是在社會主體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對懲治違法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威懾其二次違法能起到非常好的作用。當然,筆者並不是認為任何地方、任何情況都可以運用懲罰性賠償責任,民事損害賠償就無力可使了。

筆者認為兩者還要配合一起發揮其整體的實效,兩者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相得益彰,他們都使得法律責任制度不斷發展和完善。

四、懲罰性賠償的經濟功能

從經濟學上來看,懲罰性賠償的增加了經營者的違法成本。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懲治和預防違法行為相比其他損害賠償制度具有無法比擬的優勢。如果違法行為波及範圍廣,社會影響惡劣,社會秩序被嚴重破壞,那麼可以試著對違法行為者施以較高的賠償金的懲罰力度,像每個國家賠償的標準不一樣,但是像美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懲罰強度大,有的時候可以瞬間摧毀乙個企業的,這可以說是空前的或者災難性的後果。

違法者面對強大的法律威懾作用,只能認清形勢,不敢再犯。在懲罰和激勵作用的相互下,使得經營者和受害者勇於提起訴訟,整體上也增加了訴訟活動的總體數量,相應擴大了對不法行為人的制裁範圍。這就是增加違法者違法成本的兩個主要方面,以此預防和震懾不法行為的再次發生。

這樣,懲罰性賠償根據實際情況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承擔較重的法律責任,可以使已實施違法行為的主體和即將實施違法行為的經營者增加心理預期的成本,對自己下一步的行為重新進行考量[6]。

綜上可見,懲罰性賠償與經濟法十分契合,我們做此懲罰性賠償的經濟法學研究,就是為了更好的定位懲罰性賠償的經濟法責任屬性,只有這樣才能具體構建一套合法、合理、有效、可操作性強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來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應有功能和效應,有效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威懾不正當銷售行為的再次發生,營造健康、有序、高效的市場秩序,同時為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提供更好的保障。(作者單位:湘潭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張守文.經濟法責任理論之拓補[j].傑出中青年法學家論壇,2004,(332).

[2]壽厲冰,陳乃新.略論懲罰性損害賠償的經濟法屬性[j].法商研究,2002,(26).

[3]金福海.論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性質[j].法學論壇,2004,(62).

[4]符啟林,江惠.論懲罰性損害賠償[j].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35).

[5]楊紫?@.經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6]陳乃新.經濟法理性論綱―以剩餘價值法權化為中心[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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