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制度發展的問題研究

2023-01-20 05:09:02 字數 916 閱讀 9087

作者:謝慧陽鄧馳

**:《法制博覽》2023年第11期

【摘要】由於社會秩序的需要與個體差異的必然存在,契約制度缺陷與生俱來。缺陷不可避免,但可以盡量彌補。**各項能力的提公升、社會的發展,對個性要求增多的同時,對個性的治理能力也在不斷增強,作為手段之一的契約制度也在不斷完善。

契約制度的發展趨勢在於將更多的關係因素匯入其中,使其在個性與共性博弈中重新找到平衡。

【關鍵詞】契約;缺陷;關係契約

一、契約制度的形成

民法學家們喜歡追根溯源,並且一般都試圖要回到羅馬法上,對於契約制度亦是如此。也許契約概念不是古典的,但學者們還是堅持,它的血肉是來自羅馬法。但實際上並非如此。

古典羅馬法上的契約要麼是具備形式的協議,要麼是符合某種法定契約之條件的協議,捨此即無契約。羅馬法對形式的要求,不是藉以實現諸如證據的確定性之類的法律目標的手段,而是構成契約的實質性因素,即只有採用了某形式的協議才是契約。儘管合意對於法定契約具有重要意義,但它不是所有契約的一般構成因素。

在要式契約中,形式不是附加於合意之上的要素,而是此種契約的單一構成要素;即使是在各種合意契約中,合意的要件也是被具體地對待,抽象的一般合意概念尚未形成。

合同的概念,在歷史上至少發生過兩次根本性的斷裂,一次是出自中世紀注釋法學家的手筆,另一次則是德國理性法學和歷史法學的功績。而德國理性法學和歷史法學的功績正是契約概念的創立。

17世紀至18世紀啟蒙時期,德國學者成功地將自然法思想融人私法研究,形成了德國羅馬法復興中的理性法或自然法理論。此後,通過自然法理論、理性法學以及此後的歷史法學,德國法學家抽象出了超越古典合同理論的契約概念。自然法學派認為意志乃行為的基礎,人通過意願這一單純的事實,當可行為而通過把意志本身轉化為一項表示,該表示就是可歸責的。

自然法的成就被18世紀末19世紀初的德國理性法學和歷史法學的學者廣泛利用,從而發展出了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等重要概念,建構了契約制度的基本框架。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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