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作證制度的適用

2021-06-22 02:32:44 字數 1122 閱讀 8959

警察出庭作證是證人出庭作證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世界各國通例。現代庭審方式崇尚「審判中心主義」,要求按照直接言詞原則進行質證,警察出庭作證是法庭了解事實的最佳形式,也是法庭貫徹直接言詞原則的必然要求。然而長期以來,警察不出庭作證正是中國刑事訴訟制度設計中的缺陷,嚴重影響了庭審制度的改革,影響了案件真實的發現。

正因如此,新《刑事訴訟法》第一次把警察出庭作證作為一項訴訟制度確定下來。

一、警察出庭作證制度的確立及意義

2023年《刑事訴訟法》中沒有關於警察出庭作證的明確規定,也就是沒有確立警察出庭作證制度。在西方國家,警察出庭作證是法庭審判的必要環節,是警察的義務。在英美法的證據理論中,證人是指一切向法官和陪審團提供口頭證詞證明案件事實的人,其中包括警察。

英國有句著名的法諺:「警察是法庭的公僕」。意為警察有義務為法庭審判提供服務。

借鑑人類文明成果,立足我國司法實際,建立警察作證制度勢在必行。2023年頒布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7條規定:經審查,對被告人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由公訴人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經依法通知,訊問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出庭作證。這在中國是第一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初步確立了警察出庭作證制度。2023年新《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2款規定: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表明我國刑事訴訟中已經正式確立了強制警察出庭制度。

警察出庭作證,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有利於維護被告人的對質權,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有利於預防和制止刑訊逼供行為。同時,建立警察出庭作證制度對於提高警察的取證能力,增強警察的證據觀念,防範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的發生,制約警察權的擴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有著重要作用。

二、警察出庭作證的啟動主體

啟動警察出庭作證的權利主體有三個:一是法院依職權啟動。新《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表明法院具有啟動警察出庭作證的權利。

二是控辯雙方申請啟動警察出庭作證的權利。新《刑事訴訟法》第181條第1、2款規定的,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警察證言有異議,且該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警察有必要出庭的,人民警察應當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出庭作證。這一規定表明控辯雙方在對人民警察作為證人提供的證言有異議的,享有申請啟動警察出庭作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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