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刑法案例減刑制度研究

2021-06-17 04:10:24 字數 2416 閱讀 8668

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的制度。

前提條件:——只能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減刑。

(1)對於死緩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雖然實質上減輕了刑罰,但不是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刑法第50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2)附加刑的減輕也不是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例如,在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這種附加刑的減輕,與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在適用物件、適用條件、適用後果等方面都存在區別。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確有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78條的規定,對原判刑罰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的縮短其緩刑考驗期限。對於緩刑考驗期限的縮短,雖然不是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但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前提是對原判刑罰予以減刑。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 1/2,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低於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

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2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不能少於1年。

減刑分為兩種:

(1)可以減刑——具備一定條件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減刑。

實質條件:

(一)犯罪人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四個方面的情形:認真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對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

對罪犯申訴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應當一概認為是不認罪服法。

(二)有立功表現的。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蹟的。

(2) 應當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時,人民法院應當減刑。

實質條件: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立功表現(可以減刑)

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重大立功表現(應當減刑)

1、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5、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蹟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的限度與幅度

1、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如果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減刑後的刑期只有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無期徒刑減刑後只有10年有期徒刑,就不得再次減刑。

2、無期徒刑在服刑2年以後,才可以減刑;較長的有期徒刑,在服刑1年6個月以後,才可以減刑。

3、就應當減刑而言,發現有重大立功表現時就可以減刑

4、可以多次減刑,只是每一次減刑的限度,均應以原判決的刑罰為標準計算,而不能以前一次減刑後的刑期為標準進行計算。

5、對於較長的有期徒刑而言,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1年以上為宜;對於較短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言,兩次減刑之間的間隔應相應縮短。但對於應當減刑的,則不應有間隔期限的限制。

減刑程式

1、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

中級人民法院在沒有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的情況下,不能直接減刑;執行機關本身也不能直接減刑。

2、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對於原判刑罰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後的刑期應從原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原判刑期已經執行的部分時間,應計算到減刑後的刑期以內。對於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以後再次減刑的,其刑期的計算,則應按照有期徒刑減刑的方法計算。

3、對於曾被依法適用減刑,後因原判決有誤,經再審後改判的,原來的減刑仍然有效,所減刑期,應從改判後的刑期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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