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刑法經典考題分析 數罪併罰制度

2021-06-29 12:06:54 字數 1892 閱讀 3862

【相關法條】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知識要點】

(一)數罪併罰的原則我國刑法對數罪併罰採取的是混合原則。

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69條做了修改,原有條文是:「第一款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第二款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1.對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採取吸收原則。

2.對於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拘役可以超過6個月達到1年,管制可以超過2年達到3年。

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變化)。

注意:在計算有期徒刑數罪併罰的刑期的時候,要注意新的規定: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重點把握總和刑期超過三十五年的情形,數罪併罰的最高上限提高到了二十五年。

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即對判處附加刑的,採取附加刑與主刑併科的原則。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變化)。

(二)適用數罪併罰的不同情況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適用第69條的規定。

對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種數罪的,原則上應以一罪論處;法律教育網編輯整理但在以一罪論處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或者前後犯罪相隔時間很長,不宜作為一罪的從重情節或法定刑公升格的情節處理時,應實行併罰。

2.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並罰,適用第70條的規定,該方法稱為「先並後減」。

特點:(1)一人所犯數罪均發生在原判決宣告以前。

(2)原判決只對其中的部分犯罪作出判決,對另一部分犯罪沒有判決。

(3)不管漏罪即新發現的罪與原判決的罪是否性質相同的犯罪,均應並罰。

(4)將新發現的漏罪定罪量刑,按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與原判決的刑罰實行併罰。

(5)已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並罰,適用第71條的規定,該方法稱為「先減後並」。

特點:(1)犯罪人在原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又犯新罪。

(2)不管新罪與原判決的罪是否性質相同的罪。

(3)將新罪定罪量刑。

(4)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原則進行併罰。

(5)已經執行的刑期不得計算在新判決所決定的刑期以內。這種方法稱為「先減後並」。

注意:如果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並發現其在原判決宣告以前的漏罪,則先將漏罪與原判決的罪,根據刑法第70條規定的先並後減的方法進行併罰;再將新罪的刑罰與前一併罰後的刑罰還沒有執行的刑期,根據刑法第71條規定的先減後並的方法進行併罰。

注意:2023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2023年4月30日前後一人犯數罪,其中一罪發生在2023年5月1日以後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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