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公司法經典總結發展與協調

2021-12-24 00:58:00 字數 846 閱讀 9441

公司訴訟

理由是什麼?

司法考試公司法經典三個總結

對學過的知識點進行總結,自成系統,不僅是對知識把握的一種技巧,更是一種自我歸納能力的提高,當我們擺脫了別人固有的系統,在原有的知識框架內,建立一種全新的思考模式,你就成了專家。

我們每個人在學習的時候都要不斷的把知識進行總結。別人總結好的可以作為一種借鑑。

總結1:三大會議的次數規定

型別/會議

股東(大)會

董事會監事會

****

無強制規定

無強制規定

一年至少1次

股份公司

一年至少1次

一年至少2次

半年至少1次

總結2:三大臨時會議的提起主體

型別/會議

臨時股東(大)會

臨時董事會

臨時監事會

****

1/10以上股東、3/1以上董事、監事會或監事無規定

監事提議

股份公司

6中情形下2個月之內召開

1/10以上股東、3/1以上董事、監事會或監事監事提議

總結3:公司法中容易混淆的數字與比例

數字/比例

情形連續90天單獨或合計持股10%以上的股東

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股)

連續180天單獨或合計持有1%以上的股東

有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股)

10%表決權(股份)以上的股東

提起強制解散公司之訴(股/有)+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股)1/10以上股東、1/3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有)+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股)單獨或合計持股3%以上的股東

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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