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刑法經典案例分析三

2021-03-06 12:36:43 字數 5027 閱讀 4375

二十二、走私罪

[案情]

被告人:楊某,男,34歲,某邊防大隊副大隊長。

被告人:林某,男,29歲,某邊防派出所幹事。

被告人楊某在任某邊防大隊副大隊長,負責緝私工作期間,為牟取暴利,於2023年2月間,與走私分子陳某等人(另案處理)共謀走私,商定從澳門偷運香菸到珠海銷售,由楊某派人、派快艇護送運載香菸的船隻並從中收取押運費。同時,楊某在珠海市灣仔租用了裝載香菸的「珠三運06014」號船隻。爾後,楊某串通被告人林某以出海執行任務的名義,指派3名武警戰士(另案處理)穿警服帶槍枝,駕駛快艇到澳門附近海面接應,武裝掩護走私香菸船隻到達珠海。

2023年2~4月間,楊某先後夥同林某4次共計走私香菸2300箱,總價額人民幣517.5萬元,其個人獲贓4.82萬元。

林某先後武裝掩護走私香菸5次,共計2則箱,總價額人民幣652.5萬元,其個人獲贓款4.33萬元,案發後,楊某退贓款2萬元,林某退贓款4.

28萬元。

[問題]

對林某、楊某的行為應如何處罰?

[判決]

法院判決認為,楊某、林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負責緝私期間,為牟取非法所得,違反海關法規,利用職務之便,為走私分子武裝掩護走私香菸,其行為已構成武裝掩護走私罪。按照《刑法》第157條規定從重處罰,判處楊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萬元;判處林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

[法理分析]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罪是指犯罪分子攜帶**,包括攜帶**保護運送、掩護走私行為和走私物品的行為。武裝掩護走私罪是一種嚴重破壞對外**管制的犯罪,其主觀方面出自故意,且一般都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關稅的行為。在本案中,被告人楊某、林某為牟取暴利而與走私分子共謀走私,因此在主觀上具有走私故意,而且被告人楊某、林某身為負責緝私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更應該知道走私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但他們執法犯法,武裝掩護走私,因此其主觀惡性比一般的走私犯罪分子更大;在客觀方面,兩被告人利用負責緝私工作的職務便利,派遣緝私人員全副武裝接應並押運走私船隻,這種武裝走私行為較之普遍走私危害更大,影響更壞。

而且楊某、林某武裝掩護走私的數額特別巨大,楊某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謀劃和組織作用,系主犯;林某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所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二十三、公司、企業人員**罪

[案情]

被告人:錢某,男,38歲,某電子元器件公司(集體經濟組織)經理。

2023年3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錢某在某電子元器件公司活動中,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收受楊某(另案處理)賄賂的港幣3000元,東芝牌53cm彩色電視機一台,東芝牌168立昇雙門電冰箱一台,英文電腦打字機一架,愛華牌放音機一台,24k**項鍊一根,24k**雞心片一枚,為楊某獲取非法利益100萬元。

[問題]

公司、企業人員**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判決]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錢某的行為業已構成公司、企業人員**罪,應依我國《刑法》第163條的規定處罰。

[法理分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163條的規定,所謂公司、企業人員**罪,是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第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其信譽。第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獲取利益的行為。

第三,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第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的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者過失不構成本罪。這種直接故意的內容,具體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是一種以權謀私的行為,將侵害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其信譽,危害公司制度健康發展,而故意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從本案的情況看,被告人錢某的行為完全符合公司、企業人員**罪構成的要件。第一,錢某系電子元器件公司的經理,屬於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符合本罪的主體要件。第二,錢某在主觀方面實施了非法收受楊某賄賂的財物,並且為楊某謀取巨大的非法利益,是出於故意以權謀私。

第三,錢某在客觀上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楊某賄賂財物的行為,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第四,錢某的行為大大損害了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其信譽,符合本罪的客體要件。所以,對錢某的行為應以《刑法》第163條的規定處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二十四、保險詐騙罪

[案情]

被告人:陳某,男,30歲,個體運輸戶。

被告人陳某於2023年7月8日向某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將其所擁有的彩色電視機、立體聲音響等高檔電器投保了價值6萬元的財產保險。2023年9月被告人陳某,因賭博欠了4萬元賭債,但無力償還,就萌發了製造保險事故騙取鉅額保險金的惡念。被告人隨後用極其低廉的**收購了別人廢棄的破舊家用電器放置其家,把自己原有的彩色電視機,立體音響等高檔電器搬出藏於親戚家。

2023年10月20日,陳某故意將其室內物品點燃,引**災,將其購買的破舊家用電器全部燒毀。然後向某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偽稱發生了保險事故,並騙取了5萬元的鉅額保險金。

[問題]

陳某的行為應定何罪?它有何特徵?

[判決]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騙取某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5萬元的鉅額保險金,已構成保險詐騙罪,應以《刑法》第198條規定,對陳某以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她2開元罰金。

[法理分析]

根據《刑法》第198條規定,所謂保險詐騙罪是指違反保險管理法規,意圖詐欺保險金而採用虛構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事故以及其他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其主要特徵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國的保險制度。

第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詐騙保險金的行為,它包括: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或者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第三,本罪的主體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和單位。

第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詐騙保險金的意圖。

從本案情況來看,我們認為,被告人陳某出於騙取保險金的目的,把已經廢棄不用的廢舊家用電器冒充經過財產保險的家用電器,並放火焚燒,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騙取了價值5萬元的鉅額保險,侵犯了我國的保險制度。其行為在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和主觀方面都完全符合保險詐騙罪的四個特徵。應以保險詐騙罪定罪量刑。

由此可見,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二十五、洗錢罪

[案情]

被告人:遊某,男,28歲,某銀行職員。

2023年8月9日參加毒品犯罪、***組織的賈某(另案處理)突然找到被告人遊某說:「老兄,這一陣子風聲很緊,你也知道,以前我製造、販賣那玩藝弄了幾個錢,深怕有點閃失,枉費了幾年的心血,以後也沒有了依靠。所以,我想讓你給幫個忙,給我那幾個錢找個保險的方法,也免了我的後顧之憂,即使事發坐牢,也沒有什麼怕的了。

」遊某由於跟賈某素來以兄弟相稱,礙於情面,於是便幫他在銀行立了10萬元的帳戶。之後不久,隨案發,賈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及其所得金錢何處,遊某也隨即**審判。

[問題]

何為洗錢罪?

[判決]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遊某明知賈某的金錢,是毒品犯罪、***性質的組織犯罪違法所得,而為其提供資金帳戶掩飾其**和性質,業已構成洗錢罪,按《刑法》第191條規定,判處遊某有期徒刑3年,罰金2萬元。

[法理分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191條規定,所謂洗錢罪就是指違反我國金融管理法規,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所產生的收益,而為其提供資金帳戶的,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通過轉帳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資金匯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的行為。其主要特徵:第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第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是為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所做的行為。第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第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從本案情況來看,遊某與賈某素稱兄弟,明知其財產是通過毒品犯罪、參加***組織的違法所得,而故意為其提供資金帳戶,擾亂了金融管理的正常秩序,其行為完全符合洗錢罪的上述條件,因而對被告人應依我國《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洗錢罪定罪量刑。

由此可見,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二十六、虛********罪

[案情]

被告人:顧某,男,40歲,某私營企業總經理。

被告人:林某,男,30歲,某私營企業經理。

被告人:盧某,男,28歲,無業人員。

被告人顧某,於2023年5月在某市個人投資開辦了私營企業××實業****,自任總經理。2023年顧某得知通過虛********能從中賺取大錢,遂開始籌畫這一「發財之道」。自同年11月起,被告人顧某與其公司的另一經理林某開始以××實業****的名義為他人虛********,從中收取好處費。

到2023年5月正,在短短的七個月內,被告人顧某、林某共先後為16家外貿進出口公司虛********17起,共64份,價款共計人民幣1.06億餘元,稅額1800萬餘元。顧某因此獲得贓款132萬餘元,林某得贓款18萬元。

深圳市無業人員盧某,從2023年1月至5月間,先後多次介紹為他人虛********28份,價款316萬元,稅款558萬元,盧某從中收取好處費2.7萬餘元。案發後,追繳顧某贓款56.

7萬元,港幣2500元和用贓款購買的皇冠轎車一輛等物。

[問題]

對被告人顧某、林某、盧某應如何定罪量刑?

[判決]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顧某、林某為牟取非法暴利,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規,為他人虛********,其行為業已構成虛********罪。被告人盧某出於非法謀私的目的介紹顧某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罪專用發票,其行為亦構成虛********罪,被告人顧某、林某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顧某、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盧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

根據我國《刑法》第205條規定,判處顧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林某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盧某有期徒刑15年。

[法理分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205條規定,所謂虛********罪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的行為。其主要特徵為:第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

第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的行為。第三,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本罪在主觀上必須具有犯罪故意,一般來說具有牟利動機。

司法考試刑法經典考題分析 數罪併罰制度

相關法條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 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

2023年司法考試民法經典案例分析

2007年司法考試經典案例分析 民法 1 合同之債 不當得利之債 擔保 偉達商場規定其下屬的百貨 家電 食品等承包組對外開展業務時可以使用偉達商場的名義和公章,但發生的債權債務概與商場無關。1999年11月2日,該商場百貨組以偉達商場的名義,與時尚服裝廠簽訂乙份購買5萬件服裝的合同,合同約定由百貨組...

司法考試司法考試公司法經典總結的應用

a thesis submitted to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司法考試公司法經典三個總結 對學過的知識點進行總結,自成系統,不僅是對知識把握的一種技巧,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