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考試民法經典案例分析

2021-09-21 17:46:54 字數 4825 閱讀 5888

2023年司法考試經典案例分析──民法

[1]**合同之債、不當得利之債、擔保

偉達商場規定其下屬的百貨、家電、食品等承包組對外開展業務時可以使用偉達商場的名義和公章,但發生的債權債務概與商場無關。2023年11月2日,該商場百貨組以偉達商場的名義,與時尚服裝廠簽訂乙份購買5萬件服裝的合同,合同約定由百貨組自行提貨,簽約後6個月內一次性付清貨款。為擔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簽訂時,雙良商場書面承諾對該合同買方所承擔的貨款義務負保證責任。

此外,百貨組還以偉達商場的名義,將商場的4輛汽車向時尚服裝廠作了抵押,並辦理了抵押登記。11月5日,百貨組派人到時尚服裝廠提貨,該服裝500件一包,服裝廠裝貨人員共裝運了105包服裝,雙方人員當時均未察覺。貨車回商場途中與一輛運煤車相撞**,車上服裝全部被燒毀。

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1)百貨組以偉達商場的名義與時尚服裝廠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2)上述合同中買方的權利、義務應由誰享有、承擔?為什麼?

(3)該批貨物中的100包被燒毀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4)在百貨組提貨時多裝的5包貨物屬於什麼性質?其損失後果由誰承擔?為什麼?

(5)在清償債務時雙良商場的保證責任的範圍與偉達商場抵押擔保的範圍應當如何界定?

(6)設汽車抵押後汽車被雷電擊毀,雙良商場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是什麼?

(7)設百貨組派出的貨車系通達汽車運輸公司的貨車,貨車與運煤車相撞系由於不可抗力,現根據通達公司與百貨組之間的運輸合同,通達公司應否承擔100包貨物被燒毀的損失,為什麼?

(8)設在第(7)問情形下,通達公司可否要求百貨組支付運費?為什麼?

(9)設在第(7)問情形下,哪一方應承擔證明不可抗力成立的舉證責任?為什麼?

[答案]

(1)有效。本案中百貨組以偉達商場名義,使用偉達商場公章,而時尚服裝廠並不知悉偉達商場的內部規定,這實際上形成了百貨組作為**人為偉達商場代訂合同的事實,因而合同有效。

(2)買方的權利義務由偉達商場享有和承擔。因為實際上偉達商場是被**人。

(3)由偉達商場承擔。因為買賣合同中動產的風險在交付時轉移,百貨組已提走貨物,風險在運輸途中已轉歸買方,因此損失由買方承擔。

(4)屬不當得利性質,應由時尚服裝廠承擔損失。因為買方對此並不知悉,沒有惡意,故應以現存利益為限負返還責任。

(5)雙良商場對4輛汽車價值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6)如果汽車被毀,雙良商場的保證責任範圍應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

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7)通達公司不應承擔100包貨物被燒毀的損失。因為貨運合同的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所負的賠償責任,可基於不可抗力這一抗辯事由而免責。

(8)通達公司不可要求對方支付運費。因為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

(9)應由通達公司承擔舉證責任。因為通達公司因不可抗力而免予賠償責任。作為免責方應負舉證責任以證明不可抗力的成立。

[解題思路]

本題綜合考查了民法上的**制度、風險負擔規則、不當得利之債、保證、保證與物保的關係、運輸合同之債等內容。考查的物件稍顯龐雜,難度也不小,各法律關係之間有些複雜,因為各個問題之間關聯性不大。只要掌握了各項具體制度,各個問題即會迎刃而解。

本題之關鍵在於前兩個問題,即服裝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合同當事人應當為誰,只要解決了這兩個問題,本題之作答就不應存在方向性錯誤了。

[法理詳解]

(1)、(2)本案中偉達商場關於各承包組可以使用它的名義和公章,但由此「發生的債權債務概與商場無關」的內部規定是無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為根據**制度原理,各承包組既然能夠以偉達商場名義並使用其公章進行業務活動,各承包組可視為偉達商場的**人,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形下(不知道偉達商場的內部約定),至少能夠成立表見**。依《合同法》第49條之規定: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因而,本案中百貨組以偉達商場名義與服裝廠訂立的合同應為有效合同,買方即是偉達商場而非百貨組。

(3)關於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轉移規則,《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買賣合同的標的是動產(服裝),風險負擔應自交付時起轉移給買方。

而交付的時間是與交付的方式緊密聯絡在一起的。百貨組派人前去服裝廠提貨,系屬於上門提貨的交貨方式,交付自提貨人提貨出賣方工廠或倉庫大門時完成。故在運輸途中的風險負擔由買方負擔。

(4)所謂不當得利,係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本案中賣方工作人員出於失誤,多裝了5包貨物,屬於基於受害人自己的行為而產生的不當得利情形。在這種不當得利中,受益人是出於善意的,依民法原理應以現存利益為限返還給受害人。

(5)、(6)《擔保法》第21條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這裡的乙個關鍵性問題,也是每年司考必考的乙個知識點是:保證與物保之間是一種什麼關係。對此,《擔保法》第28條規定:

「同一債權既***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換言之,同一債權既存在物保(僅限於主債務人提供物保的情形)又存在保證時,物保的適用優先於保證,保證人僅對物保價值以外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抵押物汽車基於不可抗力(雷擊)被毀,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38條第2款的規定:「同一債權既***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承擔保證責任。」換言之,擔保物被毀,保證人應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對於該解釋的最新規定,考生應牢記在心。另外,還應注意,題幹中雖未明確保證的方式,但依《擔保法》第19條的規定,本題中雙良商場的保證方式應為連帶保證責任。

(7)、(8)、(9)這三個問題的答案見於以下三個條文:《合同法》第311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314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要求返還。」第118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依第311條規定,貨運合同承運人對貨物毀損滅失負無過錯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等情形下可以免責,故本案中作為承運人的通達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但據第314條規定,也無權要求對方支付運費。換言之,在貨運合同中,貨物的風險負擔由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承擔,運費的風險負擔則由承運人承擔。

至於不可抗力發生的舉證責任,依第118條及第311條之規定,應由承運人承擔。

[2]保證、抵押、違約責任

2023年4月21日信利商場與豐盛食品公司簽訂了乙份購買蘋果脯5000箱的合同,總價款為50萬元人民幣,於5月20日之前以代辦託運公路、鐵路聯運方式交付給買方。合同簽訂後,信利商場即積極籌備貨款,銀行同意向其提供貸款,但要求其提供擔保。信利商場即以兩部汽車向銀行作了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但這兩部汽車只值20萬元,應信利商場的請求,偉達公司、百利公司及興發公司共同為該筆貸款提供了保證擔保,沒有約定各自的保證份額。信利商場於4月28日取得50萬元貸款後,即將該款以電匯的方式支付給了豐盛食品公司。

豐盛食品公司於4月30日收到50萬元貸款,即抓緊組織貨源,並於5月8日與汽車運輸公司簽訂運輸合同並將貨物交汽車運輸公司再轉由鐵路局快車發運。由於汽車運輸公司工作人員的疏忽,5月8日只發運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發運。信利商場於5月13日收到第一批3500箱果脯後,經過驗收,發現果脯濕度較大,其他方面的質量還可以,遂電報告知豐盛食品公司,一是要求降價20%,二是催告剩餘的1500箱果脯按時運到。

豐盛食品公司收到電報後,立即告知信利商場,不同意降價,並說明5000箱果脯已同時交汽車運輸公司運送信利商場的情況。

5月18日通過慢車傳送給信利商場的1500箱果脯,途中恰遇鐵路塌方,5月31日才運抵收貨站。信利商場鑑於該1500箱果脯遲延到達並已全部發生霉變,拒絕收貨。該1500箱果脯全部毀損。

信利商場已收到的3500箱果脯銷售情況不好,大部分都積壓在倉庫中。除了向銀行償還10萬元貸款外,其餘部分一直拖延未還。

現請回答1~6各題中所列的問題:

(1)在信利商場向銀行償付10萬元的貸款後,偉達公司、百利公司與興發公司對銀行的債權,應承擔多少數額的保證責任?

(2)銀行對於偉達公司、百利公司和興發公司3個保證人所享有的權利應當如何行使?

(3)假設偉達公司向銀行償還了15萬元的貸款,則偉達公司取得哪些權利?

(4)對於1500箱果脯毀損的損失,誰有權提出索賠的請求?為什麼?

(5)對於1500箱果脯毀損的損失,應當向誰提出賠償損失的請求?

(6)設銀行實現抵押權時,法院拍賣兩部汽車僅得款15萬元,請問,該汽車抵押價值數額應為20萬元,還是15萬元?為什麼?

[答案]

(1)應承擔20萬元的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本案共有50萬元貸款,已還10萬元,另有抵押物兩輛汽車價值20萬元,三個擔保人還應承擔20萬元的保證責任。

(2)可以要求任何乙個公司承擔20萬元貸款的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本案3個保證人沒有約定各自保證份額,應承擔連帶責任。銀行可以要求任何乙個公司承擔20萬元貸款的保證責任。

(3)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本案保證人之一偉達公司償還15萬元貸款後,有權:①可以請求信利商場償還15萬元;②可以請求百利公司、興發公司各償還5萬元,並可以同時請求信利商場償還5萬元。

(4)根據《合同法》原理,作為託運人的豐盛食品公司有權提出索賠。另外,作為收貨人的信利商場亦有索賠權,其依據是在代辦託運的關係中,出賣人貨交承運人已算是完成交付。收貨人對貨物享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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